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0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68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奇异果”定义为在加州生产的任何种类的奇异果,包括那些被称为奇异果或中华猕猴桃的。它还包括送往加工商用于制成任何奇异果产品的奇异果。

“奇异果”指在本州生产的任何品种的奇异果(“奇异果”、“中华猕猴桃”或美味猕猴桃物种 (Actinidia deliciosa)),包括任何交付给加工商用于加工成任何奇异果产品的奇异果。

Section § 68023

Explanation
在本条文中,“账簿和记录”指的是各种书面材料,例如合同、文件、文书和信函。这些材料与受本章规定管辖的活动有关。

Section § 680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一词特指加州猕猴桃委员会。

Section § 6802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委员”一词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

Section § 68027

Explanation

“分销”这个词指的是以商业形式从事分销商的活动。

“分销”指从事分销商的业务。

Section § 68028

Explanation
本节将“分销商”定义为任何参与奇异果销售、营销或分销的人,无论奇异果是他们自己生产的还是从生产商那里获得的。这包括以所有者、代理人、雇员或经纪人身份行事的人。如果分销商是公司,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对任何评估款项的未支付负有个人责任。零售商通常不被视为分销商,除非他们处理的是此前未经过委员会评估的奇异果。

Section § 68029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长”一词明确定义为食品和农业部部长。

“部长”指食品和农业部部长。

Section § 68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将某些县分组,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几个区。每个区都由特定的县组成,从第1区到第8区。

该法律还允许在必要时更改这些区的边界,以确保每个区拥有相似的总产量水平和适当的代表性。更改边界需要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投票和秘书的同意,并且这些更改不必遵循县界线。

“区”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a) 第1区由德尔诺特、锡斯基尤、莫多克、洪堡、特里尼蒂、沙斯塔、拉森、特哈马、门多西诺、格伦、比特和普卢马斯县组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b) 第2区由莱克、科卢萨、萨特、约洛、纳帕、索诺玛、马林和索拉诺县组成。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c) 第3区由塞拉、尤巴、内华达、普莱瑟、埃尔多拉多、阿尔派恩、阿马多尔和萨克拉门托县组成。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d) 第4区由康特拉科斯塔、阿拉米达、圣克拉拉、圣克鲁斯、圣贝尼托、旧金山、圣马特奥和蒙特雷县组成。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e) 第5区由圣华金、卡拉维拉斯、图奥勒米、莫诺、马里波萨、斯坦尼斯劳斯和默塞德县组成。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f) 第6区由马德拉、弗雷斯诺、金斯、图莱里、因约和克恩县组成。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g) 第7区由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圣巴巴拉和文图拉县组成。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8030(h) 第8区由圣贝纳迪诺、里弗赛德、奥兰治、洛杉矶、圣迭戈和因皮里尔县组成。
任何区的边界可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并经秘书同意后更改,以在必要时维持各区之间相似的总产量,并确保生产者获得适当代表。这些边界无需与县界线重合。

Section § 68031

Explanation
“当然成员”是指委员会中的一员,但没有权利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投票。

Section § 68032

Explanation
“处理”一词指的是从事处理商的商业活动,具体定义见第68033条。

Section § 68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经营者”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内从事猕猴桃分销或加工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包括其雇员。

Section § 68034

Explanation

“独立处理商”是指主要负责处理来自独立生产商或种植者的水果的个人或公司。

“独立处理商”指的是主要为独立生产商或种植者处理水果的处理商。

Section § 6803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合作处理商”定义为主要为合作社生产者或种植者处理水果的人。

“合作处理商”指主要为合作社生产者或种植者处理水果的处理商。

Section § 68036

Explanation

这一部分解释了“市场研究”的含义,它指的是所有与猕猴桃销售有关的研究。

“市场研究”指任何与猕猴桃销售相关的研究。

Section § 6803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营销季”和“财政年度”这两个术语,指的是从某年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的时间段。

Section § 68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营利合作协会”或“合作社”定义为一种公司类型,这种公司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第20部第1章中规定的规则设立的。

Section § 68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工商”是指在加州境内,通过罐装、保藏等方式改变奇异果(猕猴桃)形态,以便将其推向市场的人。如果加工商是公司,那么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需对与加工相关的任何评估款项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有人将加工过的奇异果(猕猴桃)制成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那么根据本规定,他们不被视为加工商。

“加工商”指在本州内从事奇异果(猕猴桃)的罐装、发酵、蒸馏、提取、保藏、研磨、压碎,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奇异果(猕猴桃)形态,以备上市销售和销售该奇异果(猕猴桃)的任何人,或从事为销售加工奇异果(猕猴桃)而进行的任何活动的人。当加工商为公司时,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均以其个人身份被包括在内,且公司加工商根据本章可能承担的任何未收取或未支付评估款的责任,包括公司每位董事或高级职员的相同责任。
然而,“加工商”一词不包括从事将已改变形态的奇异果(猕猴桃)制造成另一种不同产品的人。

Section § 68040

Explanation

“加工”一词指的是参与加工商的业务活动。

“加工”指从事加工商的业务。

Section § 6804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将加州奇异果的“生产者”或“种植者”定义为那些从事为市场种植奇异果业务的人。当被要求时,这些人必须能够出示在过去或当前销售季销售其作物和支付任何所需评估费的证明。

“生产者”或“种植者”指在本州内从事生产或促使生产用于市场销售的奇异果的任何人,其应要求提供上一销售季的商品销售证明和评估费支付证明,或提供经委员会确定的、关于本销售季实际或预期商品销售和评估费支付的充分证明。

Section § 68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生产研究”定义为任何侧重于猕猴桃种植、采收和采后处理的研究,但不包括关于该水果市场营销的研究。

Section § 68043

Explanation

本节将“销售”定义为生产者为换取金钱或有价值的东西而转让奇异果所有权的那一刻。即使奇异果没有立即通过传统销售渠道售出,该销售仍然有效。

“销售”是指生产者为换取经济补偿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而转让奇异果所有权的时间点。即使所购买的奇异果未进入正常的营销渠道,销售仍可能发生。

Section § 6804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简单地定义了与猕猴桃相关的“托盘”一词。托盘是指任何用于包装或处理猕猴桃的容器。

“托盘”指用于猕猴桃包装或处理的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