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羊业委员会实施和投票程序
Section § 763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创建羊毛生产者名单的流程,这些生产者有权对某些行业行动进行投票。最初,秘书必须在1999年4月1日前编制这份合格选民名单,要求处理商和生产者提交姓名、地址以及每人生产的羊毛数量。这些信息也可以在投票过程中收集。如果生产者的姓名不在名单上,他们可以通过提供一份签署的声明确认其生产者身份来将其姓名加入名单。未被列入名单并不意味着生产者可以免交费用。在任何投票结果被认证为成功之前,必须允许生产者查看该名单,但该名单不得被复制或带离部门。
Section § 76312
这项法律只有在特定的投票程序显示羊毛生产者有足够支持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为了使法律生效,所有列出的生产者中至少有40%必须参与投票。在那些投票的生产者中,必须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要么至少65%的生产者投票赞成,并且他们代表了上一季度已销售羊毛的大部分;要么超过一半的生产者投票赞成,并且他们占上一季度已销售羊毛的至少65%。
Section § 76313
局长负责设定举行全民投票的时间,这个时间必须至少持续10天,但不能超过60天。如果局长最初设定的时间少于60天,他们可以延长,但总时长不能超过60天。局长还可以制定额外的规则来帮助实施全民投票。
Section § 76315
如果根据第 (76312) 条的规定,投票结果是赞成的,主管必须正式确认这一结果,并告知所有在其处登记的生产者这一赞成票。
Section § 76317
Section § 76320
在就成立新委员会进行投票之前,提议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支付相关费用,例如制作选民名单和进行选举。如果这些任务完成后有剩余资金,将退还给提供资金的人。一旦委员会成立,它可以向提议者偿还在此过程中使用的资金,以及他们在启动委员会时面临的任何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