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容量为四到六加仑的塑料或金属工业容器的标签要求。如果您是加州处理这些容器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您必须确保它们带有警示标签。

标签必须是永久性的,但只能用工具或溶剂移除。它必须采用以下两种格式之一:要么是一个标签,上半部分是英文,下半部分是西班牙文;要么是两个标签,每侧一个语言。

标签上必须有“警告”字样,并告知人们要让儿童远离,因为即使少量水也可能导致儿童溺水。标签还应包含一个儿童伸入容器的图片,并在“警告”字样旁边附带一个警示符号。

塑料或金属的,容量为四至六加仑(含)、直边、略带锥度、开口的工业容器(根据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ASTM) 的定义),其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无论原产地为何,凡拟在本州内使用、销售、分销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均应确保每个工业容器都带有警示标签。该标签应在投放市场流通前贴附,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25(a)  该标签应为永久性纸质、塑料、丝网印刷或胶版印刷标签,且只能通过工具或溶剂才能轻易移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25(b)  该标签应为以下任一形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25(b)(1)  一个标签,高度至少六英寸,宽度至少两英寸,总面积至少十七平方英寸。该标签应放置在容器侧面靠近把手插入处。标签上半部分应为英文,下半部分应为西班牙文;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25(b)(2)  两个标签,高度至少五英寸,宽度两又四分之三英寸,或标签制作者可自愿选择的任何更大尺寸,且每个标签应放置在容器侧面靠近把手插入处。一侧的标签应为西班牙文,另一侧的标签应为英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25(c)  标签应在对比鲜明的背景上,同时包含以大写字母印刷的“警告”字样和“儿童可能跌入桶中溺水——即使只有少量水,也要让儿童远离水桶。”的字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625(d)  标签应包含一个儿童伸入工业容器的图片,并在“警告”字样前,置于对比鲜明的区域上,包含一个带圆圈的斜线和一个带感叹号的三角形。

Section § 108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的标签符合本条中提到的大部分规定,他们就不必满足每一项具体的标签要求。

Section § 108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规部分中规定的规则,他们就犯下了被称为轻罪的轻微罪行。此外,他们可能面临关于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特定规则中规定的处罚或法律行动。

Section § 108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于1993年9月1日生效,并将一直有效,除非有联邦法律将其取代。但是,在此日期之前制造的任何工业容器不受此规定约束。

本条将于1993年9月1日生效,并保持有效,除非或直到被联邦法律优先取代。尽管有本节规定,任何在1993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如第108625节所定义的工业容器,不应受本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