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草莓委员会定义
Section § 77412
本法律条文将“账簿和记录”定义为与本章所涵盖的活动相关的任何书面材料,例如账簿、合同和文件。
Section § 77414
本法律定义了在运输供鲜食草莓时“箱”的含义。一个“箱”可容纳7到12个品脱篮,或等量的体积。如果一个容器正好容纳6个品脱篮,则被视为“半箱”,其费用是整箱费用的一半。对于容纳超过12个品脱篮的容器,费用由委员会设定。
Section § 77416
这项加州法律界定了州内的六个行政区划,每个区都包含特定的县。第1区至第4区通常涵盖加州南部到中部的一些县,而第5区和第6区则包括加州中部、北部和旧金山湾区的部分地区。如果委员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并经秘书同意,这些区的边界可以更改,以确保公平的代表性。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必与县界线一致。
Section § 77417.5
本法律条款专门针对草莓定义了“市场”和“营销”这两个术语。它指的是以促成草莓在商业市场中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或分销。
Section § 77420
本法律定义了与草莓相关的“加工”和“处理”这两个词。这些术语涵盖了为销售草莓所涉及的所有步骤,例如清洗、切片或冷冻草莓。
Section § 77421
本节将“加工商”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加工草莓的任何人。如果加工商是公司,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未能收取或支付草莓评估费负有个人责任。零售商不被视为加工商,除非他们处理此前未经委员会评估的草莓。
Section § 77424
Section § 77425
本节将“发货人”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参与草莓运输的任何人。如果发货人是一家公司,那么如果该公司未能收取或支付所需的评估费,其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都将承担个人责任。零售商不被视为发货人,除非他们购买或运输尚未被委员会评估的草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