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牛奶和奶油认证牛奶
Section § 35921
本法律将认证牛奶定义为一种上市牛奶,它必须符合县牛奶委员会设定的特定生产和分销标准。
Section § 35922
本法律规定,认证牛奶必须获得牛奶委员会的认证。该委员会应由截至1968年1月1日生产认证牛奶的任何县的监事会任命。此外,其他县的监事会可以选择设立这样一个委员会。
Section § 3592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县牛奶委员会,由六名居住在该县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监事会任命,任期四年,并可连任。委员会成员包括一名来自当地医学协会的医生、一名由县卫生部门提名的医生、一名来自当地兽医团体的兽医、一名由当地认证牛奶生产商提名的医生、一名由美国医用牛奶委员会协会提名的医生,以及一名由监事会选出的公众成员。如果没有团体提名成员,监事会可以从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任命人员。
Section § 35924
这项法律允许县牛奶委员会为认证牛奶(包括生牛奶/未经巴氏消毒的牛奶)的生产、分销和销售制定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则必须与美国医用牛奶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相符或比其更严格。
Section § 35924.5
这项法律要求县牛奶委员会提前通知公众其会议,并在公共建筑内举行这些会议,以确保透明度。
委员会成员有权获得每日25美元,用于他们处理委员会公务的每一天,这笔费用将从根据本法律收取的费用中支付。
未经县监事会事先批准,成员不得因委员会公务出州。
Section § 35925
如果你想让你的牛奶获得认证,县牛奶委员会可以为你办理,即使是生奶并且来自该县以外的地方。只要牛奶生产地没有其他牛奶委员会,就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邻近地区成立了新的牛奶委员会,他们就会接管自己区域牛奶的认证工作。
这项规定不会改变根据其他法律,在这些邻近地区已经进行的任何现有牛奶检查。
Section § 35926
这项法律允许县牛奶委员会设定并使用费用,以支付牛奶认证所涉及的开支。基本上,它允许委员会收取他们所需的费用,以确保牛奶认证过程获得适当的资金。
Section § 35927
在加利福尼亚州,县牛奶委员会拥有权力进行其认为对实现目标至关重要的检测。它可以雇用工作人员来执行这些检测以及其他必要的职责。申请牛奶认证的人员,如果委员会要求,必须提供样品进行检测。
Section § 35928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官员在发现生奶导致人类疾病时,停止其销售或使用。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项禁令,直到牛奶被再次认定为安全。
如果有证据表明奶牛或其牛奶中存在伤寒或结核病等疾病,官员可以阻止受影响牛群的牛奶销售。法院会介入以确保程序正当和公平,并处理生奶可能传播传染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