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金融担保保险相关的术语,这是一种在因债务违约、货币汇率波动或利率变化等事件导致财务损失时生效的保险。它阐明了金融担保保险的范围,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例如明确排除了产权保险、信用失业保险或某些赔偿合同。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品和信用违约互换等。

本节还解释了构成抵押品和投资级的要素,这对于确定与此类保险相关的财务风险至关重要。此外,它还概述了各种类型的债券,如市政债券和专项收入债券,并规定了抵押品以担保被保险义务的结构和要求。这有助于管理和减轻与这些保险产品相关的财务风险。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100(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00(a)(1) “金融担保保险”指担保债券、保险单,或由保险人签发时,指赔偿合同以及任何与上述类型类似的担保,根据该等担保,在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导致被保险索赔人、债权人或受偿人遭受财务损失并经证明后,应支付损失:
(A)CA 保险 Code § 12100(a)(1)(A) 任何债务工具或其他货币义务(包括根据担保债券、保险单或赔偿合同担保的股权证券)的债务人或发行人未能,在债务人应支付或在保险时约定由义务持有人收到的本金、利息、保费、股息、该工具或义务的购买价格或其他货币款项到期时支付,且该未能支付是由于财务违约或破产所致,或者,如果支付来源是投资级,该支付来源未能支付的任何其他情况,无论该义务是直接产生,还是由或代表已违约的另一债务人作为担保人产生。
(B)CA 保险 Code § 12100(a)(1)(B) 利率水平的变化,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或不同市场或产品之间利率的差异。
(C)CA 保险 Code § 12100(a)(1)(C) 货币汇率的变化。
(D)CA 保险 Code § 12100(a)(1)(D) 金融或商品指数价值的变化,或总体价格水平的变化。
(E)CA 保险 Code § 12100(a)(1)(E) 专员通过命令、法规或书面同意确定的与上述任何情况基本相似的其他事件。
(2)CA 保险 Code § 12100(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金融担保保险”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2100(a)(2)(A) 对第 (1) 款所述任何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的保险,但前提是,根据担保债券、保险单或赔偿合同的规定,该损失仅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才可支付:
(i)CA 保险 Code § 12100(a)(2)(A)(i) 偶然的物理事件。
(ii)CA 保险 Code § 12100(a)(2)(A)(ii) 设备操作故障或缺陷。
(iii)CA 保险 Code § 12100(a)(2)(A)(iii) 无法开采或回收自然资源。
(B)CA 保险 Code § 12100(a)(2)(B) 第 104 条授权的产权保险以及根据第 6 部分第 1 章(自第 12340 条起)允许产权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2100(a)(2)(C) 第 105 条授权的担保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2100(a)(2)(D) 信用失业保险,指与特定贷款或其他信用交易相关的债务人保险,以在债务人失业时,为其在失业期间到期的分期付款或其他定期付款向债权人提供支付。
(E)CA 保险 Code § 12100(a)(2)(E) 第 113 条授权的信用保险。
(F)CA 保险 Code § 12100(a)(2)(F) 人寿保险公司签发的保证投资合同和融资协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本身将以特定保费或缴款换取特定支付。
(G)CA 保险 Code § 12100(a)(2)(G) 第 119 条授权的抵押担保保险以及根据第 6 部分第 2A 章(自第 12640.01 条起)允许抵押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
(H)CA 保险 Code § 12100(a)(2)(H) 赔偿合同或类似担保,只要本条未另行限制或禁止,其中人寿保险公司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i)CA 保险 Code § 12100(a)(2)(H)(i) 担保其自身的义务或债务,或其子公司(如第 1215 条所定义,但金融担保保险公司除外)的义务或债务;但前提是:
(I)CA 保险 Code § 12100(a)(2)(H)(i)(I) 任何义务或债务由特定资产支持的,该等资产应始终由人寿保险公司或该子公司拥有。
(II) 在担保子公司的义务或债务且该等义务或债务未由人寿保险公司的特定资产支持的情况下,一旦该子公司不再是子公司,该担保即终止。
(ii)CA 保险 Code § 12100(a)(2)(H)(ii) 担保人寿保险公司在正常投资活动中获得且并非以信用增级转售为目的的特定资产相关的义务或债务(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替换资产的义务),或担保其子公司获得的义务或债务,但前提是根据本款获得的资产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2100(a)(2)(H)(ii)(I) 由特殊目的实体获得,该实体的唯一目的是获取人寿保险公司或子公司的特定资产,并发行以这些资产为支持的证券或参与凭证。
(II) 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
(iii)CA 保险 Code § 12100(a)(2)(H)(iii) 担保寿险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的债务或负债。
(I)CA 保险 Code § 12100(a)(2)(I) 任何强制减值债券或抵押回购债券,如全国认可评级机构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方面所使用的术语。
(J)CA 保险 Code § 12100(a)(2)(J) 残值保险。
(K)CA 保险 Code § 12100(a)(2)(K) 任何其他形式的保险,承保专员通过命令、法规或书面同意认定与上述任何一项实质相似的风险。
(b)CA 保险 Code § 12100(b) “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拥有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至少10%但低于50%股份的个人,或直接或间接被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拥有至少10%但低于50%股份的个人。
(c)CA 保险 Code § 12100(c) “资产支持证券”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2100(c)(1) 发行人的证券或其他金融债务,但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100(c)(1)(A) 发行人是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或者,如果证券或其他金融债务构成可保风险,则为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银行保险基金(Bank Insurance Fund)或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vings Association Insurance Fund)或其任何继承者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2100(c)(1)(B) 证券或其他金融债务与资产池相关,且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保险 Code § 12100(c)(1)(B)(i) 资产池已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发行人,或由发行人以其他方式拥有或取得。
(ii)CA 保险 Code § 12100(c)(1)(B)(ii) 资产池为已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债务提供支持。
(iii)CA 保险 Code § 12100(c)(1)(B)(iii) 资产池中没有任何资产(由美国政府直接支付、担保或以其全部信用支持的资产,或根据(e)款第(1)项或第(2)项符合抵押品资格的资产除外)的价值超过资产池总价值的20%。
(2)CA 保险 Code § 12100(c)(2) 信用违约互换池,或参照债务池的信用违约互换,但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100(c)(2)(A) 其债务在信用违约互换下获得保险的互换交易对手方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法律实体。
(B)CA 保险 Code § 12100(c)(2)(B) 资产池中没有任何参照债务(由美国政府直接支付、担保或以其全部信用支持的债务,或根据(e)款第(2)项符合抵押品资格的债务除外)的名义金额超过资产池总名义金额的10%。
(C)CA 保险 Code § 12100(c)(2)(C) 保险公司享有针对其保险单项下索赔的免赔额或其他首亏信用保护。
(d)CA 保险 Code § 12100(d) “平均年度偿债额”指某项债务的已保险未偿本金和利息金额乘以已保险债务的数量(假设每项债务代表1,000美元的面值),再除以所有这些债务的总存续期。该定义以债券公式表示如下:
平均年度
偿债额
=
偿债总额 × 债券数量
债券年限
偿债总额
=
已保险未偿本金 + 利息
(G)CA 保险 Code § 12100(G)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i)CA 保险 Code § 12100(G)(i) 其期限至少与被保险债务的期限或金融担保保险单的期限中较短者相同。
(ii)CA 保险 Code § 12100(G)(ii) 规定信用证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不得失效,并且允许在信用证到期前未续期或展期,或未提供符合分节 (e) 要求的替代信用证或替代抵押品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进行提款。
(H)CA 保险 Code § 12100(H) 如果信用证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版(第400或500号出版物)或经专员批准的任何后续修订版管辖,则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第400或500号出版物第19条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可在恢复营业后不少于30天内延长提款期限,以根据信用证提款。
(I)CA 保险 Code § 12100(I) 由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储蓄协会发行:
(i)CA 保险 Code § 12100(I)(i) 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织和存在,或者,如果是根据外国法律组织的金融机构,则在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下拥有许可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办事处,并且其注册地位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该成员国的主权评级在经专员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评定的前两个通用字母评级分类之一。
(ii)CA 保险 Code § 12100(I)(ii) 具有(或是一家金融机构控股公司的主要运营子公司,该控股公司具有)至少投资级的长期债务评级。
(iii)CA 保险 Code § 12100(I)(iii) 如果受托人或支付代理人(如有)是被保险债务的指定受益人,则该银行、信托公司或储蓄协会不得是该受托人或支付代理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5)CA 保险 Code § 12100(5) 保险人(或其被提名人)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每份信用违约互换项下可获得的信用保护金额:
(A)CA 保险 Code § 12100(5)(A) 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修改,且只能根据以下任一情况终止:
(i)CA 保险 Code § 12100(5)(A)(i) 由保险人选择。
(ii)CA 保险 Code § 12100(5)(A)(ii) 由保险人(或其被提名人)的交易对手选择,如果信用违约互换规定支付的终止金额等于参照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的标准文件或经专员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的已终止信用违约互换的重置成本。
(iii)CA 保险 Code § 12100(5)(A)(iii) 由专员作为保险人的重整人、清算人或接管人酌情决定,在保险人或代表保险人支付任何应由保险人支付的终止金额后。
(B)CA 保险 Code § 12100(5)(B) 规定在所有需要根据金融担保保险单进行支付的情况下进行支付,但信用违约互换项下的支付可以是首笔损失、超额损失或其他非按比例基础,并且可以汇总适用于多份保单。
(C)CA 保险 Code § 12100(5)(C) 由以下之一提供:
(i)CA 保险 Code § 12100(5)(C)(i) 其在信用违约互换项下的义务由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承保,或由本分段 (ii) 和 (iii) 项中提及的金融机构担保的交易对手。
(ii)CA 保险 Code § 12100(5)(C)(ii) 满足第 (4) 段 (I) 分段 (i) 至 (iii) 项(含)要求的金融机构,但前提是该金融机构与其在信用违约互换项下的义务同等的义务被评为投资级,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该金融机构不是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织或通过其许可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办事处运营的,则在该金融机构未能维持投资级评级的情况下,该金融机构必须为信用违约互换的重置成本提供抵押。
(iii)CA 保险 Code § 12100(5)(C)(iii) 专员认定与 (i) 或 (ii) 项中指定的任何机构基本相似的任何其他金融机构。
(iv)CA 保险 Code § 12100(5)(C)(iv) 本分段的要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在美国注册的保险人发行信用违约互换,除非该保险人具有明确的发行信用违约互换的权限。
(l)CA 保险 Code § 12100(l) “Guarantees of consumer debt obligations” means insurance policies indemnifying a purchaser or lender against loss 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defaults on a pool of debts owed for extensions of credit (including in respect of installment purchase agreements and leases) to individuals provided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purchaser’s or lender’s business, provided that the pool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c) and that the pool has been determined to be investment grade. Policies providing that coverage shall contain a provision that all liability terminates upon sale or transfer of the underlying obligation to any transferee that is not an insured of the financial guaranty insurance corporation under a similar policy.
(m)CA 保险 Code § 12100(m)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ond” means any security, or other instrument under which a payment obligation is created,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a governmental unit to finance a project serving a private industrial, commercial, or manufacturing purpose and not guaranteed by a governmental unit.
(n)CA 保险 Code § 12100(n) “Insurable risk” means that the obligation on an uninsured basis has been determined to be not less than investment grade. With respect to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the determination shall be, based solely on the pool of assets backing the insured obligation or securing the financial guaranty insurance corporation, without consideration of the creditworthiness of the issuer.
(o)CA 保险 Code § 12100(o) “Investment grade” means that the obligation or parity obligation of the same issuer is rated in one of the top four generic lettered rating classifications by a securities rating agency acceptable to the commissioner, that the obligation or parity obligation of the same issuer, without regard to financial guaranty insurance, has been identified in writing by that rating agency as an insurable risk deemed to be of investment grade quality, or that the obligation or parity obligation of the same issuer has been determined to be investment grade (as indicated by a category 1 or 2 rating) by the Securities Valuation Office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p)CA 保险 Code § 12100(p) “Municipal bonds” means municipal obligation bonds and special revenue bonds.
(q)Copy CA 保险 Code § 12100(q)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00(q)(1) “Municipal obligation bond” means any security, or other instrument, including a lease payable or guarante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other national government that qualifies as a governmental unit, or any agency, department, or instrumentality thereof, or by a state or an equivalent subdivision of another national government that qualifies as a governmental unit, but not a lease of any other governmental unit, under which a payment obligation is created,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a governmental unit or issued by a 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special purpose trust, or other special purpose legal entity to finance a project or undertaking serving a substantial public purpose, and that i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A 保险 Code § 12100(q)(1)(A) Payable from tax revenues, but not tax allocation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governmental unit.
(B)CA 保险 Code § 12100(q)(1)(B) Payable or guarante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r another national government that qualifies as a governmental unit, or any agency, department, or instrumentality thereof, or by a housing agency of a state or an equivalent political subdivision of another national government that qualifies as a governmental unit.
(C)CA 保险 Code § 12100(q)(1)(C) Payable from rates or charges (but not tolls) levied or collected in respect of a nonnuclear utility project, public transportation facility (other than an airport facility) or public higher education facility.
(D)CA 保险 Code § 12100(q)(1)(D) With respect to lease obligations, payable from past, present, or future appropriations.
(2)CA 保险 Code § 12100(q)(2)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1), obligations of a 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special purpose trust, or other special purpose legal entity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municipal obligation bonds unless the obligations are investment grade at the time of issuance, the obligations are payable from sources enumerated in subparagraphs (A) to (D), inclusive, and the project being financed or the tolls, tariffs, usage fees, or other similar rates or charges for its use are subject to regulation or oversight by a governmental entity.
(r)CA 保险 Code § 12100(r) “Parent” means a person tha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wns at least 50 percent of a financial guaranty insurance corporation.
(s)CA 保险 Code § 12100(s) “Reinsurance” means cessions qualifying for credit under Section 12121.
(t)CA 保险 Code § 12100(t) “Security” or “secured”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保险 Code § 12100(t)(1) A deposit at least equal to the full amount of the outstanding principal of the insured obligation.

Section § 121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金融担保保险,它必须首先按照与其他股份制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相同的方式进行组建并获得批准。它还需要获得在该州经营此类保险的特定许可。公司在提出申请并满足所有法律要求后即可开始经营。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本州法律为股份制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规定的方式组建并获准经营金融担保保险。除第12118条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在本州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之前,必须获得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该保险的许可。保险公司在提出申请并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后,应获准经营金融担保保险。

Section § 12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财务担保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要求和限制。获得授权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保证保险,但不能在加州提供其他类型的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业务超出了财务担保、保证和信用保险的范围,它们就不能在加州获得财务担保保险的经营许可证。加州的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它们被批准的保险业务,而在其他州,如果允许的话,它们可以提供财务担保、保证和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持续遵守这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2102(a) 拥有依照第12100条定义经营财务担保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的保险人,亦可依照第105条定义经营保证保险业务。
(b)CA 保险 Code § 12102(b) 在本州获得许可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人,不得在本州经营除保证保险以外的任何其他类别的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2102(c) 在任何地方经营或获得许可经营除财务担保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任何类别的保险人,不符合在本州获得财务担保保险类别经营许可证的资格。
(d)CA 保险 Code § 12102(d) 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只能在本州承保其被允许在本州经营的保险业务。
(e)CA 保险 Code § 12102(e) 在其他州,如果保险人被授权在其他州经营财务担保、保证和信用保险业务,则可以承保这些业务。
(f)CA 保险 Code § 12102(f) 获得许可后,持证人应继续遵守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2103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在开始提供金融担保保险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经营许可。为此,公司必须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以供批准。该计划应概述他们打算发行的担保类型、如何使这些担保多样化、评估风险的方法、管理层将如何监督运营以及他们的投资策略。专员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信息,以帮助确保公司符合法律标准。

在颁发经营金融担保保险的许可证书之前,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一份运营计划以供批准,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将要发行的担保的类型和预计的多样化、将遵循的承保程序、管理监督方法、投资政策,以及专员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专员为第717条目的作出裁定所必需的事项。

Section § 12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相同规则,除非这些规则与专门针对金融担保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冲突。

Section § 121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获得或更新一份提供金融担保保险的证书,他们必须支付七千四百七十二美元的申请费。

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或修订后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费为七千四百七十二美元 ($7,472)。

Section § 12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任何单一实体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产的4%,除非该投资是某些高评级的政府证券。该条款还允许这些公司使用金融交易,如货币合同和信用违约互换,来管理利率或货币变化带来的风险。但是,这些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保单期限12个月,必须与保单金额一致,且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套利。它们必须只涉及财务状况良好的交易对手,并需要董事会和监管机构的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2106(a) 被许可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对由该公司承保的任何一个实体的投资,不得超过其截至上一公历年末认可资产的4%,但此限额不适用于由美国政府单位或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州支付或担保的投资,如果该由美国政府单位或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州支付或担保的投资被专员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评为前两个通用字母评级分类之一。
(b)CA 保险 Code § 12106(b) 除符合第1211条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本法典任何其他规定实施和维持的任何交易外,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可实施和维持以下交易:外国货币的远期交割或接收合同、利率期权、保险公司获得信用保护的信用违约互换,以及第(7)款提及的计划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产品,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2106(b)(1) 该交易用于限制因利率或货币汇率波动,或在信用违约互换的情况下,因财务违约、破产或其他信用事件,导致金融担保保险单或涵盖这些保单的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风险。
(2)CA 保险 Code § 12106(b)(2) 该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这些保单或再保险合同期限的12个月。
(3)CA 保险 Code § 12106(b)(3) 根据该交易购买的外国货币金额不得超过这些保单或再保险合同项下以外国货币计价的担保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2106(b)(4) 受利率对冲交易约束的金额不得超过这些保单或再保险合同项下受利率波动风险影响的担保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2106(b)(5) 该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具有,或为具有,至少投资级别的长期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偿付能力评级的控股公司的主要运营子公司。
(6)CA 保险 Code § 12106(b)(6) 该交易不得用于套利目的。
(7)CA 保险 Code § 12106(b)(7) 该交易是根据一项计划订立的,该计划已获得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已提交给金融担保保险公司住所地州的保险部门并获得其批准。
(c)CA 保险 Code § 12106(c) 根据(b)款订立的交易应受本条规定管辖,且不受第1211条约束。

Section § 12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希望提供金融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要求。它们必须拥有至少1500万美元的实缴资本和8500万美元的盈余才能获得执照,并且此后必须维持1500万美元的资本和6000万美元的盈余。1991年前已获得执照的公司有直到1993年的过渡期来完全符合这些要求,但在过渡期内,它们需要至少4500万美元的合并资本和盈余。

(a)CA 保险 Code § 12107(a) 任何保险公司,除非其拥有至少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实缴资本和至少八千五百万美元 ($85,000,000) 的盈余,否则不得获发经营金融担保保险的执照,并且此后应始终维持至少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最低实缴资本和至少六千万美元 ($60,000,000) 的最低盈余。
(b)CA 保险 Code § 12107(b) 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在本州获得许可并签发或再保险金融担保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在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其合并资本和盈余达到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其中包括至少二百五十万美元 ($2,500,000) 的实缴资本,则应被视为符合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实缴资本和盈余合并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2107(c) 自1993年1月1日起,每家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必须完全遵守(a)款中关于持有并维持至少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最低实缴资本的条件。

Section § 1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设立并维持应急准备金,这是一种财务备用计划。对于1989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保单,准备金必须在1994年前达到旧标准。对于1989年7月1日之后承保的市政债券及类似债券的新保单,准备金金额应为保费的50%或债券本金的一小部分,取两者中较高者。不同类型的债券有不同的百分比,公司必须每季度向准备金缴款,持续10到20年。这些准备金可以根据抵押品、再保险和再融资证券进行调整,并且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经监管机构批准才能释放。

准备金还可以投资于指定证券,如果损失超过特定阈值或在一定季度后被认为过高,则可以提取。该法律旨在确保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定,并能支付已承保债券的索赔。

(a)CA 保险 Code § 12108(a) 已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应设立并维持应急准备金。
(b)CA 保险 Code § 12108(b) 对于在1989年7月1日之前承保并生效的所有金融担保:
(1)CA 保险 Code § 12108(b)(1) 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应根据1989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市政债券保险单的适用要求,设立并维持应急准备金,金额应等于这些保单已赚保费的50%。
(2)CA 保险 Code § 12108(b)(2) 如果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截至1989年7月1日维持的应急准备金少于根据第(1)项对市政债券保险单的要求,则该公司应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使其准备金符合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2108(c) 对于1989年7月1日之后承保的市政债务债券、特别收益债券和投资级工业发展债券的金融担保:
(1)CA 保险 Code § 12108(c)(1) 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应根据本款第(d)项第(3)项的规定,为本款第(2)项所列的每个类别的所有已承保发行在每个日历年设立并维持应急准备金。
(2)CA 保险 Code § 12108(c)(2) 所需的应急准备金总额应为每个此类别的已承保保费的50%或为每个此类别的以下规定金额中的较高者:
(A)CA 保险 Code § 12108(c)(2)(A) 市政债务债券,未偿本金的0.8%。
(B)CA 保险 Code § 12108(c)(2)(B) 特别收益债券,未偿本金的1.2%。
(C)CA 保险 Code § 12108(c)(2)(C) 由抵押品担保或在保险日期剩余期限为七年或更短的投资级工业发展债券以及公用事业第一抵押债务,未偿本金的1.4%。
(D)CA 保险 Code § 12108(c)(2)(D) 所有其他投资级工业发展债券,未偿本金的1.6%。
(3)CA 保险 Code § 12108(c)(3) 本项要求的应急准备金缴款,应等于所需准备金总额的八十分之一,每季度缴付一次,持续20年;但只要第(2)项目(A)至(D)所列所有类别的总准备金在应用于未偿本金时超过目(A)至(D)所含百分比,缴款即可停止。
(d)CA 保险 Code § 12108(d) 对于1989年7月1日或之后承保的所有其他金融担保:
(1)CA 保险 Code § 12108(d)(1) 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应根据第(3)项的规定,为第(2)项所列的每个此类别的所有已承保发行在每个日历年设立并维持应急准备金。
(2)CA 保险 Code § 12108(d)(2) 所需的应急准备金总额应为每个此类别的已承保保费的50%或为每个此类别的以下规定金额中的较高者:
(A)CA 保险 Code § 12108(d)(2)(A) 由抵押品担保或在保险日期剩余期限为七年或更短的投资级债务,未偿本金的1.2%。
(B)CA 保险 Code § 12108(d)(2)(B) 其他投资级债务,未偿本金的1.7%。
(C)CA 保险 Code § 12108(d)(2)(C) 由抵押品担保的非投资级债务,未偿本金的2.5%。
(D)CA 保险 Code § 12108(d)(2)(D) 其他非投资级债务,未偿本金的3.0%。
(3)CA 保险 Code § 12108(d)(3) 第(2)项目(A)和(B)所要求的应急准备金缴款,应等于所需准备金总额的六十分之一,每季度缴付一次,持续15年;第(2)项目(C)和(D)所要求的应急准备金缴款,应等于所需准备金总额的四十分之一,每季度缴付一次,持续10年;但只要第(2)项目(A)至(D)所列所有类别的总准备金在应用于未偿本金时超过目(A)至(D)所含百分比,缴款即可停止。

Section § 121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如何管理其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索赔损失。他们需要使用专员批准的方法来计算损失准备金,这应包括已报告但未支付的索赔,以及可能尚未报告的索赔。公司在计算准备金时,可以根据其平均资产回报率使用折现率,并且该折现率应每年更新。

此外,除非残值在其控制之下并符合特定标准,否则他们不能扣除任何预期的残值。最后,如果违约的潜在索赔支付额超过公司财务资源的10%,则需要一份独立报告来验证其准备金。

(a)CA 保险 Code § 12109(a) 除应急准备金外,应采用专案基础法或专员可能规定的其他方法来确定损失准备金,其中应包括已报告但未支付的、扣除抵押品后的索赔准备金。损失准备金应允许扣除货币时间价值,通过应用一个折现率,该折现率等于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计算该准备金之日的可承认资产的平均回报率。该折现率应在每个日历年末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或在专员进行检查或精算分析后,由专员认为有必要,则应合理估算已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准备金组成部分。
(b)CA 保险 Code § 12109(b) 除非专员另行允许,在计算专案基础损失准备金时,不得对预期残值进行扣除,除非该残值由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持有或控制,并且根据第1100条以及第1部第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1170条起)和第1部第2部分第2章第4条(自第1190条起)的规定,符合可承认资产的条件,或者除非该残值构成或由经专员批准的、或符合第12100条(e)款规定的信用证定义的清洁、不可撤销信用证担保。
(c)CA 保险 Code § 12109(c) 如果违约债务的已保险本金和利息超过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的10%,则其如此设立的准备金应由专员认可的独立来源出具的报告支持。

Section § 12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扣除再保险和任何抵押品后,留出一笔未到期保费准备金,这笔钱是已经收到但尚未赚取的保费部分。如果保费是分期支付的,这笔准备金应该按日或按月来计算。对于其他类型的保费,这笔准备金应该随着保险风险的降低而逐渐赚取,或者采用专员批准的其他方法。

所有融资担保保费应设立并维持扣除再保险和抵押品后的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对于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融资担保保险保费,应设立并维持扣除再保险后的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并按日或按月比例计算。所有其他已承保的融资担保保险保费应按风险敞口期满的比例赚取,或按专员可能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方法赚取。

Section § 1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任何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潜在投保人,如果公司破产,他们签发的保单将不受加州保险保障协会的承保。

Section § 12112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财务担保保险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经营方式。它规定,只有获准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人才能提供此类保单。财务担保保险仅限于确保及时支付某些类型的义务,例如市政债券、公司义务和其他特定债务工具。

即使另一家保险公司已就同一义务签发了保单,保险公司仍可承保该义务;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它们也可以承保以外币计价的义务。这些条件包括外币是否来自经批准的国家、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准备金,以及确保义务不超过规定的负债限额。

(a)CA 保险 Code § 12112(a) 除第12118条另有规定外,财务担保保险只能由获准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人在此州经营。
(b)CA 保险 Code § 12112(b) 以下担保是允许的:
(1)CA 保险 Code § 12112(b)(1) 财务担保保险应仅用于担保及时支付合同义务,包括本金和利息、购买义务、股息或任何其他支付义务,无论其如何定性,针对以下各项:
(A)CA 保险 Code § 12112(b)(1)(A) 市政义务债券。
(B)CA 保险 Code § 12112(b)(1)(B) 特别收益债券。
(C)CA 保险 Code § 12112(b)(1)(C) 工业发展债券。
(D)CA 保险 Code § 12112(b)(1)(D) 公司、信托或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类似实体的义务。
(E)CA 保险 Code § 12112(b)(1)(E) 合伙义务。
(F)CA 保险 Code § 12112(b)(1)(F) 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凭证和信托义务,但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除外,该等证券以不动产的第一抵押权作担保,且可由根据第二部第六章第2A章(自第12640.01条起)授权的抵押担保保险人承保,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CA 保险 Code § 12112(b)(1)(F)(i) 贷款价值比超过80%的抵押贷款由根据第二部第六章第2A章(自第12640.01条起)授权的抵押担保保险人承保,或由根据任何其他州法律许可的抵押担保保险人承保(前提是该保险人具有经专员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授予的投资级索赔支付评级),或其总本金金额低于第12115条(e)款规定的单一风险限额。
(ii)CA 保险 Code § 12112(b)(1)(F)(ii) 具有本金余额的额外抵押贷款、具有市场价值的其他抵押品,或者,如果被保险风险为投资级,则为超额利差,在每种情况下,其金额至少等于根据本分段(i)项由该等抵押担保保险人提供的承保范围,并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外支持而质押。
(G)CA 保险 Code § 12112(b)(1)(G) 作为销售条件签订的分期付款购买协议。
(H)CA 保险 Code § 12112(b)(1)(H) 消费债务义务。
(I)CA 保险 Code § 12112(b)(1)(I) 公用事业第一抵押义务。
(J)CA 保险 Code § 12112(b)(1)(J) 经专员通过命令、法规或书面同意认定与上述任何一项实质相似的任何其他债务工具或货币义务。
(2)CA 保险 Code § 12112(b)(2) 公司可以担保及时支付第(1)款中指定的任何类别的货币义务,即使该义务可能已由另一保险人签发的财务担保保险单承保。如果任何义务由多份财务担保保险单承保,则每份保险单可根据其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义务或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发生违约时的支付优先顺序,但保险人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将另一份承保该义务的保单项下的支付纳入考虑,以建立和维持损失准备金:即该保险人签发的保单规定仅在义务和另一份保单均发生支付违约时才进行支付。
(3)CA 保险 Code § 12112(b)(3) 公司还可以根据第12100条(a)款第(1)项(A)分项的定义,承保财务担保保险,以担保及时支付非美元计价的债务工具或其他以外币计价或支付的货币义务,仅限于第(1)款(A)至(J)分项所列的类别,但须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112(b)(3)(A) 该货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主权评级为投资级的其他国家的货币,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被专员否决。如果证明承保该等工具或义务的及时支付不存在不当风险,专员不得否决该国。在作出该等决定时,专员应考虑公司在非投资级工具和义务上的未偿负债与其在所有工具和义务上的未偿负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保单持有人盈余金额之间的关系。
(B)CA 保险 Code § 12112(b)(3)(B) 根据第12108、12109和12110条就该等义务要求的准备金,应根据当时的现行外汇汇率按季度建立和调整。
(C)CA 保险 Code § 12112(b)(3)(C) 该等义务不超过保险人总净负债的25%。

Section § 12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留并维护特定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初始承保过程和持续风险评估的所有相关材料、与信用风险或履约表现变化相关的文档,以及关于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品检查的信息。如果保险专员或经批准的评级机构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这些文件以供审查。

已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应保留由保险人准备或用于被保险风险的初始承保或持续监控的所有相关材料的副本;所有与被保险人在义务上的信用风险或履约表现变化相关的文档;所有与抵押品、资产或其他担保品状况检查相关的材料;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材料。所有这些材料应在保险有效期内全程保存,并应在专员要求时,由专员或任何经专员批准的评级机构进行检查。

Section § 12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为特定类型债务提供财务担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承保非投资级债务,但前提是其总负债的95%仍须是投资级的。此外,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其承保的负债类型,维持特定金额的资本、盈余和准备金,不同等级和类型的证券需要不同的百分比。如果抵押品条件发生变化,债务可能需要满足不同的准备金限额,并且如果现有水平不足,专员可能会强制要求增加额外准备金。

(a)CA 保险 Code § 12114(a) 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第12112条(b)款(1)项(A)、(B)和(C)分项所列的非投资级债务,只要保险公司在这些分项所列债务种类上的总净负债至少有95%是投资级的。
(b)CA 保险 Code § 12114(b) 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应当始终维持总计不低于以下各项之和的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
(1)CA 保险 Code § 12114(b)(1) 承保市政债券和公用事业第一抵押债务的担保总净负债的0.3333%。
(2)CA 保险 Code § 12114(b)(2) 承保投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总净负债的0.6666%。
(3)CA 保险 Code § 12114(b)(3) 承保以下担保的总净负债的1.0%,且这些担保有抵押品或期限为七年或更短:
(A)CA 保险 Code § 12114(b)(3)(A) 投资级工业发展债券,以及
(B)CA 保险 Code § 12114(b)(3)(B) 其他投资级债务。
(4)CA 保险 Code § 12114(b)(4) 承保其他投资级债务的担保总净负债的1.5%。
(5)CA 保险 Code § 12114(b)(5) 承保以下担保的总净负债的2.0%:
(A)CA 保险 Code § 12114(b)(5)(A) 非投资级消费债务,以及
(B)CA 保险 Code § 12114(b)(5)(B) 非投资级资产支持证券。
(6)CA 保险 Code § 12114(b)(6) 承保以商业房地产的第一抵押贷款作担保且贷款价值比为80%或更低的非投资级债务的担保总净负债的3.0%。
(7)CA 保险 Code § 12114(b)(7) 承保其他非投资级债务的担保总净负债的5.0%。
(8)CA 保险 Code § 12114(b)(8) 如果不再维持(b)款(3)项所要求的抵押品金额,则该承保债务中未如此抵押的部分应受(b)款(4)项规定的总限额约束。
(9)CA 保险 Code § 12114(b)(9) 如果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已根据第12102条的授权获准经营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则应维持经专员认定足以支持承保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额外盈余。
(c)CA 保险 Code § 12114(c) 无论何时,未决信用保险损失或损失费用的准备金,或任何在本州获准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经专员认定不足时,他或她应要求该保险公司维持额外准备金。

Section § 12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在为各类金融债务提供保险时,可以承担的风险限额。对于市政债券和专项收入债券,保险覆盖范围必须低于公司整体财务实力(即其资本、盈余和准备金)的特定百分比。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对于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的证券还有额外条件。对于商业房地产债务,只有扣减后的部分未偿本金可以获得保险,且上限为财务资源的某个百分比。公用事业抵押债务和其他财务担保也有严格的限制,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得到控制。

获准在本州经营财务担保保险业务的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应限制其损失风险敞口,扣除抵押品和再保险后,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2115(a) 对于市政债券和专项收入债券:
(1)CA 保险 Code § 12115(a)(1) 针对任何单一实体并由单一收入来源支持的被保险平均年度偿债额,不得超过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总和的10%。
(2)CA 保险 Code § 12115(a)(2) 由单一实体发行并由单一收入来源支持的被保险未偿本金,不得超过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总和的75%。
(b)CA 保险 Code § 12115(b) 对于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每一期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对于每一笔消费者债务池,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
(1)CA 保险 Code § 12115(b)(1) 被保险的平均年度偿债额;或
(2)CA 保险 Code § 12115(b)(2) 被保险的未偿本金(减去支持资产的未偿本金以及,如果被保险风险为投资级别,超额利差超出被保险未偿本金的部分)除以九;不得超过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总和的10%,但前提是,如果资产池中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任何资产直接获得担保,则该资产不得超过第12115条(e)款规定的单一风险限额;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此类被保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是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且该发行人对任何其他资产池有未偿债务,则该其他债务应享有同一财务担保保险公司的财务担保保单的利益,或者该其他债务应 (A) 在支持被保险债务的资产池方面,完全从属于被保险债务,或对该资产池无追索权,(B) 除与担保该其他债务的资产池以及超出支付被保险债务所需款项的收益(“超额收益”)有关外,对发行人无追索权,且 (C) 在担保该其他债务的资产池或超额收益不足以支付该其他债务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索赔。
(c)CA 保险 Code § 12115(c) 对于由单一实体发行并以商业房地产作抵押,且不符合资产支持证券定义的债务,被保险的未偿本金减去标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50%,不得超过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总和的10%。
(d)CA 保险 Code § 12115(d) 对于公用事业第一抵押债务,被保险的平均年度偿债额不得超过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总和的10%。
(e)CA 保险 Code § 12115(e) 对于所有其他财务担保,针对任何单一实体并由单一收入来源支持的被保险未偿本金,不得超过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总和的10%。

Section § 12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金融担保保险公司通过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评级标准来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如果一家公司经认可机构评级跌破前三名,它必须立即通知专员及其注册地所在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如果评级进一步下降,它们必须在45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详细的两年期业务计划,专员随后可以进行彻底审查并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如果公司未能保持投资级评级,未经直接批准,它不得在其注册地所在州或加州承担新风险或签发新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2115.5(a) 如果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未能保持经专员认可的任何证券评级机构的前三类通用评级中的任何一项,则应立即将此失败情况书面通知专员及其注册地所在州的保险监管机构。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5.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5.5(b)(1) 如果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未能保持经专员认可的任何证券评级机构的至少等于第四类通用评级中最高等级的评级,则该保险公司应准备一份详细合理的两年期业务计划,连同专员要求的其他信息,并提交给专员。该计划应在保险公司未能保持该评级之日起45天内提交。
(2)CA 保险 Code § 12115.5(b)(2) 针对该失败情况,专员可以对其认为必要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运营(包括其定价)进行任何检查或分析。
(3)CA 保险 Code § 12115.5(b)(3) 在审查业务计划并进行任何检查或分析后,专员可以发布纠正令,明确其确定为必需的纠正措施,保险公司应实施这些措施。在确定纠正措施时,专员可以考虑其认为与保险公司相关的因素,包括检查或分析的结果。
(c)CA 保险 Code § 12115.5(c) 如果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未能保持经专员认可的任何证券评级机构的投资级评级,未经专员事先书面特别批准,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2115.5(c)(1) 如果注册地在本州,则不得在任何地方接受额外风险或签发新保单。
(2)CA 保险 Code § 12115.5(c)(2) 如果注册地在其他州,则不得在本州接受额外风险或签发承保本州风险的新保单。

Section § 12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加州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如果此类公司超出了其他特定条款设定的某些财务限制,它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专员。专员随后可以要求该公司解释为何不应停止承保新的金融担保保险业务。将安排一次听证会来讨论此事,公司有责任为其行为提供正当理由。

如果专员最初未命令公司停止,公司有30天时间提交一份书面计划,详细说明其将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其财务状况。如果该计划被认为不充分,专员可以按照类似的程序进行听证会。在这些听证会后,专员可以禁止公司签订新的保险合同,直到其符合财务限制。

本规定不影响专员根据任何其他相关法律发出停止令的更广泛权力。

(a)CA 保险 Code § 12116(a) 如果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超过了第12114条(a)款或(b)款或第12115条规定的任何限制,该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专员。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或无论是否收到该通知,专员可以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说明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为何不应停止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如果专员发出此类命令,专员应随命令向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送达听证通知,说明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专员作出该命令所依据的行为、状况或理由。听证会应在通知送达后不少于20天但不超过30天举行。在听证会上,证明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为何不应停止经营新的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举证责任应完全由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承担。
(b)CA 保险 Code § 12116(b) 如果专员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根据(a)款发出命令,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应在违反限制后的30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书面计划,详细说明其将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以将其损失风险敞口减少到不超过第12114条(a)款和(b)款以及第12115条允许的金额。如果在审查书面计划后,专员认定该公司未提出合理措施将其损失风险敞口减少到不超过允许的金额,专员可以按照(a)款规定的相同程序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
(c)CA 保险 Code § 12116(c) 如果在根据(a)款或(b)款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专员认定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已超过了第12114条(a)款或(b)款或第12115条规定的任何限制,专员可以命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任何新的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直至其损失风险敞口不再超过这些限制。
(d)CA 保险 Code § 12116(d) 本条和第12115.5条的规定绝不限制专员根据任何其他条款发出的停止令权力。

Section § 121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保险专员在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专员可以设定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保持财务稳健,特别是关于其准备金和被担保债务的抵押品。

如果准备金不足,专员可以要求维持更多准备金。专员还有权不认可抵押品,如果它未能充分担保被保险债务或其价值存在疑问。此外,如果交易扭曲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专员可以要求修改财务报告。

最后,这些公司使用的信用违约互换必须遵守严格规定,未经明确授权不得用于多种目的。

(a)CA 保险 Code § 12116.5(a) 专员可因正当理由,通过法规、命令或书面同意,实施合理的条件或限制,允许任何或所有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第12100条(c)款第(2)项或第12119条(a)款所述的业务类型,减少与第12100条(e)款第(2)项或第(5)项所述抵押品相关的准备金,或从事第12106条(b)款所述的交易,当专员认为这些条件或限制对于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必要和适当的。
(b)CA 保险 Code § 12116.5(b) 凡专员认定根据第12100条(c)款承保的债务的未偿负债准备金不足时,他或她应要求该保险公司维持额外准备金。
(c)CA 保险 Code § 12116.5(c) 专员可为根据本法典要求或允许提交的任何财务报表或报告之目的,不认可第12100条(e)款第(2)项或第(5)项授权的抵押品,如果专员经调查和审查后发现该抵押品未能合法地担保其所涉债务,抵押品估值不准确,抵押品价值相对于所担保债务不足,或根据所提供信息无法轻易确定抵押品的合法性或价值。
(d)CA 保险 Code § 12116.5(d) 专员可要求任何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根据本法典要求或允许提交的年度或其他财务报表或报告进行重述或其他相关修订,如果专员经调查和审查后发现根据第12106条(b)款进行的任何交易在任何重大方面扭曲、虚报或以其他方式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准确、误导或不完整。
(e)CA 保险 Code § 12116.5(e) 任何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授权或允许承保、取得或以其他方式用于任何目的的信用违约互换,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一个以上目的,或在多于一项法定授权下使用,除非本法典另有授权。

Section § 12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保险单,只要在保单签发时遵守了当时有效的风险限额,就不会被视为违反规定。但是,如果它们当时没有遵守这些限额,就必须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确保遵守新的规定。

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任何财务担保保险,如果该公司在财务担保保险单签发时符合本州当时生效的适用单一风险限额,则不应被视为违反第12115条规定的任何限制。如果财务担保保险公司未能如此遵守,则应不迟于1994年1月1日遵守第12115条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211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加州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但未获得专门许可,它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包括在1991年7月1日前向保险监理官申请设立或批准一家金融担保保险公司,以接管1991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保单。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仅经营金融担保保险,它必须在1991年3月1日前修改其经营许可,才能继续运营直到申请处理完毕。

如果未提交申请,该保险公司必须在1991年7月1日前停止承保新保单,但可以通过再保险或其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策略来管理现有业务。

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保单,保险公司必须维持既定的财务准备金,并有具体的合规截止日期,如果准备金超出要求,经保险监理官批准可进行调整。

1991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任何业务,都必须遵守金融担保保险公司的财务准备金要求。

在本州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但未获准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获准保险人,须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并且:
(a)CA 保险 Code § 12118(a) 可继续承保第12112条(b)款授权的金融担保类型,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2118(a)(1) 自1991年1月1日起,期限不超过五年,但须在1991年7月1日前向保险监理官提出申请,以组建或准许一家由该保险人控制或与该保险人受共同控制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一旦获准,应立即承担该保险人账簿上所有自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承保的生效金融担保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2118(a)(2) 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仅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如果其符合本条规定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所有准入要求,并且已在不迟于1991年3月1日提出申请并支付了第12105条要求的五千美元 ($5,000) 申请费以修改其现有经营许可证至金融担保保险,则该保险人可继续承保金融担保保险,直至保险监理官签发或拒绝签发修改后的经营许可证,或申请以其他方式终止。
(b)CA 保险 Code § 12118(b) 如果未根据(a)款(1)项申请修改经营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则应在不迟于1991年7月1日停止承保任何新的金融担保保险。受本款约束的保险人可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1)CA 保险 Code § 12118(b)(1) 将其净生效业务分保给一家获准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2118(b)(2) 经其注册地保险监理官和本州保险监理官事先批准,将其全部或部分净生效业务分保给符合第12121条(b)款要求的保险人,但对于获准的保证保险人或经营金融担保保险和非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未获准保险人,该保险人的合并资本和盈余应至少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且第12121条(b)款(3)项的(A)至(F)分项(含)不适用。承保再保险的保险人应按照第12121条(a)款(2)项适用于分出保险人的方式,为再保险业务维持准备金。
(3)CA 保险 Code § 12118(b)(3) 此后继续承担当时生效的风险,并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注册地保险监理官后,承保新的金融担保保单,前提是承保这些保单对于减轻1991年1月1日之前承保业务相关的损失金额或损失可能性是合理审慎的。但是,保险人应在承保任何可能增加其损失风险的新金融担保保单之前,获得其注册地保险监理官和本州保险监理官的事先批准。
(c)CA 保险 Code § 12118(c) 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所有担保,包括那些属于第12100条(a)款所载金融担保保险定义的担保,应遵守适用于1989年7月1日或1991年1月1日(视情况而定)之前生效的市政债券保险保单的应急准备金、损失和损失调整费用准备金以及未赚保费准备金要求。如果保险人截至本条生效日期所维持的应急准备金少于第12108条(b)款(1)项所要求的,则保险人应在1994年1月1日前使其准备金符合规定,但部分准备金可按再保险导致的净总负债减少比例释放,前提是再保险人应在再保险生效日期设立一笔与所释放金额相等的准备金;此外,经保险监理官批准,在证明所持金额相对于公司未偿债务而言过高时,也可释放部分准备金。
(d)CA 保险 Code § 12118(d) 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经营的业务,应遵守适用于金融担保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要求。

Section § 12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加州使用任何保单格式或修订后30天内向专员备案。保单必须声明,除非保险公司选择,否则在付款违约或破产情况下,款项不会加速到期。但是,如果信用违约互换和类似协议不超过某些风险限额,则允许例外。保单还必须包含一项通知,说明如果保险公司破产,索赔将不属于加州保险担保协会的承保范围。专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更多保单要求,以保护利益相关者。

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本州使用保单格式及其修订后30天内,应当向专员备案。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9(a)(1) 每份保单均应规定,如果债务人发生付款违约或破产,则根据保单应支付的关于被担保义务的款项不得加速到期,除非金融担保保险公司选择。
(2)CA 保险 Code § 12119(a)(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以下规定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2119(a)(2)(A) 如果信用事件或终止事件发生时,根据信用违约互换应支付的关于其所参照的任何单个义务的预期加速支付金额,或根据利率、货币或其他互换应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第12115条(e)款规定的单一风险限额,则保单可以承保根据信用违约互换或利率、货币或其他互换应支付的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2119(a)(2)(B) 承保参照某项义务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保单,应被视为保险人已直接承保该参照义务,以适用于本条的所有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准备金要求,但信用违约互换项下应付金额的货币,而非信用违约互换所参照义务的货币,应适用于确定该义务是否为第12112条(b)款项下允许的担保的目的。
(b)CA 保险 Code § 12119(b) 每份保单均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保险人破产,根据金融担保保险保单产生的任何索赔不属于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5.2条(自第1063条起)设立的加州保险担保协会的承保范围。
(c)CA 保险 Code § 12119(c) 专员可以规定经专员认定为必要或适当的额外最低保单条款,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索赔人、债权人或受偿人。

Section § 12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设定费率时,无需遵守更广泛的保险法典中的某些条款。但是,其费率不得过高、过低或存在不公平歧视。他们还必须遵守其他特定法规,以确保公平。

被许可的金融担保保险公司在金融担保保险费率方面,不受第1861.01条和第1861.05条的约束,但金融担保保险费率不得过高、过低或不公平歧视,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第一部第二编第九章(自第1850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1212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获得与财务担保保险相关的再保险抵免。如果保险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则只有在再保险安排给特定类型的再保险人并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协议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变更)时,才允许此类抵免。

再保险可以与获准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公司进行,确保没有重大的所有权重叠;也可以与获准经营保证保险但非财务担保保险的提供商进行,前提是它们符合资本和准备金要求。

再保险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限额和能力,以适当降低财务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敞口。

(a)CA 保险 Code § 12121(a) 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财务担保保险,获准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人仅当再保险依照 (b) 款规定安排给再保险人,且再保险协议仅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时方可终止或修订,才能获得再保险抵免作为资产或负债的减少:
(1)CA 保险 Code § 12121(a)(1) 经再保险人或分出保险人选择,如果再保险协议规定再保险人对终止日期时生效的保单的责任应持续至每份此类保单期满或取消为止。
(2)CA 保险 Code § 12121(a)(2) 经分出公司同意,如果再保险协议规定自终止之日起停止生效再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2121(a)(3) 经专员作为分出或承保保险人的重整人、清算人或接管人酌情决定。
(b)CA 保险 Code § 12121(b) 再保险可安排给以下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2121(b)(1) 依照本条规定获准经营财务担保保险的另一家财务担保保险公司,该公司可能与分出财务担保保险人或财务担保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但其不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拥有,也不被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拥有分出财务担保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保险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2121(b)(2) 依照本条规定获准的另一家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其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拥有分出财务担保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保险公司,或被其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拥有,但前提是 (A)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权权益的价值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i) 其合并资本和盈余的35%,或 (ii) 其盈余超出其负债和资本部分的50%,以及 (B) 提供再保险的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在分出时及此后,由专员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评定为两个最高通用评级类别之一。
(3)CA 保险 Code § 12121(b)(3) 依照本条规定获准经营保证保险但非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人,如果该保险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2121(b)(3)(A) 拥有并维持至少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合并资本和盈余。
(B)CA 保险 Code § 12121(b)(3)(B) 建立并维持第12108、12109和12110节所要求的准备金,但如果再保险协议不是按比例的,则对应急准备金的缴款应等于季度已赚保费的50%。
(C)CA 保险 Code § 12121(b)(3)(C) 遵守第12114节 (b) 款的规定,但其最大累计承保净总负债应为财务担保保险公司所允许的一半。为确定符合本条款的目的,承保再保险人,除非在分出时及此后其由专员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评定为两个最高通用评级类别之一,否则在进行此计算时,应限于使用其资本和盈余的10%。
(D)CA 保险 Code § 12121(b)(3)(D) 遵守第12115节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2121(b)(3)(E) 如果该保险人是财务担保保险公司的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则该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承担的公司总负债百分比不得超过其在该公司中的股权百分比。
(F)CA 保险 Code § 12121(b)(3)(F) 从财务担保保险公司以及任何作为财务担保保险公司或仅经营本条允许的财务担保保险的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及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在本州可能经营的任何其他险种承保,连同受本款约束的所有其他再保险人,承保的财务担保保险公司及此类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承保的总风险敞口不足50%,此数据是在扣除已安排给非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另一家财务担保保险公司,或非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且仅经营本条允许的财务担保保险的保险人的任何再保险之后。

Section § 12122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条款禁止保险公司向发行或承销可能获得保险的债务工具或义务的公司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支付佣金或赠送礼物。这项规定旨在防止这些人受到不当影响而购买保险。在劝说他人购买保险时,或在保险单有效期间,这些当事方不得接受或被给予任何礼物或付款。

任何获准经营金融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向根据本条规定可能获得保险的任何债务工具或任何种类其他货币义务的任何发行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或向任何此类发行人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或向该等债务工具或货币义务的任何发行人的任何承销商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支付任何佣金或赠送任何金钱、财产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作为购买该保险的诱因;亦不得在由该保险公司承保该等债务工具或货币义务的保单生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该发行人或承销商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从该保险公司或代表该保险公司收取任何此类付款或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