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警察局、消防局等基本服务建筑的设计和建造是安全的。地方执法机构或州建筑师办公室会检查建筑规划和施工,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的建筑规范和法规。地方机构确保遵守地方规范,而州建筑师则检查《州建筑标准规范》的所有部分。主要目标是通过确保建筑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标准建造,从而保护生命和财产。

符合第16017条和第16018条要求的适当执法机构,应当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审查基本服务建筑的设计并检查其施工,或任何基本服务建筑的重建、改建或加建,以确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09(1)  当执法机构是地方机构时,图纸和规范符合第18916条中定义的当地采纳的示范规范版本、《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1部分(自第1-101条起)所载的行政法规,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自第101条起)所载的法规,但第23章至第30章(含)和第47章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09(2)  当执法机构是州建筑师办公室时,图纸和规范符合该机构采纳的、载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中的《州建筑标准规范》的所有部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09(3)  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施工工作已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规范以及本章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单层、采用特定类型结构(V型或II N型)建造且面积为2,000平方英尺或更小的应急服务建筑,不需要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

单层V型和II N型结构的关键服务建筑,如果其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英尺或更小,则免于遵守本章规定。

Section § 16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建筑物被建造或翻新,并且其中包含加州公路巡逻队的办公空间或紧急调度中心时,它不必遵守通常适用的某些规定。具体来说,这些项目免于遵守通常由州建筑师部门监督的规定。

Section § 16011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是在1986年7月1日之后启动的,那么在开始建造或改建提供基本服务的建筑之前,相关机构必须将其计划(例如设计图和计算书)提交给正确的执法机构。如果计划符合要求,该机构必须批准并在计划上盖章,并且该印章应包含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合格人员的签名。

Section § 16012

Explanation
申请基本服务建筑的批准时,您必须提交一套完整详细的图纸、计算书和规范,以及必要的费用。所有这些都必须符合执法机构设定的标准。提交和批准可以分阶段进行。

Section § 16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任何用于建造或改建基本服务设施的图纸和规范都必须由执法机构批准或驳回。他们需要审查这些计划,以确保所有内容都符合本章的要求。如果执法机构是地方机构,他们必须使用地方采纳的特定示范规范版本以及《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部分内容,但某些章节除外。如果执法机构是州建筑师办公室,则适用《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中的整个《州建筑标准规范》。

执法机构应批准或驳回所有基本服务建筑的建造或改建图纸和规范,并在此过程中审查设计计算、图纸和规范,以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执法机构应保留记录,表明设计计算、图纸和规范已审查并符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3(1)  当执法机构是地方机构时,应符合第18916条所定义的示范规范的地方采纳版本、《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第1部分(自第1-101条起)所载的行政法规,以及《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第2部分(自第101条起)所载的法规,但不包括第23至30章(含)和第47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3(2)  当执法机构是州建筑师办公室时,应符合《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所载并由该机构采纳的《州建筑标准规范》的所有部分。

Section § 16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影响1986年1月1日已存在建筑物结构部分的建筑项目,都必须考虑场地地质条件和潜在的地震风险。这包括利用合格专家进行评估。较小的项目,例如4,000平方英尺或以下的一层建筑,通常可以豁免,除非它们位于特殊的地震研究区内。

此外,负责的当地机构如果认为这些要求对公众安全而言是不必要的,可以豁免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提交的用于建造、重建、改造、增建或改建的图纸和规范,凡影响1986年1月1日已存在的建筑物的结构构件的,应基于对场地地质条件和潜在地震损害的评估,并依赖于由有能力报告地质条件及其造成地震损害潜力的专业人员进行的地质和工程调查与研究。4,000平方英尺或以下的一层V型和II  N型建筑应免于受本节约束,除非该项目位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622节设立的特殊研究区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14(b)  如果执法机构认定拟议的基本服务建筑项目符合(a)款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且对公众安全无益,则可豁免(a)款的规定。

Section § 16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建筑或结构施工图纸和规范必须由合格的建筑师、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创建并签署。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专业人员也必须监督施工工作,具体由相关机构决定。但是,如果项目不涉及建筑或结构元素,则具备相关领域技能的注册工程师可以处理计划并监督施工。

所有图纸和规范应在建筑师、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的负责管理下编制,他们应签署所有图纸和规范以供执法机构批准。施工工作的监督应在可行的情况下,由执法机构决定,由同一位建筑师、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总负责管理,但如果图纸和规范不涉及建筑或结构条件,则图纸和规范可由具备与图纸、规范、估算和施工工作相适应的工程专业资格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管理施工工作。

Section § 16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6年7月1日开始,你不能开始建造基本服务建筑物(例如消防局或医院等关键基础设施),除非建筑计划符合本章的特定要求,并获得负责的执法机构的批准。

除非第16011条另有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基本服务建筑物的施工不得开始,除非图纸和规范符合本章规定以及执法机构规定的要求,并且已从执法机构获得这些图纸和规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