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上市牛奶中允许的细菌和体细胞数量设定了具体限制,具体取决于它是生奶还是巴氏杀菌奶,以及将如何销售。

对于出售给消费者的生奶,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15,000个,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得超过10个。如果用于巴氏杀菌,生奶的每毫升细菌含量必须低于50,000个。经过实验室巴氏杀菌测试后,这一数字应降至每毫升750个细菌。

当巴氏杀菌奶交付给消费者时,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应超过15,000个,或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应超过10个。用于巴氏杀菌的生奶,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应超过750个。此外,1990年1月1日之后,牛奶中的体细胞计数不应超过每毫升600,000个细胞。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确保牛奶的质量和安全。

主管有权在行政听证后,根据需要修改这些标准,以保护或改善牛奶质量。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上市牛奶不得含有以下任何物质: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a)(1) 如果作为生牛奶出售给消费者,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15,000个,或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得超过10个。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a)(2) 如果作为用于巴氏杀菌的生牛奶出售,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50,000个;或者在巴氏杀菌前,经过与第34001节要求的时间-温度等效的实验室巴氏杀菌后,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750个。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a)(3) 如果是巴氏杀菌牛奶,在交付给消费者时,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15,000个,或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得超过10个。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a)(4) 用于巴氏杀菌的生牛奶中,每毫升大肠菌群含量不得超过750个。样品应在牛奶位于生产商场所时采集。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a)(5) 每毫升体细胞含量不得超过800,000个,以直接显微体细胞计数、电子体细胞计数或光学体细胞计数确定。1990年1月1日之后,最大体细胞计数应为每毫升600,000个,以本款规定的方法确定。本款不适用于上市山羊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1(b) 如果主管在行政听证后认定,为保护或改善牛奶质量,有必要制定不同于本节标准的用于巴氏杀菌的生上市牛奶标准,则其可以通过法规要求不同的标准。

Section § 3578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产奶者,用奶罐将牛奶运送到一个既处理优质(分级)牛奶也处理劣质(未分级)牛奶的工厂,那么您需要清楚地标注每个奶罐。标签上应注明牛奶的生产者是谁以及它的等级。

Section § 357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所有市场牛奶,无论是生乳还是巴氏杀菌乳,都必须冷却到45华氏度或更低。牛奶必须保持在这个温度,直到交付给消费者,只有在另一个相关条款中另有说明时才允许例外。

Section § 357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场牛奶必须冷却到特定温度:在开始挤奶后的四小时内达到50华氏度,并在挤奶完成后的两小时内达到45华氏度。挤奶后,牛奶的温度不应超过50华氏度,即使在散装运输中也是如此。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特殊情况,这些规定可以暂时调整,但牛奶的质量和安全绝不能受到损害。

市场牛奶应通过记录温度计显示,在首次挤奶开始后的四小时内冷却至50华氏度(10摄氏度)或以下,并在挤奶完成后的两小时内冷却至45华氏度(7摄氏度)或以下。首次挤奶和后续挤奶后的混合温度,或在散装奶罐车运输中的牛奶温度,不得超过50华氏度(10摄氏度)。秘书可颁布法规,规定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可能发生的本节要求的临时偏离;但前提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受不利影响。

Section § 35783.1

Explanation

每个在挤奶期间冷却或储存牛奶的奶牛场储存罐都必须安装一个记录温度计。如果农场使用收集罐车而不是储存罐,温度计应安装在将牛奶冷却到45华氏度或更低之后(的)管道中。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正在运输中的罐车。这些温度计的安装和使用标准将由秘书通过法规制定。

在每个用于在挤奶过程中冷却或储存商品奶的奶牛场牛奶储存罐中,应安装一个记录温度计。如果使用农场收集罐车代替奶牛场储存罐,则记录温度计应安装在将牛奶冷却至45华氏度(7摄氏度)或更低的有效冷却装置之后的管道中。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意指当牛奶罐车在道路上移动时必须附带记录温度计。秘书应发布法规,为这些温度计提供标准,包括安装和操作。

Section § 35784

Explanation

牛奶送达消费者时,通常必须含有至少 3.5% 的脂肪和至少 8.7% 的其他乳固体。这些含量可以有少量浮动,最多 0.1%,但前提是脂肪和固体的总量至少达到 12.2%。

市场牛奶,除非第 (35784.2) 条另有规定,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乳脂含量应不低于 3.5%,非乳脂固体含量应不低于 8.7%。本条规定的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最低百分比可有不超过 0.1% 的浮动,但前提是,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百分比等于或超过 12.2%。

Section § 357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上市牛奶的成分标准。牛奶必须含有至少3.5%的乳脂和8.5%的非乳脂固体。这些百分比可以略有浮动,但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百分比必须至少达到12%。

依照本章第7条 (自第35921节起) 以及第35861节和第35891节生产和销售的上市牛奶,其乳脂含量应不低于3.5%,非乳脂固体含量应不低于8.5%。本节所要求的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最低百分比,可有不超过0.1%的变动,但条件是,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百分比应等于或超过12%。

Section § 357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在加州销售的6%牛奶设定了具体标准,规定在交付给消费者时,其乳脂含量必须至少为6%,非乳脂固体含量必须为8.7%。如果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量达到或超过14.7%,牛奶可以有0.1%的轻微偏差。法律允许秘书为6%牛奶设定额外标准。它还要求这种牛奶符合所有一般市场牛奶标准和联邦标签要求,并且应标示为“6 percent milk”或“6% milk”。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6%牛奶是一种身份标准,在交付给消费者时,其乳脂含量应不低于6%,非乳脂固体含量应不低于8.7%。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a)(2) 本节规定的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最低百分比可有不超过0.1个百分点的偏差,但前提是乳脂和非乳脂固体的总百分比在交付给消费者时等于或超过14.7%。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b) 秘书可针对在该州销售的6%牛奶制定牛奶标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c) 6%牛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c)(1) 本分部规定的市场牛奶的所有标准和要求,但分部 (a) 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5784.2(c)(2)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1篇要求的适用标签要求。标签上使用的名称应为“6 percent milk”或“6% milk”。

Section § 35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销售的牛奶必须在经批准的检验服务机构或由主管管理的机构监督下生产。这种牛奶必须符合本章中为其特定等级设定的标准。

为销售而生产的、在经批准的牛奶检验服务机构或由主管设立和实施的牛奶检验服务机构监督下的市场牛奶,应当符合本章所定义的各自等级的规定。

Section § 357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市场山羊奶的乳脂含量可以调整到至少2.8%。当这种奶交付给消费者时,它还必须含有至少8.0%的非乳脂固体。

市场山羊奶可标准化为乳脂含量不低于2.8%。市场山羊奶在交付给消费者时,其非乳脂固体含量应不低于8.0%。

Section § 3578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如果根据本法典批准或设立了牛奶检验服务,那么市场牛奶需要被归类为以下三类之一:认证牛奶、保证牛奶或A级牛奶。

Section § 357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销售标示为“保证”或“A级”的牛奶均属非法,除非该销售是在经批准的牛奶检验服务的监督下进行。此举旨在确保消费者获得符合特定质量标准的牛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