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237(a)
本条应被称为“将妇女和少数族裔纳入临床研究法案”,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237(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和说明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237(b)(1)
“受资助者”指任何合格的公共、私人或非营利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院、大学、医院、实验室、研究机构、地方卫生部门、志愿卫生机构、健康维护组织、公司、学生、研究员、企业家以及使用州资金进行临床研究的个人。受资助者也可以是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并使用州资金进行研究的公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237(b)(2)
“少数族裔群体”应根据1993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指南中的定义进行界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237(b)(3)
“临床研究项目”包括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