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生效之日起,局长应尽快且不迟于60天内,建立一份有资格就本章实施进行投票的生产者名单。在建立该名单时,局长可要求每个处理商(就其销售脐橙的生产者而言)以及每个县农业专员(就县内拥有结果面积的生产者而言),提交每位生产者的姓名、邮寄地址以及(如果已知)其发货量。此信息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局长要求的信息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交。
任何姓名未出现在局长受影响生产者名单上的生产者,可通过向局长提交一份表明其生产者身份的签署声明,将其姓名列入名单。未列入此名单并不免除生产者根据本章支付评估费的义务。
此外,局长可利用其他必要信息来源来获取该信息以建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