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养蜂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职权与职责
Section § 79651
本节指出,委员会拥有本条中详述的各种权力和职责。这些职责不限于明确提及的内容,而是包括本条中描述的所有相关职能。
Section § 79652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或修改自己的规则和程序,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包括制定如何对其决定提出上诉的规则。然而,这些行动不受政府法中适用于州机构的典型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79654
本节允许委员会选择其领导人,例如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其需要的任何其他负责人。这些负责人由委员会自身赋予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79655
本节规定,委员会可以聘请主席、首席执行官以及包括法律顾问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来协助其履行职责。委员会还可以利用管理公司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来执行其职能。如果秘书发现任何员工有不当行为,委员会将收到通知,要求其采取纠正或纪律处分。如果委员会未能采取令人满意的行动,秘书有权暂停或解雇该员工。
Section § 79658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设立办事处、支出费用,并签订协议和合同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它可以在收到某些费用之前借款,用于其运营和执行任务。
Section § 79659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详细记录其所有活动。每年,由委员会选择并经秘书同意的审计事务所必须审计这些记录。审计结果必须与所有生产者分享,并提交给部门。此外,如果秘书认为有必要,他或她有权对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财务和合规审计。
Section § 79661
Section § 79662
Section § 79663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接受来自私人、州或联邦的捐款或资金。它还可以提供或使用这些资金,以支持其他个人或政府机构实现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79666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每年使用标准会计方法制定预算。在动用任何资金之前,预算需要秘书批准,但支付委员会雇员薪酬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