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委员会”指牲畜识别咨询委员会。
执行牲畜识别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20462.5
这项法律解释说,被任命到牲畜识别咨询委员会的人员旨在代表特定的农业产业。他们的职责是通过促进这些产业的利益来造福公众。法律将这些产业等同于公众,这意味着它们的利益与法律另一条款所定义的公共利益是一致的。
特此声明,经立法认定,根据本条任命的牲畜识别咨询委员会成员旨在代表并促进相关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且此种代表和促进旨在服务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认定,就任命至该委员会的人员而言,相关特定农业产业等同于并构成《政府法典》第87103条所指的公众。
牲畜识别咨询委员会 农业产业代表 公共利益
Section § 2046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局长负责挑选成员,其中包括两名肉牛生产者、两名奶农、一名牲畜营销行业人士以及两名饲养场经营者。此外,局长还可以选择一名公众成员,该成员代表公众利益。委员会必须向局长推荐至少三名潜在的公众成员,这些成员不得与该行业有经济联系。这名公众成员享有与其他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权利和投票权。
董事会任命 肉牛生产者 奶农
Section § 20464
在选择董事会成员时,董事应听取代表养牛者、奶农、牲畜销售机构和普通农业组织的团体的建议。
在选择董事会成员时,董事应考虑牧牛人、奶农、牲畜营销机构以及一般农业组织的组织和协会的建议。
董事会成员选择 牧牛人建议 奶农建议
Section § 20467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即协助局长和牲畜识别局局长。该委员会协助管理和执行与牲畜相关的州法律中从特定条款开始的各个部分。他们还向局长提供建议,这些建议一旦获得局长批准即生效。这包括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建议。
委员会应协助局长和牲畜识别局局长,对第9部第1部分(自第16301条起)和第2部分(自第17401条起),第9部第3部分第2章(自第18351条起)和第3章(自第18501条起),第10部(自第20001条起),以及第11部(自第23001条起)进行行政管理和执行。委员会应就此类行政管理和执行向局长提出建议。任何此类建议经局长批准后生效,包括根据第20469条 (a)、(b)、(c) 和 (d) 款提出的建议。
委员会职责 牲畜识别 行政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20468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成员与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包括局长、畜牧识别局局长、畜牧生产者、销售商、农业和畜牧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他们的目的是讨论与畜牧识别局执法职能相关的问题。
董事会成员应就涉及畜牧识别局执法职能管理的事项与以下各方协商: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8(a) 局长和畜牧识别局局长。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8(b) 畜牧生产者和销售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8(c) 农业和畜牧组织。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8(d) 其他合作机构。
董事会成员 畜牧识别局 执法职能
Section § 20469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就几个关键领域向局长和牲畜识别局局长提供建议。首先,他们帮助改进兽皮和烙印法律的管理和执行方式。他们还会审查牲畜识别局的流程,以确保其有效。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寻找减少牲畜盗窃的方法。此外,委员会每年还参与规划该局的预算。最后,他们建议制定新法律,以使该局运作得更好。
委员会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向局长和牲畜识别局局长提出建议: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9(a) 根据兽皮和烙印法律通过的此类法律和法规的管理和执行方面的改进和变更。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9(b) 牲畜识别局所遵循的程序。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9(c) 遏制牲畜盗窃。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9(d) 牲畜识别局的年度预算。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69(e) 旨在改善该局运作的立法。
牲畜盗窃预防 牲畜识别局 兽皮和烙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