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630(a) 委员会应在每年7月1日前或此后尽快确定该销售年度的征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630(b) 在1994-95销售年度期间,征费应为每磅用于鲜食销售的苹果四分之一美分 ($0.0025)。此后,征费不得超过每磅用于鲜食销售的苹果四分之三美分 ($0.0075),除非(d)款另有规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630(c) 本节规定的征费应向生产者征收。经手人应从其支付给生产者的款项中扣除征费,并且是这些资金的受托人,直到它们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支付给委员会。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630(d) 除非委员会多数成员和符合条件的生产者根据第75612节规定的程序批准更高的费用,否则不得征收超过(b)款规定金额的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