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进口
Section § 29120
在加州,您不能引进或运输蜜蜂、蜂王、蜂脾、蜂精或旧养蜂用品,除非您持有符合州政府规定的一份特定证书。您必须在抵达后的72小时内,将此证书提交给您运送目的地县的当地农业官员,或者,如果当地没有官员,则提交给州局长。
Section § 2912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养蜂用品在不遵守常规进口规定的情况下进入加利福尼亚州。这些物品包括包装蜂巢蜜、空的蜂群包装笼、移动筛网、蜂烟器、蜂帽和蜂箱工具。但是,这仅适用于进口这些物品不违反主管设定的任何检疫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29122
本法律条款规定,将蜜蜂及相关设备运入加利福尼亚州时,需要一份由特定官员签署的证明。该证明应确认多项详细信息:所有者或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目的地、所运输蜜蜂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以及它们的来源地。
它还必须包括最后一次检查的日期,并确认该养蜂场使用经批准的方法未发现害虫。如果发现名为美洲幼虫腐烂病的害虫,证明必须说明蜂群总数、有多少蜂群受到感染,并确认在颁发证明之前已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受感染的蜂群。
Section § 29123
Section § 29124
Section § 29125
这项法律规定,检查证书仅在签发它们的检查季内有效。但是,如果一批货物在4月1日之前从冬季严寒的地区抵达,只要蜂场在前一年的8月15日之后接受了检查,该证书就仍然有效。
Section § 291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进入加利福尼亚州的蜜蜂、蜂箱或相关设备在抵达后 30 天内被发现患病,检查员可以将其扣留。检查员必须将此行动通知所有者或处理人。如果一批货物的蜜蜂感染美洲幼虫腐烂病的比例超过 2%,则整个批货必须被送回州外的原始发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