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111(a) 在本章生效日期后90天内,局长应建立一份受本章规定约束且有资格就本章实施进行投票的处理商名单。在建立此名单时,局长可要求处理商、县农业专员及其他方提交每位处理商的姓名、邮寄地址以及(如果已知)处理量。此信息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局长要求的信息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交。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111(b) 任何姓名未出现在局长受影响处理商名单上的处理商,可通过向局长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其为处理商,从而将其姓名列入名单。未列入此名单并不免除处理商根据本章支付评估费的义务。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111(c) 此外,局长可使用其他必要的信息来源以获取该信息来建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