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2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将猪只带入加州,且不是为了立即屠宰,那么在移动它们之前,你必须同时拥有健康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如果猪只是为了立即屠宰,你只需要进口许可证。无论哪种情况,在猪只被运入本州之前,你都必须说明它们的来源地。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1(a) 任何人将猪只进口到本州,除非用于即时屠宰,否则属于非法行为,除非该人在猪只装运或移动之前从该部门获得健康证明和进口许可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1(b) 任何人将猪只进口到本州用于即时屠宰,属于非法行为,除非该人在猪只装运或移动之前从该部门获得进口许可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1(c) 任何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人,在猪只运入本州之前,应当识别猪只的来源地。

Section § 1072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猪只提供健康证明,证明它们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猪只不得接触过任何传染病,也不得表现出任何传染病的迹象。如果有必要执行,局长还可以要求证明书证明猪只已通过批准的方法接种了猪霍乱疫苗。

健康证明书应证明其所指的猪只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2(a) 未曾接触任何传染病。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2(b) 没有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局长在认为对执行本章有必要时,可以通过规章要求证明书证明猪只已通过局长规章和美国农业部指定为有效免疫方法的免疫方法接种了猪霍乱疫苗。

Section § 107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猪只健康证明书上必须包含的具体信息。证明书应记录任何免疫接种的日期、猪只的主要品种、其大致重量、颜色以及任何独特的标记。

健康证明书还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3(a) 如果需要免疫接种,则载明免疫接种日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3(b) 猪的主要品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3(c) 猪的大致重量。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3(d) 猪的颜色。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3(e) 猪的标记。

Section § 10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猪只的健康证明原件必须附在运单上,或者由运送它们的卡车司机持有。一份副本必须在猪只抵达加利福尼亚州之前送交萨克拉门托的动物产业司司长。另一份副本应送交猪只来源州的州兽医或牲畜卫生官员。

Section § 10725

Explanation
当猪被带入加州并非为了立即屠宰时,它们必须使用经过清洁和消毒的车辆运输。这些清洁和消毒工作必须符合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设定的具体标准。

Section § 10726

Explanation
任何运入本州用于屠宰的猪,都必须直接运往官方认可的屠宰场。它们不能被改道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