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病虫害防治顾问应将其所有关于农业用途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每份此类书面建议应经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在施用前提供给财产经营者。如果建议使用农药,则在施用前还应向经销商和施用者提供一份副本。
每份书面建议应在适用时包括以下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a) 拟使用的每种农药的名称和剂量,或所建议方法的描述。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b) 拟控制的每种病虫害的身份。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c) 所有人或经营者、待处理地点和待处理面积。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d) 待处理的商品、作物或地点。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e) 农药施用或其他控制方法的建议时间表、时间或条件。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f) 关于农药施用可能造成损害的警告,该损害应是农业病虫害防治顾问合理地已知其存在的。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g) 提出建议者的签名和地址、日期以及该人所代表的业务名称。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003(h) 主管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