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商业拖车的登记和产权登记修订、转让和交易
Section § 18098
如果您登记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货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之后搬到新地址,您必须在10天内将新旧地址一并告知相关部门。但是,未通知或延迟通知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部门或任何个人按照法律要求将通知发送到您最后提供的地址,他们将不承担民事责任。通知部门地址变更后,您应该更新您的登记卡:划掉旧地址,写上新地址,并签注。
Section § 18099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辆商用客车,并且您将其移动或导致其移动到新地点,您必须在10天内通知有关部门。您需要提供旧地址和新地址,并在注册卡上更新新地址,划掉旧地址,然后签署此更改。
Section § 18099.5
Section § 18100
如果您拥有或对制造房屋、移动房屋或浮动房屋拥有留置权,并且您移动了它,您需要在10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新注册。请使用他们提供的表格并支付所需费用。
您必须附上第18099.5条规定的同意书、关于新地点的详细信息以及当前的注册卡。如果您还不知道新地点,一旦确定了就告知部门。之后,他们会签发一张更新的注册卡。
Section § 18100.5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货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的产权变更或所有权转让流程。如果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或法定权益发生变化,必须在20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法律规定了转让产权证书、调整永久产权记录以及通知所有相关方的必要步骤。
如果所有者或留置权人不再有未偿债务,他们必须通知部门更新记录。当留置权被清偿时,留置权人必须解除留置权,否则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还规定,当收到托管通知时,将暂时停止记录变更,以防止发生冲突交易。
如果所有权通过非自愿出售的任何其他方式发生变更,新所有者必须按照特定程序申请办理登记转让。一旦所有法律要求得到满足,部门将更新记录。
Section § 18101
Section § 18101.5
Section § 18102
本节概述了在登记车主去世后,如何办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卡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的登记过户。如果车主去世已满40天,且没有其他需要办理遗嘱认证的财产,就可以进行过户。
符合条件的人员,例如继承人或受益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文件来办理过户。这些文件包括产权证书、一份关于继承人权利的伪证罪处罚声明,以及可能需要的死亡证明和其他受益人的详细信息。
如果过户程序符合这些规定,相关部门将免于承担责任,并且可以信赖文件中的声明,无需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18102.2
本法律解释了当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卡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的所有人去世时,这些财产将如何处理。如果所有人指定了受益人,财产将归该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受益人,则财产将成为已故所有人遗产的一部分。
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财产或提交文件更新受益人信息来更改或取消受益人。一旦所有者去世,受益人的权利仍受所有者生前所负债务或合同的约束。
在世受益人可以通过提供死亡证明和其他所需文件,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申领该财产。此过程不属于常规遗嘱程序,这意味着它无需遵循遗嘱处分法律。
如果没有受益人,根据其他条款有权继承该财产的任何人都可以申领。相关部门可以制定表格来协助这些流程。
Section § 18102.3
如果部门根据第18102.2条转让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货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它不对财产实际所有权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是,如果转让违反了部门已知的法院限制令,它将不受到免责保护。法律还指出,这项规定不影响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纠纷。此外,这项保护是部门可能享有的其他法律保护的补充。
Section § 18102.5
如果您想在加州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货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的登记过户给新主人,但找不到产权证或登记卡,您仍然可以提交申请。相关部门会调查您的情况,并可能要求您提供额外信息。一旦他们确认您是合法所有人,就会给您签发新的产权证和登记卡。
Section § 18103
如果您需要办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货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的登记过户,但因为登记卡正在续期而无法提供,您仍然可以完成过户。您必须提供已签署的所有权证书和一份临时收据,其中包含登记贴花和序列号等详细信息。同时,还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Section § 18105
本法规定了在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卡车露营车和浮动房屋等特定可移动财产的担保权益方面,谁拥有优先权。通常,合法拥有担保权益的个人或实体对其他方拥有优先索赔权,除非适用某些特定例外情况。
对于次级留置权人,他们通常优先于其他人,除非其他人根据《商法典》的特定条款完善了他们的权益。如果两个担保权益都未完善,则先设定的权益优先。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各方有事先协议,或者当高级债权人知道次级担保权益的存在时。在涉及存货的相互冲突的担保权益案件中,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18105.5
本法律允许法定所有人或次级留置权人转让其在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货车露营车或浮动房屋中的所有权或权益,无需获得登记所有人或其他留置权人的许可,且不影响这些当事方的权益。
Section § 1810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即那些对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等财产拥有合法债权或留置权的人。如果债权人在另一债权人的担保权益(一种法律债权)正式登记或“完善”之前就拥有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将优先。
然而,一旦担保权益被完善,它将优先于在担保权益附着之后但在其完善之前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当担保权益已经完善时,任何在此之后成为留置权债权人的人都必须尊重这一已完善的权益,特别是对于在该人成为留置权债权人之前所作的预付款,或在某些条件下之后所作的预付款。
Section § 181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的业主在转让所有权时遵循特定步骤,他们就不必承担转让完成后产生的税费。为避免这些税费,业主必须将所有权证书转交给新业主,并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送一份销售或转让通知。这项法律并未在出售或转让移动房屋时,增加任何超出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额外责任。“业主”一词包括注册业主、合法业主和次级留置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