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动物”包括: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1(a) 牛科动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1(b) 尚未剥皮的牛科动物尸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1(c) 牛科动物的皮。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所指的“动物”,包括三个部分:活的牛科动物、尚未剥皮的牛科动物尸体,以及牛科动物的皮。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动物的销售单或寄售单必须使用经主管批准的表格填写。该表格需包含具体信息:日期、装载地点、所有者或寄售人信息、目的地、动物的详细信息和数量(包括任何品牌)、买方或收货人信息、运输商或承运人详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码),以及所有者或代理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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