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小麦委员会实施和投票程序
Section § 72091
在1983年1月1日后的90天内,局长必须制定一份有资格就本章新规定进行投票的小麦生产者名单。为此,局长将要求经营者、县农业专员以及小麦生产者提供本州所有小麦生产者的姓名、地址和区号。这些信息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书面提交。
如果小麦生产者的名字不在名单上,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向局长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证明自己是生产者,从而被加入名单。然而,即使生产者不在名单上,他们仍然必须支付与本章相关的任何适用费用。
Section § 72092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定在局长于小麦生产者中举行一次被称为“公投”的特别投票之前不会生效。至少40%的生产者必须参与投票。之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要么,65%的投票者(且这些投票者销售了上一季大部分小麦)同意;要么,超过半数的投票者(且这些投票者销售了上一季65%的小麦)同意这些规定。
Section § 7209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局长负责设定全民投票的时间范围,该时间范围必须持续10到60天。如果时间范围最初设定少于60天,局长可以选择延长它。局长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额外的步骤来执行全民投票。
Section § 72097
本加州法律条款描述了在各区为生产者和经营者设立委员会的流程。委员会一经认证,主任必须联系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组织提名和选举会议。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这些会议前至少15天收到书面通知,以便选举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72097.5
如果生产商想被选入委员会,他们需要获得其所在选区内至少六名其他合格生产商的签名,以支持他们的提名。
Section § 72099
在进行公民投票之前,支持成立委员会的人必须提供资金,以支付组织和进行投票的费用。如果投票后有任何剩余资金,将退还给这些支持者。
一旦委员会正式成立,它可以向支持者偿还用于组织投票的资金以及设立委员会所涉及的任何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