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0(a) 本章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主任应建立一份有资格就本章实施进行投票的葡萄砧木苗圃名单。在建立该名单时,主任可要求所有葡萄砧木苗圃提交所有葡萄砧木苗圃的名称和邮寄地址。主任还可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包括每个苗圃生产的葡萄砧木数量,或者,可制定在第74771节规定的全民投票时接收信息的程序。信息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请求的信息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交。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0(b) 任何名称未出现在相应名单上的葡萄砧木苗圃,可通过向主任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其本人是苗圃所有者或苗圃所有者的代表,从而将其名称列入名单。所有者的名称未列入名单,并不免除该人支付评估费的义务,也不使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行业投票无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0(c) 委员会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可以主任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联系名单上的苗圃,前提是所有与联系相关的费用均已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