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按照州审计长的建议建立一个会计系统。该系统应清楚地追踪与各项监管活动相关的成本,并将这些成本与从这些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关联起来。

Section § 12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保险部门不能收取某些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是按照第12992条和第12993条的规定设立的。

自1995年10月1日起,除非费用是根据第12992条和第12993条设立的,否则该部门不得根据第736条或第12979条征收任何费用。

Section § 129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确定进行保险检查的真实成本,然后根据该成本设定这些检查的费用。此外,对于某项与保险相关的条款下的特定行政任务和运营,部门还必须计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并相应地设定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费用反映真实成本,而不是随意设定的。

(a)CA 保险 Code § 12992(a) 部门应确定根据第730条及后续条款授权的每次检查的实际成本。部门随后应根据第736条征收的每项费用,以提供该检查的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设定。
(b)CA 保险 Code § 12992(b) 部门应确定源自第一部第二编第九章第10条(自第1861.01条起)规定的实际行政和运营成本。部门随后应根据第12979条评估的费用,以源自第一部第二编第九章第10条(自第1861.01条起)规定的实际行政和运营成本为基础进行设定。

Section § 12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几个主要的州政府机构分享收费表以及这些费用背后的理由,这些费用与监管活动的实际成本挂钩。这些机构包括财政部、立法分析师以及立法机关两院的保险委员会。

Section § 12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5年10月1日,部门必须公布根据特定条款设定的所有费用清单。这些费用需要根据具体规定计算。到1996年1月15日,必须进行一次官方审计,以检查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1995年10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公布根据第736节和第12979节征收的所有费用清单。这些费用应根据第12992节和第12993节计算。1996年1月15日或之前,州审计局应完成对本节所设定的费用清单的审计。该审计应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第12992节的规定。

Section § 1299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保险相关的部门账单或评估在发票日期后45天仍未支付时,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如果账单未支付,将收取每月1.5%的滞纳金,除非部门决定豁免或修改。账单必须在发票日期起五天内寄出;如果寄送延迟,付款截止日期将从邮戳日期起算45天。保险公司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书面通知部门对账单提出异议,审查期间,滞纳金将不适用于有争议的部分。专员有30天时间对有争议的账单作出决定并通知保险公司。滞纳金将存入普通基金,并且此规定不适用于保险部门的费用和收费表。

(a)CA 保险 Code § 12995(a)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法典授权的所有无争议的部门服务或评估账单,在发票日期起45天内未支付的,应收取滞纳金,除非部门豁免或修改。滞纳金应为每月未付余额的11/2%。此滞纳金应按月复利计算。
(b)CA 保险 Code § 12995(b) 部门的账单应在发票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内盖上邮戳。如果账单在发票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后才盖上邮戳,保险公司应从邮戳日期起获得45天时间支付到期金额。在账单在发票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后才盖上邮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在付款时提交盖有邮戳的信封,以避免滞纳金。
(c)CA 保险 Code § 12995(c) 付款应在到期日之前盖上邮戳,以避免滞纳金。除(d)款另有规定外,在45天期限后向部门支付原始金额的争议账单应收取滞纳金,除非部门豁免或修改。保险公司应提供争议账单的书面通知,并在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说明争议的依据。
(d)CA 保险 Code § 12995(d)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争议的账单部分,滞纳金应暂停计算。专员应审议保险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在收到账单争议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就争议账单作出决定。专员就争议金额作出的书面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应提供书面通知,包括修订后的金额(如有),说明决定的依据。此书面通知还应包含一个发票日期,保险公司应从该日期起获得30天时间汇款。本节不应阻止保险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提交强制令状申请。
(e)CA 保险 Code § 12995(e) 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滞纳金应存入普通基金。
(f)CA 保险 Code § 12995(f)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2978节规定的保险部门费用和收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