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a) 自2026年7月1日起,负责供人类食用食品贴标的食品制造商、加工商或零售商,若选择或依法要求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食品上显示日期标签以传达质量或安全日期,则应在日期标签上使用以下统一术语之一: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a)(1) “BEST if Used by”(在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BEST if Used or Frozen by”(在此日期前食用或冷冻最佳)以表明食品的质量日期。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a)(2) “USE by”(在此日期前使用)或“USE by or Freeze by”(在此日期前使用或冷冻)以表明食品的安全日期。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a)(3) “BB”以表明食品的质量日期,如果食品过小无法包含第 (1) 款所述的统一术语,或者如果食品是《公共资源法典》第14504节所定义的饮料。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a)(4) “UB”以表明食品的安全日期,如果食品过小无法包含第 (2) 款所述的统一术语。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b)(1)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2026年7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未按照 (a) 款规定贴有质量或安全日期标签的供人类食用食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b)(2)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2026年7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标有“sell by”(在此日期前销售)字样的供人类食用食品。本款不禁止使用以消费者不易读取的编码格式呈现且不使用“sell by”字样的“sell by”日期。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c)(1) 本部门可接受来自公共和私人来源的非州资金,用于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教育消费者了解本节规定的质量日期和安全日期的含义。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c)(2) 本部门根据第 (1) 款接受的资金应存入消费者教育账户,该账户特此在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设立。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c)(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消费者教育账户中的所有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本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以实现第 (1) 款规定的目的。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1) 本节不禁止,也不应被解释为不鼓励,在食品根据 (a) 款第 (1) 项规定的质量日期过后销售、捐赠或使用食品。零售食品设施可以捐赠未按照本节规定贴标的供人类食用食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供人类食用食品上使用或显示日期标签,除非该食品已显示日期标签。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3) 本节不禁止使用或显示允许消费者在线查看有关供人类食用食品信息的标签。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4)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杂货店可以在预制食品上显示带有“packed on”(包装日期)字样的标签,并且可以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带有该标签的预制食品,前提是该预制食品也按照 (a) 款的规定显示质量或安全日期标签。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5) 本节不禁止任何人自2026年7月1日或之后灌装或包装的葡萄酒、蒸馏酒或葡萄酒或蒸馏酒基产品上显示带有说明其生产、制造、灌装或包装日期的标签,也不禁止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带有该标签的葡萄酒、蒸馏酒或葡萄酒或蒸馏酒基产品。该说明可以使用日期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日、月和年格式的日期以及儒略日期。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d)(6) 如果任何其他法律或国家贝类卫生计划中关于贝类标签的规定授权或要求使用与本节冲突或不一致的术语,则本节不适用。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e)(1) 婴儿配方奶粉。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e)(2) 鸡蛋或巴氏杀菌带壳蛋。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e)(3) 啤酒及其他麦芽饮料。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f)(1) “杂货店”是指从事罐头食品、干货、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肉类、鱼类和家禽零售的商店,以及商店内非独立拥有的、提供食品制备和服务的任何区域,包括面包店、熟食店以及肉类和海鲜柜台。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f)(2) “预制食品”指在杂货店经营场所内,使用任何烹饪或食品准备技术制备或重新包装的供人食用的食品。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2001(g) 如果且在联邦法律优先于本条任何规定的范围内,该规定不适用且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