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在经过巴氏杀菌、超巴氏杀菌或超高温处理后,可以用安全且适宜的细菌培养物进行培养。
制成品乳制品饮料
Section § 39901
这项加州法律将“乳制品饮料”定义为看起来像牛奶或类似产品,但由于含有其他安全成分而未达到牛奶官方标准的饮品。这些饮料必须含有最低量的牛奶或牛奶成分——按干物质计算至少15%,或按总重量计算至少2%。为符合“乳制品”标准,产品必须使用牛奶衍生成分,如乳清和酪蛋白酸盐,但添加的乳糖除外。
乳制品饮料 乳制品 成分标准
Section § 39902
这项法律规定,产品中除了乳脂外,不能添加额外的脂肪或油。如果产品中含有其他脂肪,它们必须是少量地天然存在于调味剂或特殊成分中。如果产品中使用了水,它必须列在成分表中。
添加脂肪 油类禁令 乳脂
Section § 39903
这项法律要求产品必须经过巴氏杀菌或超高温巴氏杀菌等热处理,并按照详细的联邦指导方针进行包装。此外,产品标签必须符合与所用热处理相关的特定联邦标签规定。
巴氏杀菌要求 超高温巴氏杀菌 超高温瞬时灭菌处理
Section § 39906
在销售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之前,产品的标签必须提交给一位名为“秘书”的官员批准。除了遵守现有的标签规定外,如果秘书认为对公众有利,他们可以对标签上应包含的信息、标签的外观或设计方式提出额外的要求或限制。
产品标签 标签批准 秘书批准
Section § 39907
本法律规定了“乳制品饮料”一词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方式。产品必须含有至少30%的干物质乳制品成分,或至少4%的总重量乳制品成分。如果“乳制品饮料”一词出现在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其字体大小不得超过产品名称的字体。在标签的信息面板上,如果使用“乳制品饮料”一词,则必须以粗体字显示,且字体大小至少与配料表中所用字体相同。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9907(a) “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一词仅当牛奶以及牛奶的成分或衍生物占产品干物质含量的至少30%,或占产品总重量的至少4%时,方可出现在产品的主要展示面板上。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9907(b) 当“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一词出现在主要展示面板上时,其字母高度不得超过主要展示面板上最大字母的高度。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9907(c) 尽管有(a)款规定,当“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一词出现在产品标签的信息面板上时,须以粗体字清晰醒目标注,且字体大小应与配料表中所用字体大小相同。
乳制品饮料标签 牛奶含量要求 主要展示面板
Section § 39908
这项法律要求,饮料产品的标签必须清楚地标明一个通用或有创意的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乳制品饮料”一词只有在产品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标签不应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标准乳制品,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产品应标明饮料的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不误导、欺骗或混淆消费者的花式名称。“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的名称仅限于符合第39907条要求的产品使用。该名称不得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本分部规定有标准的乳制品。
饮料标签 通用名称要求 花式名称
Section § 39909
本法律要求每个产品容器都必须标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该地址不是制造商或最终包装工厂的地址,标签还必须包含一个表明州的编码以及该工厂的特定编号。
产品标签 制造商地址 分销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