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善意地向对方告知其所知悉的一切事实,凡是其认为对合同重要的,或其相信对合同重要的,且其不作任何保证的,以及对方无从查明的事实。
合同签订前协商隐瞒
Section § 333
在保险合同中,除非对方明确询问,否则任何一方都无需分享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方已经知道或通过合理勤勉应知的事实、对方已放弃了解权利的事实,以及与保证条款排除的风险或保险单中不重要的除外事项相关的信息。
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告知下列事项,除非是应对方询问而告知:
1. 对方已知晓的事项。
2. 对方在尽到普通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知晓,且该方无理由认为对方不知晓的事项。
3. 对方放弃告知的事项。
4. 证明或倾向于证明存在被保证条款排除的风险,且在其他方面不重要的事项。
5. 与保险除外风险相关,且在其他方面不重要的事项。
保险合同沟通 信息披露 保险合理勤勉
Section § 334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断某项信息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重要时,不应看事后发生了什么。而应考虑该信息可能合理地影响了另一方关于合同风险的决策,或他们可能提出的问题。
重要性不应由事件本身决定,而应仅由事实对接收信息方在评估拟议合同的弊端或进行询问时可能产生的合理影响来决定。
重要性 保险合同 合理影响
Section § 335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各方都应该了解某些事情。首先,他们应该知道双方都能平等获取的任何一般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政治或物质风险。其次,他们应该了解其行业或贸易中的常见做法。
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了解:
(a)CA 保险 Code § 335(a) 双方均可平等查询的所有一般原因,以及可能影响所预期的政治或物质风险的原因。
(b)CA 保险 Code § 335(b) 所有一般的贸易惯例。
保险合同责任 政治风险 物质风险
Section § 336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你拥有一份保险单时,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放弃了解重要事实的权利:(a) 通过保单本身的条款,或 (b) 如果你没有询问这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已在你已有的其他信息中被清楚地暗示。
获取重要事实信息的权利可以被放弃,(a) 通过保险条款,或 (b) 因疏忽未对这些事实进行询问,而这些事实在已传达的其他信息中被明确暗示。
保险单 知情权 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