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2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些规则将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不同类型的团体保险单。这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残疾保险、团体医院服务合同以及自保福利计划。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第 (10202)、(10202.7)、(10202.8)、(10203) 和 (10203.7) 条的规定在本州签发的所有团体人寿保险单,适用于根据第 (10270.5) 条的规定在本州签发的所有团体残疾保险单,适用于根据第 (11512.2) 条的规定在本州签发的任何团体非营利医院服务合同,以及适用于在本州签发的、如第 (10121) 条所定义的任何自保福利计划。

Section § 1012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保险保单相关的关键术语。“承运人”是负责支付福利的公司。“受抚养人”和“完全残疾”的定义在实际保单中规定。“中止”是指终止整个团体的承保,而不是仅仅针对个人,而“保单持有人”是保单的签发对象。“福利延期”允许在中止时残疾的人继续获得承保。“保费”是您为保单支付的费用,“替代承保”是下一家保险提供商提供的服务。“雇员”包括根据保单有资格获得福利的任何人,“保单”本身指受这些规则约束的任何团体保险计划。

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28.1(a) “承运人”指根据保单负责支付福利或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非营利性医院服务公司或其他实体。
(b)CA 保险 Code § 10128.1(b) “受抚养人”应具有保单中规定的含义。
(c)CA 保险 Code § 10128.1(c) “中止”应指保单的终止,或团体残疾保单、团体非营利性医院服务合同或自保福利计划下整个雇主单位之间承保范围的终止,不指合同项下任何个体成员与残疾保险人、非营利性医院服务合同或自保福利计划之间任何协议的终止。
(d)CA 保险 Code § 10128.1(d) “雇员”指根据保单获得福利的所有代理人、雇员以及工会或协会成员。
(e)CA 保险 Code § 10128.1(e) “福利延期”指在中止日期完全残疾的雇员或受抚养人,在保单中止后,根据保单提供的特定福利的承保范围的继续。
(f)CA 保险 Code § 10128.1(f) “保单”指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任何团体保险保单、团体医院服务合同或其他计划、合同或保单。
(g)CA 保险 Code § 10128.1(g) “保单持有人”指第 10128 条中规定的保单或合同的签发对象实体。
(h)CA 保险 Code § 10128.1(h) “保费”指应支付给承运人的对价。
(i)CA 保险 Code § 10128.1(i) “替代承保”指由后续承运人提供的福利。
(j)CA 保险 Code § 10128.1(j) “完全残疾”应具有保单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01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完全残疾,即使保单终止,人寿保险和健康相关保单也必须延长某些福利的保障。如果保险单本身不提供残疾福利,它应该允许残疾人有权转换为个人人寿保险单,就像他们的雇佣关系在保单终止时结束一样。

如果保单包含残疾福利,则在延期期间必须继续提供这些福利。保单还应允许将残疾福利未涵盖的金额转换为个人保单。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在保障停止后必须至少持续 12 个月,前提是该人仍处于残疾状态。在此期间的福利可能与原始保单具有相同的限制。

包含人寿保险福利的每份保单,对于在本条适用于该保单之日或之后受保期间完全残疾并在保单终止之日仍完全残疾的雇员,应在保单终止时包含该福利的合理延期。包含误工福利、住院期间特定赔偿金或住院、医疗或手术费用福利的每份保单,对于在本条适用于该保单之日或之后受保期间完全残疾并在保单终止之日仍完全残疾的雇员或受抚养人,应在保单终止时包含该等福利的合理延期。
(a)CA 保险 Code § 10128.2(a) 包含人寿保险福利但未包含任何类型残疾福利条款(例如,免除保费延期、完全残疾情况下的延长死亡福利,或完全残疾期间特定期限的收入支付)的每份保单,如果其在保单终止时向完全残疾雇员提供与该雇员在同一日期终止雇佣或协会会员资格时所享有的相同转换为个人人寿保险保单的权利,则应被视为包含保单终止时的合理福利延期。
上述转换权利无需就雇员在任何替代保险下获得承保的任何保险金额提供。
(b)CA 保险 Code § 10128.2(b) 包含人寿保险福利且包含任何类型残疾福利条款的每份保单,如果其规定以下事项,则应被视为包含保单终止时的合理福利延期:
(1)CA 保险 Code § 10128.2(b)(1) 该终止不影响残疾福利;并且
(2)CA 保险 Code § 10128.2(b)(2) 上述 (a) 中所述的转换权利应适用于个人在残疾福利终止时所受保的金额,除非残疾福利是特定期限的收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转换权利应适用于收入支付后剩余的人寿保险金额(如有);并且
(3)CA 保险 Code § 10128.2(b)(3) 对于保单项下未适用残疾福利条款的任何人寿保险金额,应适用上述 (a) 中所述的转换权利。
对于雇员在任何替代保险下获得承保的任何保险金额,无需提供残疾福利或上述转换权利项下的人寿保险延期。
(c)CA 保险 Code § 10128.2(c) 提供误工福利或住院期间特定赔偿金的每份保单,如果其终止不影响所提供的福利,则应被视为包含保单终止时的合理福利延期。
(d)CA 保险 Code § 10128.2(d) 以费用发生或服务为基础提供住院、医疗或手术福利的每份保单,如果其提供与在雇员或受抚养人保费支付停止时存在的导致完全残疾的状况直接相关的承保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在之后不少于 12 个月的期间内发生,且该期间不因保单终止而中断,则应被视为包含保单终止时的合理福利延期。
该福利延期可在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再完全残疾时终止,或在后续承保人选择向该雇员或受抚养人提供替代保险且不对致残状况设限时终止。
(e)CA 保险 Code § 10128.2(e) 在任何福利延期期间应支付的福利可能受保单中包含的所有限制或约束。

Section § 101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承运人)在提供替代旧保单的新健康保险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新承运人在旧保单终止后60天内接管,他们必须承保所有之前受保的人员,包括有持续承保权利的前雇员。无论就业状况或现有状况(如怀孕)如何,都必须这样做。

但是,如果某人在旧保单终止时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全残),新承运人无需承保与该残疾相关的状况。在新保单下,福利水平不得低于旧保单的福利,直到该人员满足新保单的所有条款。

如果新旧承运人的保单重叠,不得以旧保单已承保的既往病症为由拒绝提供福利。此外,如果受抚养子女曾由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缺乏对其的主要经济支持不应妨碍在新计划下获得承保。

最后,如果旧保单承保了唇裂或腭裂等先天性疾病,新保单也必须承保。

(a)CA 保险 Code § 10128.3(a) 任何提供替代承保的承运人,就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而言,以费用发生或服务为基础,在原保单终止之日起60天内,应立即承保所有在原保单终止之日根据前一份保单有效承保的雇员和受抚养人,包括根据Section 10116.5有权获得持续承保的所有前雇员,这些雇员和受抚养人符合后续承运人保单的资格定义,且在其他情况下有资格获得后续承运人保单的承保,无论保单中有关全职在职就业、住院或怀孕的任何规定如何。但是,对于在原承运人合同或保单终止之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全残)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399.62的(b)款或Section 10128.2的(d)款有权获得福利延期的雇员或受抚养人,后续承运人无需为直接与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全残)的任何状况相关的服务或费用提供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28.3(b) 除(a)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条(a)款有权获得后续承运人保单承保的雇员或受抚养人通过满足后续承运人保单的所有生效日期要求而获得全部福利之前,福利水平不得低于原承运人保单提供的福利减去原承运人已支付的福利金额。雇员或受抚养人应继续由后续承运人承保,直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
(1)CA 保险 Code § 10128.3(b)(1) 根据后续承运人保单规定,雇员或受抚养人承保终止的日期。
(2)CA 保险 Code § 10128.3(b)(2) 对于在原承运人保单终止之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全残)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399.62的(b)款或Section 10128.2的(d)款有权获得福利延期的雇员或受抚养人,福利延期期满的日期;或者,如果原承运人保单不受本条约束,则为如果原承运人保单受本条约束,福利本应延期至的日期。
(c)CA 保险 Code § 10128.3(c)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且除非该状况的福利在原承运人保单下本应被减少或排除,后续承运人替代承保保单中任何以导致福利产生的状况在后续承运人保单生效日期之前已存在为由而减少或排除福利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在原承运人保单终止之日根据原承运人保单有效投保的那些雇员、根据Section 10116.5有权获得持续承保的前雇员以及受抚养人。
(d)CA 保险 Code § 10128.3(d) 在后续承运人需要确定原承运人福利的情况下,应后续承运人的要求,原承运人应提供可获得的福利声明或相关信息,足以允许后续承运人核实福利确定。
(e)CA 保险 Code § 10128.3(e) 就(a)款而言,后续承运人的保单不得排除对由前承运人承保的受抚养子女的承保,仅仅因为被保险人未向该受抚养子女提供主要抚养。
(f)CA 保险 Code § 10128.3(f) 雇员或受抚养人欺诈性地未能或拒绝向后续承运人披露既往病症,不得归咎于整个团体,且不得减轻后续承运人根据(a)款立即承保在原保单终止之日根据前一份保单有效承保的所有雇员、根据Section 10116.5有权获得持续承保的前雇员以及受抚养人的义务。任何基于欺诈的福利拒绝应仅限于实施欺诈的雇员或受抚养人。
(g)CA 保险 Code § 10128.3(g) 除非根据前承运人的合同或保单,该病症的福利本应被减少或排除,否则,在雇员因就业变更或其他情况而更换承运人时,后续承运人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果该条款将导致减少或排除以下先天性颅面畸形(唇腭裂(定义见ICD-9-CM诊断代码749,国际疾病分类,第9版,临床修订,第1卷,第2版,1980年9月)、尖头并指(趾)畸形(定义见ICD-9-CM诊断代码755.55,仅限颅骨)以及其他先天性肌肉骨骼畸形(定义见ICD-9-CM诊断代码756.0))的福利,以导致福利的病症在后续承运人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已存在为由,则不应适用于那些雇员、根据第10116.5条有权获得持续承保的前雇员,以及在前承运人合同或保单终止之日,根据前承运人合同或保单有效承保的受抚养人,前提是前承运人已开始支付或提供服务。该后续承保应在其他方面受制于被保险人与后续承运人之间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

Section § 101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涉及加州特定规则的保险保单,如果在1977年1月1日之后签发、交付、更改福利或续保,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如果在1977-1978年立法会议期间对这些规则进行了修改,受这些更新影响的保单也必须遵守新的修改。

本条适用于1977年1月1日之后在本州签发、交付、修订或续保的所有保单。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保单,凡在本州于1977-1978年立法机构常会期间制定的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交付、就福利进行修订或续保的,应被解释为符合本条规定及其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