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葡萄酒委员会实施和投票程序
Section § 74621
Section § 74622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创建一个符合条件的酿酒商(葡萄酒生产商)名单,他们可以就与葡萄酒加工相关的具体法规进行投票,依据他们上一个销售季的葡萄酒生产量。该名单最初应在1987年4月1日前完成。为了制作这份名单,主任可以从各种来源收集关于葡萄酒生产商的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他们加工或购买的葡萄数量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在书面请求发出后30天内提交。
如果酿酒商的名字不在名单上,他们可以通过向主任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来加入,证明自己是酿酒商。然而,所有酿酒商仍需按照本章规定缴纳评估费,无论他们是否出现在名单上。
Section § 74622.5
本节规定,在第74621条提及的全民公投中投票时,只有根据第74652.5条有义务支付评估费的个人,才被归类为有投票资格的葡萄酒商。
Section § 74623
本章要生效,至少40%的列名酿酒商必须参与投票。此外,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要么,投票者中至少65%必须赞成,并且这些赞成者加工了上一季一半以上的酿酒葡萄;要么,简单多数投票者必须赞成,并且这些赞成者加工了上一季至少65%的酿酒葡萄。
Section § 74624
Section § 74627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旦委员会获得认证,目前在1984年设立的现有加州葡萄酒和酿酒葡萄改良计划中任职的酿酒商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将成为新委员会的初始成员。他们将根据第74569节的规定任职。
Section § 74629
这项法律规定了设立委员会的财务要求。在举行设立委员会的公投之前,提议设立委员会的人必须向主任存入资金,以支付设立费用,例如准备投票人名单和进行投票。如果支付费用后有剩余资金,将退还给存入资金的人。此外,委员会可以向提议者偿还其最初的存款以及与设立委员会相关的任何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