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要求印在危险药物、毒物和有害物质容器上的任何警示标签,必须以英文印刷。这些警示必须易于辨认,在大小、字体或颜色上应与标签上的其他信息形成对比,使其突出。

Section § 108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关于颜色的具体规定,警示声明可以用任何颜色印刷。然而,红色是首选,并且它们应该印在清晰、对比鲜明的背景上,以便突出显示。

Section § 108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禁止在装有危险药物、毒药或剧毒物质的容器标签上使用“安全”、“安全地”、“安全性”或类似术语,以确保消费者不会被误导这些物质的潜在危险。

Section § 108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即《公共卫生服务法》获得许可的实验室所生产的产品。

Section § 108820

Explanation
如果您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即一种犯罪。

Section § 108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说明,本章中的规定或条款已于1960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并实施。

本章将于196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