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保险公司,特别是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接受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一家保险公司将其部分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以限制损失。接受再保险的公司不能承担超过原始保险公司为自己保留的风险。

Section § 6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但原始保险公司必须保留至少10%的风险或5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不过他们必须保留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6,000美元。此外,特定的法律条款适用于检查分出风险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年度报告。

任何此类保险公司可以分出再保险,但原始保险公司保留的金额不得低于10%且不得低于五百美元 ($500);但是,根据本条规定,最低保留金额绝不得超过六千美元 ($6,000)。
包括第922.1条至第922.8条在内的适用规定应予适用,用于测试分出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编制年度报表。

Section § 6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限制或控制保险公司提供原保险的规定,也适用于他们提供的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