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25(a) 未设市城镇的消防队可通过向同县的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或向由县监事会条例指定的其他县级机构提交一份由队长或主持官员和秘书签署的证书进行组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25(b) 已设市城市的消防队,在遵守根据第14832条制定的任何地方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向市议会或由市议会条例指定的其他机构,以及向与该市同县的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提交一份由队长或主持官员和秘书签署的证书进行组建。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消防队如何正式组建。在未设市城镇,消防队负责人和秘书签署的证书必须提交给县级指定机构或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在已设市城市,流程类似,但还必须考虑额外的地方法规,并提交给市议会或其他指定机构,以及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未设市的城镇中,每千名居民不能超过一家公司。但是,即使该城镇的居民不足一千人,仍然允许设立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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