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知道某些信息却不分享,而他们本应分享这些信息时,这就被认为是隐瞒了某些事情,即“隐瞒”。

Section § 331

Explanation
如果你隐瞒重要信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对方都可以取消你的保险单。

Section § 332

Explanation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都必须诚实地告知对方所有他们知道的、可能影响合同的重要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应该是对方自己无法查明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善意地向对方告知其所知悉的一切事实,凡是其认为对合同重要的,或其相信对合同重要的,且其不作任何保证的,以及对方无从查明的事实。

Section § 333

Explanation

在保险合同中,除非对方明确询问,否则任何一方都无需分享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方已经知道或通过合理勤勉应知的事实、对方已放弃了解权利的事实,以及与保证条款排除的风险或保险单中不重要的除外事项相关的信息。

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告知下列事项,除非是应对方询问而告知:
1. 对方已知晓的事项。
2. 对方在尽到普通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知晓,且该方无理由认为对方不知晓的事项。
3. 对方放弃告知的事项。
4. 证明或倾向于证明存在被保证条款排除的风险,且在其他方面不重要的事项。
5. 与保险除外风险相关,且在其他方面不重要的事项。

Section § 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断某项信息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重要时,不应看事后发生了什么。而应考虑该信息可能合理地影响了另一方关于合同风险的决策,或他们可能提出的问题。

重要性不应由事件本身决定,而应仅由事实对接收信息方在评估拟议合同的弊端或进行询问时可能产生的合理影响来决定。

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各方都应该了解某些事情。首先,他们应该知道双方都能平等获取的任何一般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政治或物质风险。其次,他们应该了解其行业或贸易中的常见做法。

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了解:
(a)CA 保险 Code § 335(a) 双方均可平等查询的所有一般原因,以及可能影响所预期的政治或物质风险的原因。
(b)CA 保险 Code § 335(b) 所有一般的贸易惯例。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你拥有一份保险单时,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放弃了解重要事实的权利:(a) 通过保单本身的条款,或 (b) 如果你没有询问这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已在你已有的其他信息中被清楚地暗示。

获取重要事实信息的权利可以被放弃,(a) 通过保险条款,或 (b) 因疏忽未对这些事实进行询问,而这些事实在已传达的其他信息中被明确暗示。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其利益的性质或金额,除非保险公司直接询问。但是,如果第381条或保险合同明确要求披露这些信息,则属于例外情况。

Section § 338

Explanation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不告知那些能证明或暗示其保证是虚假的信息,保险公司就有权取消这份保险。

Section § 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签订保险合同时,即使被问及,任何一方都不必分享他们对所涉及问题的个人意见或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