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检查牛只时,必须检查它们是否有任何烙印和标记。对于没有烙印的牛只,检查员会查看其自然特征,例如标记、性别和品种。检查结束后,会签发一份检查证明书。

Section § 2117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需要进行检查,他们必须通知检查员。检查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合理地进行检查。

Section § 211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制定一项规定,要求从特定区域运输牛只到目的地进行检查的人,在运输前必须通知当地的品牌检查员。这项规定旨在防止牛只被盗或丢失,并且只有在公开听证会证明其必要性后才能设立。

Section § 21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牛只的烙印检查不会对正常的养牛活动造成重大干扰。它强调饲养场工作人员与烙印检查员之间的合作,以不伤害牛只的方式处理它们。但是,它仍然允许进行法律其他条款所要求的烙印检查。

本章规定的牛只烙印检查应以尽量减少对正常养牛作业干扰的方式进行。饲养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烙印检查员应共同在不损害所涉牲畜的时间和方式下处理牛只。但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根据第21051节对任何牛只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1173

Explanation
如果检查员提出要求,负责动物的人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这些动物身上所有烙印和标记的清单。

Section § 2117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动物进行检查,而该动物没有其注册品牌,他们必须向检查员出示他们拥有该动物的证明。这可以是销售单据、检查证明、奶牛豁免编号或其他所有权文件。

Section § 21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托运牛只的人在检验前必须分拣出并向品牌检验员识别任何走失的动物。如果走失动物未经检验或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托运,托运人必须承担其饲料和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未能识别走失动物,他们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会随着一年内重复违规而增加:首次违规每只动物50美元,第二次100美元,第三次200美元,第四次或更多次违规每只动物500美元,这些罚款需支付给牲畜识别局。每天的托运行为都单独计算违规次数。

托运人或负责托运或提交检验的牛只的负责人,有责任在检验前分拣出走失动物,并向品牌检验员识别此类走失动物。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175(a) 未经检验托运的,或在目的地进行检验的,且未经所有者知情和同意的走失动物,其找回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饲料和运输费用,应由负责托运的人承担。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175(b) 任何未能分拣出或识别未经检验托运或在目的地进行检验的走失动物的人,首次违规应支付每只动物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在同一12个月内第二次违规,应支付每只动物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在同一12个月内第三次违规,应支付每只动物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在同一12个月内第四次或后续违规,应支付每只动物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给牲畜识别局,此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175(c) 为了确定后续违规行为,在一个日历日内,将牛只运往单一目的地的每一次托运构成一次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