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46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官方名称,即《生殖隐私法案》。它旨在明确一套处理生殖隐私问题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23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人在个人生殖决定方面都享有隐私权。这包括对怀孕相关事项做出选择,例如避孕、绝育、堕胎等。

具体而言,法律强调每个人都可以决定是否使用生育控制以及是否进行堕胎。

除非本法律中有明确的例外情况,否则加利福尼亚州不得干涉这些基本权利。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每个人都拥有涉及个人生殖决定的基本隐私权,这包括对所有与怀孕相关的事项做出并实现决定的权利,包括产前护理、分娩、产后护理、避孕、绝育、堕胎护理、流产管理和不孕症护理。因此,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政策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2(a)  每个人都拥有选择或拒绝生育控制的基本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2(b)  每个怀孕个体或可能怀孕的个体都拥有选择生育子女或选择进行并获得堕胎的基本权利,除非本条文另有明确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2(c)  州不得否认或干涉怀孕个体或可能怀孕的个体选择生育子女或选择进行并获得堕胎的基本权利,除非本条文另有明确允许。

Section § 12346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堕胎法中的关键术语。“堕胎”是指任何旨在终止妊娠而非为了活产的医疗处理。“妊娠”始于胚胎植入。“州”涵盖加州所有政府实体。“存活能力”是指根据医生的专业判断,胎儿在没有极端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很可能在子宫外存活的时间点。

本章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4(a)  “堕胎”指旨在终止妊娠的任何医疗处理,但以产生活产为目的者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4(b)  “妊娠”指人类生殖过程,始于胚胎植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4(c)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州内的每个县、市、镇和市政公司,以及准市政公司。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4(d)  “存活能力”指妊娠期内,根据医生对该医生所处理案件具体事实的善意医学判断,胎儿在子宫外持续存活且无需采取非常规医疗措施的合理可能性。

Section § 123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妇女或怀孕者有权在胎儿能够在子宫外存活之前堕胎,或者如果堕胎是为了保护她们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的。州政府不得干涉这项权利。

此外,如果有人试图利用其他州的法律或外国法律行动强迫某人透露关于谁曾堕胎的信息,在加州州或地方程序中,他们不能被强迫这样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6(a) 州不得否认或干涉妇女或怀孕者在胎儿存活能力形成之前选择或获得堕胎的权利,或当堕胎对于保护妇女或怀孕者的生命或健康是必要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6(b) 任何人不得在州、县、市或其他地方的刑事、行政、立法或其他程序中,被强迫识别或提供能够识别或与寻求或获得堕胎的个人相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是基于干涉个人根据(a)款享有的权利的其他州的法律,或基于《民事诉讼法典》第2029.200条所定义的外国刑事民事诉讼而请求的。

Section § 123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个人不会因其与怀孕相关的行为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这包括流产、死产、堕胎或某些出生前发生的死亡等结果。它还保护那些在孕妇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孕妇行使其权利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应因其与怀孕或实际、潜在或被指控的妊娠结局(包括流产、死产或堕胎,或因宫内原因导致的围产期死亡)相关的行为或不行为,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处罚,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其在本条下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b) 协助或帮助孕妇行使其在本条下权利的人,不应仅基于其在孕妇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协助或帮助孕妇行使其在本条下权利的行为,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处罚,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其权利。

Section § 123467.5

Explanation

加州反对其他州允许人们起诉任何与堕胎相关的人(例如接受、实施或协助堕胎)的法律。加州不会在其州法院适用此类法律,也不会执行根据此类法律作出的判决。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a) 另一州授权某人对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的个人或实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违反本州公共政策: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a)(1) 接受或寻求堕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a)(2) 实施、提供或诱导堕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a)(3) 明知而从事协助或教唆实施、提供或诱导堕胎的行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a)(4) 试图或意图从事第 (1) 至 (3) 款(含)所述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b) 本州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b)(1) 将 (a) 款所述的法律适用于州法院审理的案件或争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b)(2) 执行或满足根据 (a) 款所述的法律通过裁决获得的民事判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7.5(c) 本条规定可分立。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2346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堕胎行为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实施,否则不被允许。此外,如果堕胎对象是可存活胎儿,则该行为被禁止,除非医生善意判断胎儿可存活,且继续妊娠不会对孕妇的生命或健康造成风险。

Section § 1234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规适用于本州内涉及提供或接受与生殖或性别肯定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个人的任何法律行动,无论服务是亲自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位于加州或在服务提供时该服务合法的任何其他州,则此规定有效。它还阐明,“生殖健康”和“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定义。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8.5(a)(1) 加州法律管辖本州内针对任何通过任何方式(包括远程医疗)提供、接受、协助或教唆提供或接受、或试图提供或接受第 (2) 款所述医疗保健服务的人的任何诉讼,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如果提供者位于本州或在被质疑行为发生时该护理合法的任何其他州。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8.5(a)(2) 生殖保健服务和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别肯定心理保健服务,均受第 (1) 款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8.5(b) “生殖健康”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8.300 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8.5(c) “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和“性别肯定心理保健服务”具有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010.2 条 (b) 款第 (3) 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2346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生殖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对包括州政府行为者在内的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人否认这些权利或协助否认这些权利,他们将承担实际损害赔偿、由陪审团或法院裁定的惩罚性赔偿、25,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预防措施。此外,如果原告胜诉,还可以获得律师费。此类诉讼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三年内提起。

如果个人权利因行为、法律或法规而受到侵犯,包括基于怀孕相关问题对他们采取的不当法律行动,他们也可以根据另一部民法典提起诉讼。本节还承认了与赔偿相关的某些公共雇员保护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a) 受本条保护且其生殖权利因行为或违反本条的法规、条例或其他州或地方规则、规章或法令而受到干涉的一方,可以在州高等法院对违法的州行为者提起民事诉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b) 任何否认本条所保护权利的人,或协助、煽动或共谋否认该权利的人,应对每一项违法行为负责,赔偿任何被剥夺该权利的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并且,除此以外,还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b)(1) 由陪审团或无陪审团审理的法院确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b)(2) 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判给被剥夺本条所保护权利的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b)(3) 预防性救济,包括永久性或临时禁令、限制令或其他命令,针对对该行为负责的人,以确保充分享有本条所述的权利,由投诉人认为必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b)(4) 经动议,法院应判给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的胜诉方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专家证人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判给合理的律师费时,法院应考虑所获得的救济与所寻求的救济之间的关联程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c) 根据 (b) 款提起的诉讼应在本条所指的涉嫌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d)(1) 因违反本条的行为或法规而受损害的一方,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52.1 节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821.6 节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 52.1 节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基于违反本条的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的提起或起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d)(2) 为根据本款确定责任之目的,对某人就其怀孕或实际、潜在或涉嫌怀孕结果进行的刑事调查、逮捕或起诉,或威胁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构成《民法典》第 52.1 节所指的“威胁、恐吓或胁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469(e) 《政府法典》第 825、825.2、825.4 和 825.6 节中关于对公共实体雇员或前雇员进行赔偿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节针对公共实体雇员或前雇员提起的任何诉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