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胆委员会职权与职责
Section § 79063
本节规定,委员会有权任命自己的职员,例如主席和副主席,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职位。委员会还会决定这些职员将拥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7906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请一名执行官和包括法律顾问在内的其他必要工作人员,以协助其履行职责。如果员工的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秘书可以提醒委员会并要求采取行动。如果委员会未能解决问题或未能按预期对该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秘书有权暂停或解雇该员工。
Section § 79066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就履行其职责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可以由委员会成员和非成员组成。
Section § 7906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详细记录其所有活动的财务情况。每年,这些记录必须由委员会选定并经秘书批准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摘要必须与所有受此法律影响的人分享,并且一份副本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此外,如果需要,秘书有权进行另一次财务和合规审计。
Section § 79070
本节允许委员会开展教育和信息宣传计划,以促进海胆产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他们可以就质量保鲜方法、市场分析进行教育,并向公众宣传海胆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工作。尽管他们可以普遍推广该产业,但不能使用资金为特定品牌做广告。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质量标准,并为海胆渔业创建标志或商标。
Section § 79071
Section § 79073
Section § 7907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收集渔业捕捞统计数据等信息,并通过公报或通讯等出版物,免费与受本章影响的人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7907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年度预算,并使用标准会计方法跟踪支出。预算在使用资金前需要秘书批准,但与委员会员工相关的定期付款除外。
秘书还必须检查预算和支出,以确保只涵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基本行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