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收益债券债券
Section § 498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发行债券为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时,哪些成本可以被涵盖。它包括项目所需的财产、权利和许可的成本,以及各种专业费用,如工程、法律和财务服务费。此外,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成本、项目期间和项目完成后不久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开支也可以包括在内。
Section § 4986
Section § 4987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最后一期债券,或每年分期中的一份债券,必须以一百美元的倍数发行。此外,任何债券的价值都不能超过一千美元。
Section § 4989
Section § 4990
本节解释了负责债券的政府机构可以选择每年偿还多少债券。他们可以调整偿还计划,使其尽可能公平。但是,法律要求所有债券必须在发行之日起四十年内全部偿清。
Section § 4991
在一个城市区,任何发行的债券必须由市长签署;如果没有市长,则由政府机构的主席或董事长签署,并由书记员会签。该区的印章需要加盖在债券上,而财务主管的签名(通过雕刻或石印完成)则要求加盖在息票上。如果任何签署债券的官员在债券交付之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499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授权发行收入项目债券时可以包含的各种规定。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赎回债券,详细说明了债券的支付地点和方式,阐明了债券收入的质押方式及其与其他债券的同等地位,并设定了年度收入与债券和利息支付相关的财务比率。它还讨论了准备金和盈余资金的设立、区域的责任、债券持有人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修改债券协议的程序、处理违约情况以及确保债券支付安全的标准契约。
Section § 4993
如果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成本,可以发行和出售更多债券来弥补不足。但是,这些额外债券的金额不能超过完成项目所需的费用。这些新债券将与第一批债券享有同等待遇,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偿还,没有任何特殊待遇。
Section § 4994
本节指出,区域官员在处理事务时犯的小错误或疏忽,只要不影响管理机构执行预定行动的权力,就不会使相关程序或任何债券失效。如果有人因此受到影响或感到不满,他们唯一的解决途径是按照本章规定向该管理机构提出。
Section § 4996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4997
本节解释了当立法机构决定通过发行债券为一个项目筹集多少资金时,可以包括哪些成本。这些成本可以涵盖与项目购置、建设、改进或融资相关的所有方面,例如建设费和法律费。此外,成本还可以包括与债券选举、债券准备金以及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不久的估计利息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