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牛奶和稀奶油市场牛奶标准和等级
Section § 35781
这项法律对上市牛奶中允许的细菌和体细胞数量设定了具体限制,具体取决于它是生奶还是巴氏杀菌奶,以及将如何销售。
对于出售给消费者的生奶,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15,000个,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得超过10个。如果用于巴氏杀菌,生奶的每毫升细菌含量必须低于50,000个。经过实验室巴氏杀菌测试后,这一数字应降至每毫升750个细菌。
当巴氏杀菌奶交付给消费者时,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应超过15,000个,或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应超过10个。用于巴氏杀菌的生奶,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应超过750个。此外,1990年1月1日之后,牛奶中的体细胞计数不应超过每毫升600,000个细胞。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确保牛奶的质量和安全。
主管有权在行政听证后,根据需要修改这些标准,以保护或改善牛奶质量。
Section § 35781.5
Section § 35782
Section § 35783
这项法律规定,市场牛奶必须冷却到特定温度:在开始挤奶后的四小时内达到50华氏度,并在挤奶完成后的两小时内达到45华氏度。挤奶后,牛奶的温度不应超过50华氏度,即使在散装运输中也是如此。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特殊情况,这些规定可以暂时调整,但牛奶的质量和安全绝不能受到损害。
Section § 35783.1
每个在挤奶期间冷却或储存牛奶的奶牛场储存罐都必须安装一个记录温度计。如果农场使用收集罐车而不是储存罐,温度计应安装在将牛奶冷却到45华氏度或更低之后(的)管道中。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正在运输中的罐车。这些温度计的安装和使用标准将由秘书通过法规制定。
Section § 35784
牛奶送达消费者时,通常必须含有至少 3.5% 的脂肪和至少 8.7% 的其他乳固体。这些含量可以有少量浮动,最多 0.1%,但前提是脂肪和固体的总量至少达到 12.2%。
Section § 35784.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上市牛奶的成分标准。牛奶必须含有至少3.5%的乳脂和8.5%的非乳脂固体。这些百分比可以略有浮动,但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百分比必须至少达到12%。
Section § 35784.2
这项法律为在加州销售的6%牛奶设定了具体标准,规定在交付给消费者时,其乳脂含量必须至少为6%,非乳脂固体含量必须为8.7%。如果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量达到或超过14.7%,牛奶可以有0.1%的轻微偏差。法律允许秘书为6%牛奶设定额外标准。它还要求这种牛奶符合所有一般市场牛奶标准和联邦标签要求,并且应标示为“6 percent milk”或“6% milk”。
Section § 35785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销售的牛奶必须在经批准的检验服务机构或由主管管理的机构监督下生产。这种牛奶必须符合本章中为其特定等级设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