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7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该法律的名称为1990年儿童中毒保护法。它确立了在提及该法案时可以使用的官方名称。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0年儿童中毒保护法。

Section § 108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可能有害的家用产品相关术语。“家用产品”包括用于人或宠物身上,或用于家庭、车辆或日托中心周围的任何物品。“液体”指在室温下可流动,通常溶解在水或其他溶剂中的物质。“有毒家用产品”是指任何出售供家庭使用,如果摄入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物品,但排除某些产品,例如那些旨在摄入的产品、大量经济毒物、某些药物、气溶胶罐,以及摄入后立即造成严重损害的产品。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a)  “家用产品”指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使用的任何产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a)(1)  直接用于人类或宠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a)(2)  在与家庭相关的任何结构、车辆、物品、表面或区域内、上或周围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非农业附属建筑、非商业温室、游艇和休闲车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a)(3)  在任何学前班或日托设施内或周围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b)  “液体”指在室温下以其自然状态易于流动的液体制剂,含有一种或多种可溶性化学物质,通常溶解在水或其他溶剂中。“溶剂”包括但不限于水性酸(乙酸、盐酸和硝酸)和非水溶液(酒精、搽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c)  “有毒家用产品”指任何通常生产或分销用于家庭内或家庭周围销售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或个人通常储存在家庭内或家庭周围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且该物质或物质混合物在适量口服摄入时,有能力对人类造成显著人身伤害或疾病。
“有毒家用产品”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1)  含有碳氢化合物的产品,其已知毒性仅通过少量吸入肺部而非通过胃部吸收产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2)  旨在用于口腔内或周围,或合理预期会口服或摄入的产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3)  包装在容量超过一加仑液体或干重超过10磅的容器中的经济毒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4)  除液体配方中含有按重量计2.5%或更多樟脑的产品外,任何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01 et seq.) 和《谢尔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9875))定义的药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5)  摄入后立即对口腔或舌头造成严重损害或刺激,或尝一口即致命的产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6)  包装在加压气溶胶容器中的产品。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55(7)  含有乙二醇的产品,这些产品在《联邦法规法典》第16篇第1500部分第1500.83节(a)款的第 (7)、(9) 和 (38) 项中有所描述。

Section § 108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92年1月1日之后生产并在加州销售的任何有毒家用产品,必须含有一种无毒的苦味剂,使其尝起来很苦,以防止误食。如果产品按照联邦毒物预防标准采用儿童安全包装,则可免除此要求。

对于需要在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注册、用于户外或食品相关害虫防治,并且可以添加苦味剂的产品,它们必须在EPA批准适用于户外或食品用途的苦味剂之日起两年内添加该苦味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含有第108765条(a)款所列任何物质,且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有毒家用产品,应在产品中包含一种无毒的苦味剂,其浓度应足以使产品具有令人厌恶的苦味,除非产品按照1970年联邦《毒物预防包装法》(15 U.S.C. Sec. 1471 et seq.)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16 C.F.R. 1700.1 et seq.)采用儿童安全包装盖进行包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0(b) 任何有毒家用产品,如果(1) 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Sec. 135 et seq.) 要求在美国环境保护局注册,(2) 配方用于户外或食品用途的经济毒物,并且(3) 将被重新配方以包含苦味剂,则应在环境保护局批准用于户外或食品用途经济毒物的苦味剂之日起两年内遵守(a)款的规定。

Section § 108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有毒家用产品的制造商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如果产品含有超过特定水平的某些有害物质,制造商必须证明其在特定剂量下无毒,或者遵守第108760节等安全规程。这些物质包括乙腈、氰化物和甲醇等。此外,当樟脑和避蚊胺等某些物质以液体形式存在时,由于对皮肤接触的担忧和缺乏长期测试,制造商必须根据联邦法规使用儿童安全包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  含有以下任何物质的有毒家用产品的制造商,应当遵守第108760节的规定,除非制造商证明,在口服剂量为每公斤体重五克产品时,没有毒性迹象,或者产品容器在装满时,所含剂量低于制造商先前已证明为无毒的剂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1)  乙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2)  溴酸钠(600毫克或以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3)  溴酸钾(50毫克或以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4)  氨基甲酸酯(用于杀虫剂配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5)  氯代烃杀虫剂和溶剂(按重量计5%或以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6)  氰化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7)  敌草快。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8)  乙二醇(按重量计10%或以上)。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9)  有机磷杀虫剂。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10)  四聚乙醛。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11)  甲醇(甲基酒精)(按重量计4%或以上)。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12)  苯酚(按重量计10%或以上)。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13)  松油,浓度为20%或以上。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a)(14)  士的宁配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b)  由于缺乏现有苦味剂皮肤接触的长期测试结果,含有以下任何物质液体配方的有毒家用产品制造商,应当,代替遵守第108760节的规定,依照1970年联邦《毒物预防包装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471节及后续条款)及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联邦法规第16卷第1700.1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使用儿童安全盖包装其产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b)(1)  樟脑(按重量计2.5%或以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b)(2)  避蚊胺(按重量计5%或以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65(b)(3)  乙基己二醇(按重量计5%或以上)。

Section § 108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或分销不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有毒家用产品是违法的。但是,它不适用于批发商或零售商,除非他们自己生产该产品或明知该产品不合规。自有品牌产品的分销商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08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本章的规定。如果他们胜诉,他们可能会获得法院命令,要求停止某个特定行为。

此外,如果违法者根据另一项法律存在恶意或欺诈行为,他们还可能获得额外的赔偿。最后,如果提起诉讼的人胜诉,法院将判决败诉方支付其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75(a) 任何人均可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执行本章的规定。法院可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准予禁令救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75(b) 根据《民法典》第3294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也可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判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775(c) 凡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人为胜诉方,法院应判给其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1087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按他们继续违反规定的每一天计算。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州政府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这些罚款。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应承担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该罚款应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评估和追回。

Section § 108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108780条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都将存入一个名为“1990年儿童中毒保护法基金”的专项基金。这笔资金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管理,并用于支持加州区域中毒控制中心开展中毒预防教育。只有在立法机关正式批准这笔资金用于此目的后,才能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