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住宅保护公司不能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以激励他们销售或购买住宅保护合同。他们也不能将购买此类合同作为在房地产交易中获得其他类型保险的强制条件。然而,公司仍然可以向参与销售住宅保护合同的员工或销售代理支付营销费用或超额佣金,只要这些个人不是房地产经纪人,也不是隶属于从房产销售中获得佣金份额的房地产公司。

任何住宅保护公司不得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作为发行、购买或取得住宅保护合同的诱因或报酬。住宅保护公司或任何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作为任何将发行、购买或取得住宅保护合同的房地产交易的一部分,将住宅保护合同的发行、购买或取得与任何人发行、购买或取得任何其他保险单结合或作为其先决条件。本条规定不得禁止向作为住宅保护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营销代表的雇员或佣金销售代理人支付住宅保护合同销售或营销的超额佣金或营销费用,但前提是该人不是分享或有权分享、或隶属于有权分享由基础房地产交易产生的房地产佣金的房地产执业者或房地产经纪公司。

Section § 12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免费赠送房屋保护合同是违法的。此类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让前不能提供保障,除非其中包含在房屋出售时支付合同费用的真实承诺。此外,房屋保护公司在签发合同前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即使最终没有为该物业签发合同,他们也可以在检查后提供报告。

(a)CA 保险 Code § 12761(a) 向任何人无偿提供房屋保护合同,应构成对本部分的违反。在附着于房屋的权益出售之前提供保障的房屋保护合同,除非规定有对价,否则不得签发或交付。该对价可包括在产权转让时且仅在产权转让时支付保护合同费用的真实承诺。
(b)CA 保险 Code § 12761(b) 房屋保护公司可以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作为签发房屋保护合同的预审条件,并且在此情况下,即使未签发关于该检查所涉财产的合同,也可以在真实申请签发此类合同时提供检查报告。

Section § 127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一家在1988年底前已是特许人的房屋保护公司,可以在“上市期”内提供保障。这个“上市期”是指房屋出售之前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该房产通过独家销售协议挂牌出售。法律还规定,为该上市期签发的房屋保护合同,无需遵守其他条款中关于按比例收费和准备金要求的某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2761.1(a) 于1988年12月31日获得许可,且截至该日期是经第771.1条授权招揽、协商或签订房屋保护合同的实体的特许人,或该特许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并持续作为该特许人或该特许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房屋保护公司,可提供上市期保障。
(b)CA 保险 Code § 12761.1(b) 就本条而言,“上市期”指在附有房屋保护保障的房屋权益出售之前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定义,该房屋的卖方与该特许人的受许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独家销售代理协议。
(c)CA 保险 Code § 12761.1(c) 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提供上市期保障的房屋保护合同,应豁免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2761.1(c)(1) 第12740条 (c) 款,该款要求对超过一年的保障期单独列明按比例计算的年费部分。
(2)CA 保险 Code § 12761.1(c)(2) 第12753条 (a) 款,该款要求为根据这些房屋保护合同提供的上市期保障所适用的未赚保费计提准备金。

Section § 127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家庭保护合同必须清楚说明哪些电器、系统和部件在承保范围内,以及任何承保范围的除外情况或限制。合同还必须说明有效期、费用和续订条款。合同还应详细说明将提供哪些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以及任何限制,例如服务请求的时间或地点限制。客户可以通过电话请求服务,无需填写索赔表格,并且公司必须在48小时内启动服务。专员可以制定法规来澄清这些要求,但不能规定承保范围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除非是为了防止不公平的除外责任或虚假承保。

(a)CA 保险 Code § 12762(a) 家庭保护合同应以清晰醒目的条款明确规定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2762(a)(1) 合同涵盖的每项电器、系统和部件。
(2)CA 保险 Code § 12762(a)(2) 关于承保范围的所有除外责任和限制。
(3)CA 保险 Code § 12762(a)(3) 合同的有效期、保护合同费用以及(如有)续订条款。
(4)CA 保险 Code § 12762(a)(4) 关于家庭保护公司提供服务方面,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2762(a)(4)(A) 公司将提供的服务以及此类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2762(a)(4)(B) (如有)为此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C)CA 保险 Code § 12762(a)(4)(C) 关于服务提供的所有限制,包括对服务请求或执行的时间段或地理区域的任何限制。
(D)CA 保险 Code § 12762(a)(4)(D) 一项声明,即服务将根据向公司提出的电话请求提供,无需在提供服务之前提交索赔表格或申请。
(E)CA 保险 Code § 12762(a)(4)(E) 一项声明,即在合同项下有权提出此类请求的任何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服务请求后48小时内,服务将由公司启动或在其指导下启动。
(b)CA 保险 Code § 12762(b) 专员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必要的合理规章,以使本节规定更加具体。这些规章还可以制定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所必需和适当的其他合同形式标准和要求。但是,本节不授权专员指定家庭保护合同必须涵盖的电器、系统或部件,除非是为了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的公平性,或为了避免因合同除外责任的性质或范围而导致的虚假承保。

Section § 12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住宅保护合同签发或发放之前,合同格式的副本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专员可以对这项备案收取费用,并且费用金额通过特定的监管程序确定。

任何住宅保护合同,除非其格式副本已提交给专员,否则不得签发或交付。专员可以对该备案收取费用,该费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的法规确定。

Section § 127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房屋保护合同在其初始期限内不能被取消,除非有特定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未支付合同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不诚实或谎报重要细节,或者如果房屋在原定于出售前开始保障的情况下未能出售。一旦您的初始房屋保护合同到期,本法律不保证您能够续签该合同。

(a)CA 保险 Code § 12764(a) 任何房屋保护合同在其签发的初始期限内不得取消,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保险 Code § 12764(a)(1) 未支付保护合同费用;
(2)CA 保险 Code § 12764(a)(2) 欺诈或对该合同的签发至关重要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
(3)CA 保险 Code § 12764(a)(3) 在附带该合同的住宅物业权益出售之前提供保障的合同,以该出售未发生为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276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确立合同持有人续签任何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