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检查员权力,可以执行与动物或胴体盗窃相关的规定。他们可以像警察一样逮捕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如果检查员进行逮捕,他们必须遵守与警察相同的规定,特别是《刑法典》第835a条中的规定。

每位检查员可以执行《刑法典》第1部分第13篇第5章(自第484条起)的规定,涉及任何动物或胴体的盗窃,并被授权作为公职人员,对任何此类犯罪进行逮捕。根据本条进行逮捕时,《刑法典》第835a条的规定应适用,犹如检查员是警官。

Section § 20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治安官、加州公路巡警成员以及其他执法人员共同合作,协助执行本分部中规定的各项规则。

Section § 20434

Explanation

如果牛只丢失或被盗,收到投诉的警长或警官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丢失动物的数量、身体描述(包括任何标记或烙印)、丢失或被盗的日期,以及局长规定的任何其他必要细节。

每位警长或其他警官,凡接到有关牛只丢失或盗窃的投诉,应立即向该局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须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34(a) 所涉动物的数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34(b) 动物的描述,包括其身上的任何标记和烙印。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34(c) 丢失或盗窃的日期。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434(d) 局长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2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检查员或警官怀疑某人并非合法拥有其持有的动物、兽皮或胴体,警官可以将其带走,或告知该人将其留在何处,直到他们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20436

Explanation
你不能处理掉动物、它的皮、尸体或任何部分,直到你收到通知 (30) 天后,或者直到检查员或治安官说可以了。

Section § 20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局扣押的动物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保管超过 (30) 天,除非扣押它的官员或检查员续签扣押通知。

Section § 20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检查员或治安官在公共道路上拦停运输动物或动物部分的车辆。他们可以进行调查,并在调查期间持有这些物品最长30天。

Section § 20439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因某些法律行动而被扣押,其所有人必须支付保管费用。这些保管费用成为对该财产的法定债权,即留置权。该留置权可以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Section § 20440

Explanation

如果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时扣押或发现动物,该动物必须按照动物相关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处理。

任何根据本分部被检查员扣押或由检查员占有的动物,应按照本法典第9分部第1部分第7章(自第17001条起)的规定进行处置。