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705(a) 如果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已根据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对某人提起民事或刑事处罚诉讼,理由是该人违反了该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章发布、通过或执行的任何规则、条例、许可证、契约、标准、要求或命令,且部门已根据第78875条从州账户支出款项,用于对因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全部或部分导致的危险物质释放或威胁释放采取即时纠正措施,则州账户可作为该诉讼的当事方,以向该人追回相关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7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705(b)(1) 如果州账户成为该诉讼的当事方,总检察长应代表州账户追回从该账户支出的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705(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在总检察长和部门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总检察长可以授权提起根据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的诉讼的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追回这些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79705(c) 未能作为根据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提起的诉讼的一部分追回从州账户支出的款项,并不妨碍总检察长在单独的诉讼中追回这些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