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临时标准
Section § 36631
本法律条款旨在管理乳制品和奶制品的流通和加工,以确保其安全健康可供食用。它适用于乳制品和根据特定法规的类似乳制品,但不包括混合乳制品和食品或特殊品种的奶酪。“新型乳制品”或“新型类似乳制品”指的是尚无现有州法规的产品,这些产品也可能被FDA归类为非标准产品。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1(a) 立法机关旨在由局长管理本条,以及时提供安全和健康的乳制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1(b) 本条适用于根据第6章(自第38901条起)加工和销售的类似乳制品的产品,以及根据本分部加工和销售的所有乳制品和奶制品。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1(b)(1) 根据根据第3条(自第36661条起)通过的法规加工和销售的混合乳制品和食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1(b)(2) 根据根据第37402条通过的法规加工和销售的特殊品种的奶酪。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1(c) 就本条而言,“新型乳制品”或“新型类似乳制品”指尚无州法定或行政法规身份标准的产品,并可能包括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类为非标准的产品。
乳制品 奶制品安全 乳制品法规
Section § 36632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局长可以为新型乳制品或类似产品批准为期最长一年的临时标准。需要举行适当通知的听证会,但对于在上一个立法会议期间未获通过的法案中曾有定义的产品,不能给予临时标准。听证会通常以书面简报形式进行,除非有人要求举行口头听证会。
申请书必须包含一份详细的提案,概述产品的定义、标准、名称和包装。它还必须解释新产品与现有产品之间的比较关系。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2(a) 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局长可在根据第36634条(c)款适当通知的听证会后,批准为期一年的初始临时标准。临时标准可授予新型乳制品或类似乳制品的新产品。但是,对于在紧接上一个立法会议期间未获通过的法案中包含定义和标准的产品,绝不能批准临时标准。根据本条召开的听证会应以书面简报形式进行,除非利害关系人明确要求举行口头听证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2(b) 申请书应包括新产品的拟议定义、标准、命名和标签。申请书还应说明拟议产品与为同类产品制定的现有定义和标准之间的关系。
临时乳制品标准 新型乳制品 临时标准听证会
Section § 36633
本节概述了召开听证会的流程,以决定某提议产品是否可以适用临时标准。听证会主要关注该产品是否符合临时标准的要求,以及申请是否已正确提交。听证会后,主任将根据证词、产品的健康和安全状况以及类似产品的现有标准来评估该申请。如果获得批准,主任将为该产品设定定义、命名规则以及质量和标签标准。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a) 根据本条规定召开的听证会应旨在以下目的: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a)(1) 确定提议适用临时标准的产品是否符合该标准。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a)(2) 评估申请人就提议的产品定义、标准、命名和标签所提出的临时标准是否已妥善申请。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b) 听证会后,主任应基于以下所有因素评估临时标准申请: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b)(1) 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词。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b)(2) 提议产品将被加工和分销的健康和安全条件。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b)(3) 为可比产品制定的现有定义和标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633(c) 在批准临时标准时,主任应制定适用于获准产品的适当定义和命名,以及质量和标签要求。
临时标准 产品资格 听证程序
Section § 36634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临时标准申请的程序和时间表。在收到此类申请后的15天内,局长必须宣布是否会举行听证会。如果需要听证会,则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65天内举行,并且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的特定程序规则。听证会结束后,局长有30天时间通知申请人其决定。如果临时标准获得批准,它将立即生效,但须遵守第36637条规定的附加条件。
临时标准申请 申请处理时间表 听证会公告
Section § 36635
如果有人申请临时标准但被拒绝了,他们可以在60天后再次申请。但是,他们需要修改他们的提案,或者证明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样主管下次批准的可能性会更大。
临时标准拒绝 再次申请期限 请愿修改
Section § 36636
这项法律允许临时标准最长可延长一年,以帮助评估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第二次延长,但前提是必须已经尝试通过立法使该标准永久化。总的来说,临时标准及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根据本条授予的临时标准,如果主管认定续期对于充分评估该产品的市场潜力是必要的,则可以续期一年。临时标准的第二次续期可以由主管酌情批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旨在为目前根据临时标准销售的产品永久确立标准和定义的立法在该标准有效期内尚未提出,则不得批准第二次续期。
临时标准(包括任何续期)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临时标准 市场潜力 产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