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0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所指的“动物”,包括三个部分:活的牛科动物、尚未剥皮的牛科动物尸体,以及牛科动物的皮。

在本条中,“动物”包括: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1(a) 牛科动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1(b) 尚未剥皮的牛科动物尸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1(c) 牛科动物的皮。

Section § 21702

Explanation
当你买卖动物时,你必须从卖方那里获得一份书面文件。这份文件应包含动物的数量、种类、品种、性别等详细信息,以及(如果有)任何烙印信息。这份文件至关重要,必须在你收到动物时提供。

Section § 21702.1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牛或牛犊,你需要在30天内将牛肉委员会费用和销售单据的副本寄给主管,除非这些费用已在品牌检查期间收取。

Section § 2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动物的销售单或寄售单必须使用经主管批准的表格填写。该表格需包含具体信息:日期、装载地点、所有者或寄售人信息、目的地、动物的详细信息和数量(包括任何品牌)、买方或收货人信息、运输商或承运人详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码),以及所有者或代理人的签名。

除第21058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9分部(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301)或第10分部(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1)的任何规定所要求的销售单或寄售单,应使用经主管批准的“销售单或寄售单”表格填写,并应载明所售或所寄售动物的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a) 销售或寄售日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b) 装载地点。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c) 所有者或寄售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两者兼有。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d) 目的地。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e) 动物的数量和描述,包括其品牌(如有)。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f) 买方或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两者兼有。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g) 运输商或承运人的姓名以及用于运输动物的车辆牌照号码。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703(h) 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Section § 21704

Explanation
即使卖方或赠与人没有提供书面销售单或书面文件,这也不影响动物销售或赠与的有效性。这种缺乏文件的情况也不影响任何相关方的权利,例如买方、卖方、受赠人或赠与人。

Section § 2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运输动物时,任何证书、销售单或所需文件都必须随附运输。托运人负责信息的准确性,而不是承运人或司机。但是,运输动物的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必要的文件。司机还必须将这些文件交给目的地的收货人,以便在检查发生前出示给检查员。

Section § 21706

Explanation
如果牛的销售单据被篡改或更改,它将被视为无效。但是,如果检查员在销售单据上对修改进行签注并注明日期,他们可以更改所列牛的数量。

Section § 2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修改、损坏或更改销售发票或销售单据,除非另一项法律,特别是第2170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21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拍卖师只能在牛只拍卖会上出售奶牛,前提是这些奶牛在提供出售前12小时内已被挤奶并挤净。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奶牛不会在乳房胀满的情况下出售,因为乳房胀满可能预示着健康或生产方面的问题。

Section § 21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或出示任何经过更改或篡改的发票或销售单据是违法的,除非第21706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伪造法律其他特定条款所要求的销售单据上的任何信息,或向警察或检查员出示这些伪造文件,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