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生殖隐私法案
Section § 123462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人在个人生殖决定方面都享有隐私权。这包括对怀孕相关事项做出选择,例如避孕、绝育、堕胎等。
具体而言,法律强调每个人都可以决定是否使用生育控制以及是否进行堕胎。
除非本法律中有明确的例外情况,否则加利福尼亚州不得干涉这些基本权利。
Section § 123464
本节定义了加州堕胎法中的关键术语。“堕胎”是指任何旨在终止妊娠而非为了活产的医疗处理。“妊娠”始于胚胎植入。“州”涵盖加州所有政府实体。“存活能力”是指根据医生的专业判断,胎儿在没有极端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很可能在子宫外存活的时间点。
Section § 123466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妇女或怀孕者有权在胎儿能够在子宫外存活之前堕胎,或者如果堕胎是为了保护她们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的。州政府不得干涉这项权利。
此外,如果有人试图利用其他州的法律或外国法律行动强迫某人透露关于谁曾堕胎的信息,在加州州或地方程序中,他们不能被强迫这样做。
Section § 123467
这项法律确保个人不会因其与怀孕相关的行为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这包括流产、死产、堕胎或某些出生前发生的死亡等结果。它还保护那些在孕妇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孕妇行使其权利的人。
Section § 123467.5
加州反对其他州允许人们起诉任何与堕胎相关的人(例如接受、实施或协助堕胎)的法律。加州不会在其州法院适用此类法律,也不会执行根据此类法律作出的判决。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123468
Section § 123468.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规适用于本州内涉及提供或接受与生殖或性别肯定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个人的任何法律行动,无论服务是亲自提供还是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位于加州或在服务提供时该服务合法的任何其他州,则此规定有效。它还阐明,“生殖健康”和“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服务”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定义。
Section § 123469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生殖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对包括州政府行为者在内的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人否认这些权利或协助否认这些权利,他们将承担实际损害赔偿、由陪审团或法院裁定的惩罚性赔偿、25,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预防措施。此外,如果原告胜诉,还可以获得律师费。此类诉讼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三年内提起。
如果个人权利因行为、法律或法规而受到侵犯,包括基于怀孕相关问题对他们采取的不当法律行动,他们也可以根据另一部民法典提起诉讼。本节还承认了与赔偿相关的某些公共雇员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