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鸡蛋委员会定义
Section § 75022
本法律条文将“账簿和记录”定义为与本章所涵盖的活动相关的任何书面材料,例如账簿、合同和文件。
Section § 75026
Section § 75027.5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蛋制品”。它包括那些已从天然带壳形式转变为各种加工形式的鸡蛋,例如切丁、巴氏杀菌或与少量其他成分混合的鸡蛋。
蛋制品必须以鸡蛋为主,其成分中至少75%是鸡蛋。如果食品的鸡蛋含量低于75%,或者通常不被认为是蛋制品,那么根据本法律,它不被归类为蛋制品。
Section § 75030
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商”是指首次处理鸡蛋的人,无论是通过分拣、分级、包装、加工还是销售鸡蛋。这可以包括生产商或供应链中的其他参与者,如经纪人或代理人。公司有额外的责任,因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对任何未收取的评估费负有个人责任。
如果一个处理商在某个营销年度与另一个处理鸡蛋的人有关联,他们也将对该人处理的所有鸡蛋负责。“关联方”是指拥有控制权或受他人控制的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影响管理决策。重要的是,“处理商”的这一定义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和州外的实体,但有特定例外。
Section § 75030.5
“州外经营者”指的是任何不在加州但在本州内处理鸡蛋或蛋制品的人,具体定义见第75030节。
Section § 7503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农业营销时间表相关的术语。“营销季”或“财政年度”指的是日历年,即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然而,从历史背景来看,1984-85年的营销季是在首批委员会成员选出后的30天内开始的。
Section § 75033.5
本节定义了“人”这个词。它包括个人以及各种商业结构,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