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94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一章中使用的术语。“成人床垫”是指除了婴儿床或幼儿床垫之外的所有床垫。“受管制PFAS”包括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中或在产品中达到特定含量并具有特定作用的化学物质。“婴幼儿产品”是指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物品,例如婴儿枕头和婴儿车,但不包括电子产品、医疗器械、不会接触儿童皮肤的内部组件以及成人床垫。“医疗器械”和“PFAS”也得到了定义,其中PFAS是指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化学物质。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a) “成人床垫”指婴儿床床垫或幼儿床垫以外的床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b) “受管制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受管制PFAS”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b)(1) 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中并在产品中具有功能性或技术性作用的PFAS,包括但不限于有意添加的化学品中的PFAS成分,以及作为添加化学品的有意分解产物且在产品中也具有功能性或技术性作用的PFAS。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b)(2) 产品或产品组件中PFAS的含量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100,以总有机氟含量衡量。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1) “婴幼儿产品”指以下专为12岁以下婴幼儿设计使用的产品:婴儿或幼儿泡沫枕、摇篮、床边睡篮、增高座椅、换尿布垫、用于机动车辆和飞机的儿童约束系统、同床睡篮、婴儿床床垫、地板游戏垫、高脚椅、高脚椅垫、婴儿弹跳椅、婴儿背带、婴儿座椅、婴儿睡眠定位器、婴儿秋千、婴儿旅行床、婴儿学步车、午睡床、哺乳垫、哺乳枕、游戏垫、围栏、游戏围栏、聚氨酯泡沫垫、垫子或枕头、便携式泡沫午睡垫、便携式婴儿睡篮、便携式挂椅、软边便携式婴儿床、婴儿车和幼儿床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2) “婴幼儿产品”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2)(A) 儿童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音视频设备、计算器、无线电话、游戏机、带视频屏幕的手持设备,或任何相关外围设备,如鼠标、键盘、电源单元或电源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2)(B) 医疗器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2)(C) 婴幼儿产品的内部组件,在合理可预见的产品使用和滥用过程中不会与儿童皮肤或口腔直接接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c)(2)(D) 成人床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d) “医疗器械”指《美国法典》第21卷第321节(h)款所定义的“器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945(e)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指一类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机化学品。

Section § 108946

Explanation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任何人(包括制造商)都不能在加州销售或分销含有受管制PFAS化学品的新款婴幼儿产品。

Section § 108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造商在需要替换儿童产品中的PFAS化学品时,选择最安全的替代方案。

制造商在根据本章规定替换儿童产品中的PFAS化学品时,应使用毒性最小的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