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a) 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制造、销售或在商业中分销任何婴幼儿喂养产品或婴幼儿吸吮或磨牙产品,如果该产品含有任何形式的双酚,且其含量高于实际定量限 (PQL),该限值由有毒物质控制部确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b)(a) 款不适用于第109920节所定义的医疗器械,或主要设计或旨在盛装供普通民众消费的液体、食物或饮料的食品和饮料容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c) 有毒物质控制部可以为任何婴幼儿喂养产品或婴幼儿吸吮或磨牙产品制定标准,这些标准应比根据 (a) 款制定的标准更能保护公众健康、敏感人群或环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d)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毒物控制部采纳了第25253节所述的监管应对措施,针对本节禁止的产品中使用任何形式双酚的情况,则自毒物控制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已采纳该应对措施的通知之日起,本节的禁令将不适用于该产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e) 尽管有第25257.1节 (b) 款和 (c) 款的规定,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或限制有毒物质控制部优先处理或对含有任何形式双酚的产品采取行动的权力,以限制接触或降低任何形式双酚所造成的危害水平。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f)(1) 有毒物质控制部或总检察长可以执行本章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f)(2) 违反本章规定应受到行政或民事处罚,首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每次后续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f)(3) 可以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或对于持续违规行为,按违规持续的每一天处以罚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g) 有毒物质控制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执行、解释或具体化本章规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0(h)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有毒物质控制账户中的资金可由有毒物质控制部使用,以实施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