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1

Explanation
通常来说,你不能宰杀牛,也不能雇人宰杀,除非他们持有屠宰者的特殊执照。本章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但这是基本规定。

Section § 22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营移动屠宰服务的人(即到牛只所有者的地产上屠宰牛只的人)在本法律下不被视为持证屠宰者。但从1998年1月15日开始,他们必须向管理局注册为无证移动屠宰者,并遵守第22008条下的某些规定。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为牛只所有者在其场所内提供屠宰牛只服务的移动屠宰经营者,不属于本章规定的持证屠宰者。然而,自1998年1月15日起,移动屠宰经营者应根据第22037条向管理局注册为无证移动屠宰者,并受第22008条的约束。

Section § 22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牛只生产者在其自有地产上自行饲养的牛只中,少量屠宰。所屠宰的肉类必须仅供生产者本人、其家庭成员或其无偿客人和雇员使用。

Section § 22003

Explanation
如果你养牛并想在家宰杀供自己食用,你可以把它们运到有执照的设施进行加工,只要先去除内脏、头部和四肢。运输过程中可以保留牛皮。

Section § 22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送往持牌冷冻食品储藏柜或加工商的胴体和皮张,都必须按照特定法规进行识别。宰杀动物的人负责确保这些识别工作。设施的经营者只有在这些物品被正确识别后才能接收。此外,品牌检查员必须检查或放行这些胴体和皮张。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执行这项法律所需的法规。

持牌冷冻食品储藏厂或加工商接收的胴体和皮张,应当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识别,并由品牌检查员进行检查或放行。宰杀动物的人有责任识别每个胴体和皮张。持牌冷冻食品储藏厂或加工商的经营者,只有在皮张和胴体已按照本规定正确识别后,方可接收胴体。主管部门应制定为实施本条规定而合理必要的法规。

Section § 22004.1

Explanation
如果你屠宰了一只动物,并把胴体送到持牌冷冻食品储藏柜或加工商那里,你必须在将兽皮移出最初的销售地点之前,对其进行烙印检查。

Section § 2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牛依照第 (22002) 条的规定在持牌冷冻食品储藏厂宰杀时,你不需要持牌屠宰师来处理牛的剥皮、分割或分块工作。

依照第 (22002) 条在持牌冷冻食品储藏厂宰杀的牛的剥皮、分割和分块工作,无需由持牌屠宰师执行。

Section § 22006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家冷冻食品储藏厂,并且处理未经检验的肉类,你必须将涉及此类肉类的每笔交易记录保存五年。记录中需要包括饲养牛只的人的姓名,以及他们交付了多少胴体。

Section § 2200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牲畜,您可以请专业人士对您的动物进行检查和屠宰。之后,您可以出售这些动物的肉。

Section § 22008

Explanation
如果您屠宰牛只但并非持证屠宰者,您必须做几件具体的事情:详细记录您屠宰的每一头牛,包括为谁屠宰以及肉送往何处。该记录应在检查员或警察要求时提供。 此外,如果您没有将肉送往持证食品冷藏柜,您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品牌检查员。

Section § 22009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要求切割或加工来自一头未经持证专业人士屠宰或未遵守特定规定的牛的牛肉,你必须在开始工作前通知品牌检查员。

任何受要求为他人定制切割或以其他方式加工未经持证屠宰者依据本章第2条(自第22031节起)的规定屠宰,或未按照第22004节或第22008节的规定屠宰的任何牛科动物的肉类者,须在切割或加工该肉类之前,通知品牌检查员已收到该肉类。

Section § 220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第22009条接收肉类,您必须保存一本特殊的记录簿,其中包含肉类送达的详细信息。这包括送货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车辆牌照号码以及您收到肉类的日期。

您需要将这些记录保存一年,并在任何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时出示。

任何根据第22009条接收肉类的人,应当在其为此目的保存的簿册中保存记录,披露所有此类所接收肉类的以下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010(a) 送达肉类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010(b) 用于送达肉类的车辆牌照号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010(c) 接收肉类的日期。
该人应当将这些记录保存一年,并应在任何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时出示这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