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081

Explanation

每年10月1日前,委员会必须为即将到来的营销季设定一项费用,该营销季从9月1日开始,到次年8月31日结束。这项费用不能超过生产者产品平均价格的5%,按每磅计算或采用其他类似方法计算。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在支付日期前调整这项费用,只要不超过规定的限额。

委员会应不迟于每年10月1日,确定始于9月1日并持续至次年8月31日的营销季的征收额,该征收额不得超过生产者所获平均价格的5%,按每磅计算或以委员会认定与每磅计算方式合理等同的任何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委员会根据包括作物产量在内的信息,认定该行动是必要的,且该修订不超过本节规定的征收额限制,并且该修改在委员会确定的征收额支付日期之前完成,则委员会可修订每年10月1日前确定的征收额。

Section § 69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生产者为个人使用或装饰目的种植的开心果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只要生产者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这些开心果不用于销售。但是,如果生产者每年种植的开心果(干重)超过1,000磅,无论其用途如何,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费用。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仅供生产者自用或仅用于观赏目的的开心果;但该生产者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宣誓书,证明其开心果并非用于商业目的。无论如何,每年生产的开心果(干重)超过1,000磅的部分不免除本条规定的评估费。

Section § 690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开心果加工商,您需要为您加工的每一批开心果保存全面准确的记录,包括开心果生产者的详细信息。这些记录应该易于理解,并遵循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您需要将这些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并在委员会要求时准备好出示给他们。

Section § 69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本质上是费用)应向开心果生产者收取。开心果的第一个处理商,例如分销商或加工商,必须从支付给生产者的款项中扣除这笔费用,或者直接向生产者收取。处理商充当受托人,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安全保管这笔钱,直到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将其支付给委员会。

Section § 6908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工商应该向生产者收取评估费(费用),那么即使他们未能实际从生产者那里收取到这笔钱,加工商仍然有责任支付这些费用。加工商不能以未收取到这些费用为由,来逃避支付。

Section § 69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特定条件要求生产者缴纳评估费(一种款项或费用),缴纳评估费就成为他们的个人责任。如果加工商没有将收取的评估费转交给委员会,生产者仍然有义务支付。

Section § 69088

Explanation

如果生产商或加工商未能按时提交所需申报表或支付评估款,他们必须支付逾期金额10%的罚款,加上每月1.5%的未付余额利息。

此外,委员会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一份担保债券,以保证未来能按时付款。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9088(a) 任何生产商或加工商,凡未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表或支付任何评估款的,应向委员会支付相当于确定已逾期评估款金额10%的罚款,此外,还应按每月11/2%的利率支付未付余额的利息。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9088(b) 除施加的任何其他罚款外,委员会可要求任何未能根据本条支付任何评估款或相关费用的人,提供并维持一份由委员会指定形式、金额和期限的担保债券,以保证所有款项将按时支付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