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只检查一般要求
Section § 21051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何时必须对牛只进行检查。在多种情况下,牛只检查是必需的,包括出售或所有权变更时,在移出与出售或屠宰无关的特定区域之前,以及在离开本州之前。此外,在进入饲养场之前、屠宰之前、离开牲畜交易市场或销售市场时、从指定检疫区域移出时以及从特定原产地运输时,也需要进行检查。
Section § 2105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没有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移动或运输动物,他们可能会被罚款,以支付调查和起诉此违规行为的相关费用。如果动物是被非法带走的,罚款还包括将动物归还给其主人的费用。
局长将计算这笔罚款,并在30天内要求支付。如果被指控者不同意,将安排一次听证会。他们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申请审查。
这些罚款是除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的额外罚款,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Section § 21051.4
本条允许局长对每次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一百美元的民事罚款。
在处以罚款之前,被指控者必须被告知违规情况,获得为其本人辩护的机会,并有权查看和提供证据。
如果对局长的决定有争议,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复审。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的一个专项基金,并按照该分部的授权使用。
Section § 21051.5
Section § 21051.6
如果有人根据《刑法典》第487a条被判偷牛罪,那么在他们被定罪后的五年内,在移动、运输或出售任何牛只之前,他们必须接受牛只检查。
他们还需要支付由当局设定的费用,以支付检查成本。
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检查规定,每头本应接受检查的动物可能被罚款1,000美元。
Section § 21052
Section § 21053
这项法律规定,牛只在某些区域内运输前或出售前无需检验,只要它们直接运往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地点。这些地点包括注册饲养场、持牌屠宰场以及持牌的公共销售场或牛只市场。但是,任何未经事先检验而运输的牛只,必须在抵达这些目的地时进行检查。
Section § 21054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输牛只往返于集市或牲畜展览会,只要您持有证明,就不需要进行检查。该证明必须包含牛只的任何烙印或标记、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姓名、牛只的来源地和目的地,以及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的所有权证明。
Section § 21055
在某些屠宰场,如果主管认为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持证屠宰者在屠宰前不需要检查动物。主管将指定哪些地方适用此规定。这些屠宰场必须保存特定记录,并保留动物皮张,直到它们被检查或正式放行。
Section § 21056
如果您是动物的饲养者并亲自屠宰该动物,您无需先进行检验。但是,您需要保留动物的皮张,并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保存记录。
Section § 21057
Section § 21058
依照第21057节规定运输牛只时,必须附带特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销售单、销售场发票、托运证明或品牌检查证书。每份文件都需要详细说明关键信息,例如销售日期、动物数量、参与方(卖方、买方、运输方)的姓名和地址、目的地,有时还需要证书编号或批次号。如果所在州没有检查要求,则可以使用销售单或健康证明代替。
Section § 21059
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牧场间的牲畜移动不需要检查。如果牲畜在同一修改后的检查区域内移动,或跨越分割单个牧场的边界移动,或在完整检查区域内移动,或者在许可证授权下短距离移动,则不需要检查。同一人拥有的牧场之间移动的奶牛也符合条件,但需要所有权证明。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进入注册饲养场的牲畜,并且不能凌驾于某些其他法规之上。
Section § 21060
如果你要移动奶牛犊,并且它们符合某些条件,那么就不需要进行检查。这些条件包括:牛犊必须出生在奶牛场,来自奶牛品种的母牛,脐带仍然附着,并且不能被运出本州、运到屠宰场或运到某些牛只销售市场。但是,如果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有必要,检查员或执法人员仍然可以检查这些牛犊。
Section § 21060.4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牛只的出售或转让无需进行检验。具体来说,如果主要所有者不变,牛只不离开特定区域,并且牛只拥有注册品牌或奶牛编号,则无需检验。但是,所有所有者必须在所有权转让后30天内,使用特定表格向部门证明其所有权,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部门可以收取处理表格的费用,但不得超过50美元。所有者如果愿意,可以选择对牛只进行检验;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另一节中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210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犊牛不符合某个特定条款的免检条件,那么它们就必须按照另外两个条款的规定接受检查。
Section § 21060.7
根据特定规定免于检验的犊牛,在没有销售单或寄售文件的情况下,不得移动或运输。这份文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犊牛携带,并由接收犊牛的人保留至少一年。如果任何检查员或警察要求,你必须出示它。
Section § 21061
局长有权制定规则,对屠宰场的牛只和牛皮进行检查。这些规则可以设定常规检查时间表,并在需要时允许进行额外检查。如果屠宰场要求在基本时间表之外进行额外检查,他们必须自己支付费用,并且这笔费用不能转嫁给发送或出售牲畜的人。这些额外服务的费用将由规定来确定。
Section § 21062
如果您将牛运往加州的饲养场、屠宰场、销售场或市场,您需要附上销售单或寄售证明。当牛抵达进行检验时,您必须向检验员出示这份原始文件。
Section § 21064
这项法律要求注册饲养场、持证屠宰场或销售场在交易完成后,将一份特定文件的副本存档一年。
Section § 21066
Section § 210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牛只是为了放牧目的而运出加州,且移动距离在50英里以内,并且所有权没有变更,那么可以免除烙印检查。为此需要办理年度许可证,其签发和续签费用最高可达100美元。如果需要执行法律,负责人有权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068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签发特别许可证,以便将牛只运往州外立即屠宰,而无需进行常规的烙印检查。这只有在牛只已在注册饲养场接受检查、直接运往持牌屠宰场并附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能。秘书可以收取最高100美元的许可证费用,并在必要时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069
这项法律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牛只从加利福尼亚州运输到邻近州,而无需进行烙印检查。
这些条件包括:与邻近州达成协议、运输距离在50英里以内、牛只被送往公共畜栏,以及牛只持有由局长签发的许可证。
局长可以收取最高100美元的费用,用于签发或续签该许可证。此外,如果局长认为有必要进行执法,他有权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070
这项法律允许牛只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每次检查即可运出加州参加展览。牛只在获得许可证前必须接受检查,仅用于展览目的,不得更换所有者,必须返回原产州,并具有身份标识。部门可以对每头牛收取最高10美元的许可证费用。加州还承认其他州的类似许可证,允许牛只凭这些许可证返回原产地而无需检查。如果需要执行规定,秘书可以取消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