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团体人寿保险的终止,以及团体伤残保险的终止与替换
Section § 10128
本节概述了某些规则将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不同类型的团体保险单。这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残疾保险、团体医院服务合同以及自保福利计划。
Section § 10128.1
本节定义了与保险保单相关的关键术语。“承运人”是负责支付福利的公司。“受抚养人”和“完全残疾”的定义在实际保单中规定。“中止”是指终止整个团体的承保,而不是仅仅针对个人,而“保单持有人”是保单的签发对象。“福利延期”允许在中止时残疾的人继续获得承保。“保费”是您为保单支付的费用,“替代承保”是下一家保险提供商提供的服务。“雇员”包括根据保单有资格获得福利的任何人,“保单”本身指受这些规则约束的任何团体保险计划。
Section § 10128.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完全残疾,即使保单终止,人寿保险和健康相关保单也必须延长某些福利的保障。如果保险单本身不提供残疾福利,它应该允许残疾人有权转换为个人人寿保险单,就像他们的雇佣关系在保单终止时结束一样。
如果保单包含残疾福利,则在延期期间必须继续提供这些福利。保单还应允许将残疾福利未涵盖的金额转换为个人保单。住院、医疗和手术福利在保障停止后必须至少持续 12 个月,前提是该人仍处于残疾状态。在此期间的福利可能与原始保单具有相同的限制。
Section § 10128.3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承运人)在提供替代旧保单的新健康保险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新承运人在旧保单终止后60天内接管,他们必须承保所有之前受保的人员,包括有持续承保权利的前雇员。无论就业状况或现有状况(如怀孕)如何,都必须这样做。
但是,如果某人在旧保单终止时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全残),新承运人无需承保与该残疾相关的状况。在新保单下,福利水平不得低于旧保单的福利,直到该人员满足新保单的所有条款。
如果新旧承运人的保单重叠,不得以旧保单已承保的既往病症为由拒绝提供福利。此外,如果受抚养子女曾由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缺乏对其的主要经济支持不应妨碍在新计划下获得承保。
最后,如果旧保单承保了唇裂或腭裂等先天性疾病,新保单也必须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