Section § 108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啤酒分发相关的关键术语。“啤酒分发设备”指任何用于供应啤酒的装置。“商业机构”是指使用此类设备的企业。“零售分销商”是指任何参与制造、租赁、出租、销售或分销啤酒分发设备的人。这些定义有助于澄清法规中的角色和对象。

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00(a) “啤酒分发设备”指用于分发啤酒操作的任何机器、工具或器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00(b) “商业机构”指使用啤酒分发设备的任何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00(c) “零售分销商”指从事啤酒分发设备的制造、租赁、出租、销售或分销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108605

Explanation
自1984年1月1日起,所有使用外部压力源(非手泵)的啤酒分发设备必须包含一个可见的泄压装置,以防止破裂。此装置无需安装在啤酒桶本身上。此外,啤酒桶必须贴有清晰的警告标签,说明因过压而破裂的风险,并建议使用泄压装置。如果对设备不熟悉,建议咨询零售商或经销商。
自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对于使用外部压力源(手泵除外)制造、租赁、出租、销售或分销的啤酒分发设备,应要求配备一个无需拆卸即可目视检查的泄压防爆装置或其他具有同等功能的泄压装置。此装置无需直接安装在啤酒桶上。自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所有啤酒桶上应清晰显示或牢固附着警告标识。“WARNING”、“ATTENTION”或其他适当的措辞应以大写字母显示。警告标识的其余部分应大致如下:“如果用压缩空气或二氧化碳过度加压,此啤酒桶将会破裂并可能造成伤害。分装系统和减压阀应配备泄压(排气)装置。如果您不熟悉分装设备,请咨询您的零售商或当地啤酒经销商。”

Section § 108610

Explanation
如果商家或商店违反了本条规定,他们每次违规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