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脐橙委员会征收与记录
Section § 73251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年如何确定用于鲜食的脐橙的评估费。最初,在1983-84销售季节期间,费用最高可达每箱七美分。对于随后的年份,该费用不得超过脐橙管理委员会报告的过去三年每箱“船上交货”(F.O.B.)平均价格的5%。如果该委员会不再存在,委员会将从其他适当的公共和私人来源收集价格信息。
Section § 73252
Section § 73253
这项法律规定,生产者可以从其评估费中扣除某些行政和机构开支,但有上限。行政开支最高可达所欠评估费的10%,机构开支最高可达所欠评估费的5%,这些计算不包括品牌抵免。此外,品牌抵免不能使生产者的支付额低于每箱两美分。
机构开支是指与向媒体和消费者渠道宣传脐橙的供应、用途和营养信息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73253.5
本节规定,委员会总支出的至少60%必须用于与消费者沟通。此外,为了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品牌积分,任何涉及脐橙的个人或实体也必须将其资金的至少60%用于消费者沟通工作。
Section § 73254
这项法律解释了消费者沟通购买如何能为加州脐橙获得品牌积分。要获得此积分,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加州脐橙”字样;如果广告资金来自加州和亚利桑那州两地的生产者,则可标明“加州-亚利桑那州脐橙”。
该法律排除了脐橙种植面积超过1000英亩的县的大部分户外广告,但文图拉县除外,在该县,消费者沟通支出的最高10%可以获得积分。品牌积分也适用于展示多种柑橘品种的广告,但仅限于推广脐橙的部分。
申请人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其推广活动的概况,但无需透露具体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将在30天内回复,如果任何部分不符合条件,他们必须解释原因,并允许上诉。要申请积分,生产者或处理商需要在要求时提供支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