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消防队如何正式组建。在未设市城镇,消防队负责人和秘书签署的证书必须提交给县级指定机构或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在已设市城市,流程类似,但还必须考虑额外的地方法规,并提交给市议会或其他指定机构,以及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25(a) 未设市城镇的消防队可通过向同县的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或向由县监事会条例指定的其他县级机构提交一份由队长或主持官员和秘书签署的证书进行组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4825(b) 已设市城市的消防队,在遵守根据第14832条制定的任何地方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向市议会或由市议会条例指定的其他机构,以及向与该市同县的消防和救援行动区域协调员提交一份由队长或主持官员和秘书签署的证书进行组建。

Section § 148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志愿消防公司证书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它需要列出组织的成立日期、公司名称、职员姓名,以及志愿消防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现役人员和休假人员。此外,如果存在相关条例,还必须附上监事会决定的副本。

Section § 14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证书必须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此外,地方监事会可以制定一项规定,要求在当年晚些时候进行第二次提交或更新。

Section § 14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未设市的城镇中,每千名居民不能超过一家公司。但是,即使该城镇的居民不足一千人,仍然允许设立一家公司。

在任何一个未设市城镇中,每千名居民不得超过一家公司,但对于人口不足一千的任何城镇,允许设立一家公司。

Section § 148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不同类型消防相关队伍允许的最大成员人数。消防车队和消防云梯车队各自最多可有65名成员。消防水带队和救援小队各自最多可有25名成员。

Section § 14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消防队都必须选出或投票选出一位领导,这个人可以是领班或队长,他将担任主要的负责人。消防队还需要有一名秘书和一名司库。

Section § 14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达到40万或以上的县的监事会,制定关于成立和维持消防队的规定。如果某个地区消防服务不足,并且增加新服务不会在紧急情况下造成混乱或管理不善,监事会就可以批准新的消防队。如果这些条件仍然适用,监事会也可以允许现有消防队继续存在。此外,他们还可以为这些消防队应如何成立和运作制定更多规则。

Section § 14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建制市的市议会通过条例制定规则,管理消防公司如何在市内成立以及如何持续运营。

Section § 14833

Explanation
拥有特殊加州注册或牌照的消防公司车辆,必须投保、清晰标记并识别为消防公司所有。这些车辆不能用于个人享乐或出租以获取商业利润。但是,法律允许这些车辆用于真正的紧急服务,包括与其他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临时服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