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陈述”(即某事物的呈现方式或描述方式)可以通过口头(说话)或书面(文字)形式传达。

陈述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保险单的任何声明或描述,可以在保单签发时或签发前提出。

声明可以在保单签发时或签发前作出。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在解释保险陈述中使用的语言时,您应该采用解释合同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当某人谈及未来时,如果他们实际上是在做出承诺,而不是仅仅分享他们对可能发生的事情的想法或希望,那么这被视为一项承诺。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陈述(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作的声明)不能改变保险合同本身的明示部分。然而,它可以影响默示保证,即被视为合同一部分的未明示承诺。

陈述不能限定保险合同中的明示条款;但它可以限定默示保证。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你可以在保险开始前更改或撤回一份声明,但一旦保险开始后就不能了。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保险申请过程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声明,应推定为指代保险合同最终确定或完成之时。

Section § 35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并非亲身了解某事,但分享了他们认为真实的信息(并说明信息来源于他人),那么他们不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他们可以选择分享自己所知,也可以将所有信息转交给保险公司。然而,如果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负有提供准确信息职责)分享了该信息,那么如果信息不真实,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当被保险人对某事实没有个人所知时,他仍可转述其所掌握的关于该事项并相信为真的信息,并说明其信息来源于他人;或者他可以将全部信息提交给保险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均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除非信息来源于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且该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声明与实际事实或约定内容不符,那么这项声明就是虚假的。
当事实与某项陈述的主张或约定不符时,该陈述即为虚假的。

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保险合同中作出了虚假的重要陈述,另一方可以从得知该陈述虚假时起取消合同。

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判断某人陈述的重要性(或重大性)的方式,与判断他们选择不披露(即隐瞒)某事的重要性的方式是相同的。

Section § 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适用于订立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则或法律,在修改该合同时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