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何时必须对牛只进行检查。在多种情况下,牛只检查是必需的,包括出售或所有权变更时,在移出与出售或屠宰无关的特定区域之前,以及在离开本州之前。此外,在进入饲养场之前、屠宰之前、离开牲畜交易市场或销售市场时、从指定检疫区域移出时以及从特定原产地运输时,也需要进行检查。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牛只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a) 无论何时出售牛只或转让所有权。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b) 在牛只移出任何指定的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区域之前,用于非出售或屠宰目的且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情况,如第 (21111) 条所规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c) 在移出本州之前。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d) 在进入注册饲养场时。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e) 在屠宰之前。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f) 在从公共牲畜交易市场、公共销售场或公共或私人牛只销售市场放行或出售之前。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g) 在从公告的牲畜交易市场或公告的销售场放行之前。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h) 在运出完整原产地区域之前,如第 (21141) 条所规定。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i) 在从根据第 (9565) 条指定为检疫、限制或隔离区域的场所运输或移动之前。

Section § 210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没有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移动或运输动物,他们可能会被罚款,以支付调查和起诉此违规行为的相关费用。如果动物是被非法带走的,罚款还包括将动物归还给其主人的费用。

局长将计算这笔罚款,并在30天内要求支付。如果被指控者不同意,将安排一次听证会。他们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申请审查。

这些罚款是除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的额外罚款,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3(a) 任何人在未按本章要求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移动或运输任何动物,均须对局长承担民事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局长调查和起诉该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该违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动物,还包括局长追回并将动物归还给其主人所产生的费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3(b) 如果局长发现存在违反(a)款的行为,他或她应计算民事罚款金额,并在30天内要求支付。被调查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否认责任,在此情况下,局长应安排部门听证官进行听证,或由局长酌情决定,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2条进行。本款规定的听证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3(c) 被调查人可在局长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申请对局长作出民事罚款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3(d) 本条规定的民事罚款是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之外的额外处罚。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3(e) 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Section § 21051.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局长对每次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一百美元的民事罚款。

在处以罚款之前,被指控者必须被告知违规情况,获得为其本人辩护的机会,并有权查看和提供证据。

如果对局长的决定有争议,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复审。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的一个专项基金,并按照该分部的授权使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4(a) 除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局长可对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金额不超过一百 (100) 美元。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4(b) 在处以民事罚款之前,被指控违规的人应获得违规通知,应有听证机会,并应有权查阅证据并为其本人提供证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4(c) 局长的决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进行复审。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4(d) 局长应将根据本条收取的资金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用于本分部授权的支出。

Section § 21051.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牛只的烙印检查并非强制要求,但你仍有需要,你可以主动申请进行检查。不过,你需要支付检查费用,这包括由主管设定的时间和差旅费。即使你进行了这项检查,也不代表你可以免除以后根据第 (21051) 条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检查或费用。

Section § 2105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刑法典》第487a条被判偷牛罪,那么在他们被定罪后的五年内,在移动、运输或出售任何牛只之前,他们必须接受牛只检查。

他们还需要支付由当局设定的费用,以支付检查成本。

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检查规定,每头本应接受检查的动物可能被罚款1,000美元。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定罪之日起五年内,任何根据《刑法典》第487a条被定罪的人,在其拥有或照管的任何牛只进行任何移动、运输或所有权变更之前,均应接受检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6(b)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接受检查的人,应向秘书支付由秘书确定的费用,以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执行检查所需的时间和里程费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1.6(c) 任何需要接受检查但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将由秘书处以每头需要检查的动物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21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拥有或照看牛只的人,未经另一项法律(第 (21051) 条)要求的检验,而移动、屠宰、放行、出售牛只,或将牛只运往注册饲养场,均属非法。但是,如果你只是一个运输牛只的运输公司,你无需担心这项要求,因为你不被视为保管牛只。

Section § 2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牛只在某些区域内运输前或出售前无需检验,只要它们直接运往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地点。这些地点包括注册饲养场、持牌屠宰场以及持牌的公共销售场或牛只市场。但是,任何未经事先检验而运输的牛只,必须在抵达这些目的地时进行检查。

从修改后的原产地检验区运输前,或在出售时移动前,无需进行检验,如果牛只被直接运往以下目的地之一: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3(a) 本州的注册饲养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3(b) 本州的持牌屠宰场。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3(c) 本州的公共销售场或公共牛只销售市场,该市场根据第21733条获得许可,或由美国农业部根据《包装商和牲畜场法案》公布。
根据本节规定在运输前未经检验的所有牛只,应在目的地进行检验。

Section § 2105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输牛只往返于集市或牲畜展览会,只要您持有证明,就不需要进行检查。该证明必须包含牛只的任何烙印或标记、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姓名、牛只的来源地和目的地,以及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的所有权证明。

在牛只被运往或运离州内集市或牲畜展览会的情况下,如果该批运输附有集市或展览会经理或官员的证明,且该证明显示以下所有信息,则无需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4(a) 任何烙印和标记。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4(b)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4(c) 运输的起点和目的地。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4(d) 根据第16522条定义的物权证明。

Section § 21055

Explanation

在某些屠宰场,如果主管认为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持证屠宰者在屠宰前不需要检查动物。主管将指定哪些地方适用此规定。这些屠宰场必须保存特定记录,并保留动物皮张,直到它们被检查或正式放行。

检查在持证屠宰者于屠宰场进行屠宰前并非必需,如果主管确定在屠宰前进行检查是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主管应不时指定哪些屠宰场属于此类。此类屠宰场的屠宰者应保存第22045条所要求的记录。他们还应保存如此屠宰的动物的皮张,直到这些皮张被检查或放行。

Section § 2105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动物的饲养者并亲自屠宰该动物,您无需先进行检验。但是,您需要保留动物的皮张,并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保存记录。

根据第 22002 条,动物生产者屠宰动物前无需进行检验。但是,此类动物的皮张应按照第 21455 条的规定予以保留,并且记录应按照第 22008 条的规定予以保存。

Section § 21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牛只直接从某些地方运送,则在持牌屠宰场屠宰前无需接受检查。这些地方包括州内的注册饲养场、遵守特定许可或联邦法规的加州公共销售场或牛只市场,或者附有正确文件从州外运来的牛只。

Section § 21058

Explanation

依照第21057节规定运输牛只时,必须附带特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销售单、销售场发票、托运证明或品牌检查证书。每份文件都需要详细说明关键信息,例如销售日期、动物数量、参与方(卖方、买方、运输方)的姓名和地址、目的地,有时还需要证书编号或批次号。如果所在州没有检查要求,则可以使用销售单或健康证明代替。

依照第21057节运输的所有牛只,应附有以下文件之一: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8(a) 采用经批准格式的销售单,注明销售日期、装载地点、所有人或托运人(或两者)的姓名和地址、目的地、动物数量、动物进入饲养场时接受检查的证书编号、批次号(如有)、买方的姓名和地址、运输商或承运人的姓名以及运输动物所用车辆的牌照号码,以及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8(b) 符合第21744节和第21745节要求的销售场发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8(c) 采用经批准格式的托运证明,注明销售日期、装载地点、所有人或托运人(或两者)的姓名和地址、目的地、动物数量、动物进入饲养场时接受检查的证书编号、批次号(如有)、买方的姓名和地址、运输商或承运人的姓名以及运输动物所用车辆的牌照号码,以及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8(d) 品牌检查证书;或者,对于没有检查要求的州,提供销售单或健康证明。

Section § 2105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牧场间的牲畜移动不需要检查。如果牲畜在同一修改后的检查区域内移动,或跨越分割单个牧场的边界移动,或在完整检查区域内移动,或者在许可证授权下短距离移动,则不需要检查。同一人拥有的牧场之间移动的奶牛也符合条件,但需要所有权证明。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进入注册饲养场的牲畜,并且不能凌驾于某些其他法规之上。

在下列情况下,牧场间移动的牲畜无需进行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9(a) 牲畜仅在同一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区域内的不同地点之间移动或运输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9(b) 牲畜跨越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区域边界移动或运输,且该边界将牲畜所有者和托运人的牧场或财产一分为二时。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9(c) 牲畜仅在完整原产地区域内的不同地点之间移动或运输时。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9(d) 牲畜根据主管机关通过的法规跨越修改后的原产地检查区域边界移动或运输,且该法规明确允许牲畜在许可证下移动,距离从装载点到目的地不超过40英里。主管机关可以为12个月的许可证设定费用。许可证费用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59(e) 奶牛品种的母牛从一个放牧区或牧场移动或运输到另一个放牧区或牧场,且这些区域由同一人拥有或控制时。但是,此移动必须附有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21051条 (i) 款的规定优先于本条。
本条不适用于进入注册饲养场的牲畜。

Section § 21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移动奶牛犊,并且它们符合某些条件,那么就不需要进行检查。这些条件包括:牛犊必须出生在奶牛场,来自奶牛品种的母牛,脐带仍然附着,并且不能被运出本州、运到屠宰场或运到某些牛只销售市场。但是,如果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有必要,检查员或执法人员仍然可以检查这些牛犊。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检查:被移动或运输的牛只是奶牛犊,并且这些牛犊符合所有以下分类: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a) 这些牛犊出生在第32505条所定义的奶牛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b) 这些牛犊出生自公认的奶牛品种的母牛。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c) 脐带仍然是牛犊肚脐的一部分,并附着在上面。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d) 这些牛犊不会被移动或运输: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d)(1) 出州。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d)(2) 运往本州内有执照的屠宰场。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d)(3) 运往本州内根据第21733条获得许可或由美国农业部根据1921年《包装商和牲畜交易法案》(7 U.S.C. 201 et seq.) 公布的公共销售场或公共牛只销售市场。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任何检查员或治安官检查任何牛犊,如果此类检查根据第20432、20435、20436和20438条的规定是必要的。

Section § 210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牛只的出售或转让无需进行检验。具体来说,如果主要所有者不变,牛只不离开特定区域,并且牛只拥有注册品牌或奶牛编号,则无需检验。但是,所有所有者必须在所有权转让后30天内,使用特定表格向部门证明其所有权,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部门可以收取处理表格的费用,但不得超过50美元。所有者如果愿意,可以选择对牛只进行检验;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另一节中规定的处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a) 在牛只出售或所有权转让且符合以下所有情形时,无需进行检验: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a)(1) 对牛只拥有控制权益的个人或实体保持不变。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a)(2) 牛只不会被移出州外或移出修改后的原产地检验区域。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a)(3) 牛只与注册品牌或奶牛豁免编号相关联。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b) 所有拥有牛只所有权的人,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在所有权转让后30天内,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就其对牛只的所有权向部门进行自我证明,并承担伪证罪的处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c) 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处理第 (b) 款所述表格的合理成本,但该费用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 或部门开展这些活动的实际成本。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d) 根据本节规定,原本豁免检验的牛只所有者可以选择根据第 21051 节对该牛只进行检验。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0.4(e) 违反本节规定的,应受第 21051.3 节所述处罚。

Section § 21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犊牛不符合某个特定条款的免检条件,那么它们就必须按照另外两个条款的规定接受检查。

任何不根据第 (21060) 条免于检查的犊牛,应当依照第 (21051) 条和第 (21052) 条的规定接受检查。

Section § 21060.7

Explanation

根据特定规定免于检验的犊牛,在没有销售单或寄售文件的情况下,不得移动或运输。这份文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犊牛携带,并由接收犊牛的人保留至少一年。如果任何检查员或警察要求,你必须出示它。

任何人移动或运输根据第21060条免于检验的任何犊牛,而未准备第21702条和第21703条所要求的销售单或寄售单,均属违法。该销售单或寄售单应随犊牛同行,并由犊牛的接收方保留至少一年,且此类文件应在任何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时出示。

Section § 21061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制定规则,对屠宰场的牛只和牛皮进行检查。这些规则可以设定常规检查时间表,并在需要时允许进行额外检查。如果屠宰场要求在基本时间表之外进行额外检查,他们必须自己支付费用,并且这笔费用不能转嫁给发送或出售牲畜的人。这些额外服务的费用将由规定来确定。

局长可以制定规章,管理屠宰场对牛只和牛皮的烙印检查。这些规章可以规定每个屠宰场的检查时间表,并包括在基本检查时间表之外进行检查的规定。额外的检查服务应在报销的基础上提供,费用由请求额外服务的屠宰者承担,且不得向牲畜的托运人或卖方收取额外费用。额外服务的费用应由规章确定。

Section § 21062

Explanation

如果您将牛运往加州的饲养场、屠宰场、销售场或市场,您需要附上销售单或寄售证明。当牛抵达进行检验时,您必须向检验员出示这份原始文件。

所有运往本州注册饲养场、持牌屠宰场或持牌或公告的牲畜销售场或市场,依照本章规定在目的地进行检验的牛只,必须附有销售单或寄售证明。原始文件必须在检验牛只之前提交给检验员。

Section § 21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注册饲养场、持证屠宰场或销售场在交易完成后,将一份特定文件的副本存档一年。

第21062条所要求的文件副本,应在交易完成后,在注册饲养场、持证屠宰场、销售场或市场的办公室存档一年。

Section § 2106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境内运输牛用于放牧或饲养,且牛的所有权没有改变,那么你需要一份名为“托运证明”的文件。这份文件必须包含法律中另一条款(即第21703条)所规定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1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牛只是为了放牧目的而运出加州,且移动距离在50英里以内,并且所有权没有变更,那么可以免除烙印检查。为此需要办理年度许可证,其签发和续签费用最高可达100美元。如果需要执行法律,负责人有权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7(a) 负责人可以签发年度许可证,允许牛只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运出本州,而无需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烙印检查: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7(a)(1) 牛只用于放牧目的。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7(a)(2) 牛只从起点到终点的移动距离不超过50英里。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7(a)(3) 牛只的所有权没有变更。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7(b) 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其签发和续签年度许可证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10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7(c) 如果负责人认为此举对于执行本分部规定是必要的,他或她可以随时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0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签发特别许可证,以便将牛只运往州外立即屠宰,而无需进行常规的烙印检查。这只有在牛只已在注册饲养场接受检查、直接运往持牌屠宰场并附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能。秘书可以收取最高100美元的许可证费用,并在必要时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8(a) 秘书可以签发特别许可证,允许牛只直接运往州外仅供立即屠宰,而无需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烙印检查,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8(a)(1) 该牛只此前已在注册饲养场接受检查。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8(a)(2) 该牛只被运往持牌屠宰场。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8(a)(3) 该牛只附有秘书签发的许可证文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8(b) 秘书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签发或续签年度许可证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8(c) 如果秘书认定此举对于执行本分部是必要的,秘书可以随时撤销该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牛只从加利福尼亚州运输到邻近州,而无需进行烙印检查。

这些条件包括:与邻近州达成协议、运输距离在50英里以内、牛只被送往公共畜栏,以及牛只持有由局长签发的许可证。

局长可以收取最高100美元的费用,用于签发或续签该许可证。此外,如果局长认为有必要进行执法,他有权撤销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a) 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局长可以签发年度放行许可证,允许牛只运输到另一个州而无需烙印检查: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a)(1) 目的地州与加利福尼亚州接壤,并且已与加利福尼亚州签订检查协议。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a)(2) 装运点距离目的地不超过50英里。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a)(3) 牛只被运往公共公示的畜栏或销售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a)(4) 牛只附有局长签发的许可证文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b) 局长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签发或续签许可证的成本,金额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69(c) 如果局长认定此行动对于执行本章规定是必要的,局长可以随时撤销该许可证并要求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牛只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每次检查即可运出加州参加展览。牛只在获得许可证前必须接受检查,仅用于展览目的,不得更换所有者,必须返回原产州,并具有身份标识。部门可以对每头牛收取最高10美元的许可证费用。加州还承认其他州的类似许可证,允许牛只凭这些许可证返回原产地而无需检查。如果需要执行规定,秘书可以取消许可证。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a) 秘书可以签发年度展览许可证,允许牛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运出本州,而无需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检查,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a)(1) 牛只在许可证签发前已接受检查。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a)(2) 牛只仅用于展览目的。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a)(3) 牛只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a)(4) 牛只返回原产州。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a)(5) 牛只具有官方形式的身份标识。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b) 本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其签发和续签年度展览许可证的成本。该费用每头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c) 本部门应接受其他州的展览许可证,并允许牛只凭这些许可证返回其原产州,而无需进行检查。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070(d) 如果主管认为此举对于执行本分部是必要的,秘书可以随时撤销展览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