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奶牛场以及对现有商品奶牛场进行大规模维修的最低施工标准,不得低于主管根据本条赋予他的权力所制定的标准。
奶牛场新建或维修
Section § 3348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商品奶奶牛场的建设和运营规则可以根据州内不同地区的气候和条件进行调整。一旦法规由主管设定,它们就成为同一地区所有奶牛场的标准要求。
商品奶奶牛场 建筑要求 区域差异
Section § 33483
这项法律规定,新建的商品奶牛场以及对现有奶牛场进行重大维修,都必须符合主管设定的某些最低施工标准。这些标准不得低于主管已经制定的标准。
最低施工标准 商品奶牛场 新建奶牛场
Section § 33485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或任何经批准的牛奶检查服务机构不能强制重建现有的奶牛场建筑物,除非业主正在进行的维修费用至少达到该建筑物价值的75%。
奶牛场建筑物 重建限制 牛奶检查服务
Section § 334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奶牛场无需为其活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这些条件是:奶牛场按照既定的最低标准建造和运营;地方公共机构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审查和批准;并且已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已开始。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法律颁布之前已获得许可证并已开始施工的奶牛场。
任何州机构不得要求奶牛场就其任何活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包括根据《水法典》第7分部(自第13000条起)采纳的废水排放要求,但须符合所有下列情况: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3487(a) 拟建奶牛场将按照本章规定的最低标准建造和运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3487(b) 适用的地方公共机构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审查和批准,包括(如适用)《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3487(c) 适当的地方机构已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已开始。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条立法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许可证并已开始施工的任何奶牛场。
奶牛场 环境影响报告 废水排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